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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贸区框架下的融资租赁企业的商业保理业务开展

  一、商业保理概述
  所谓保理合同,实质为以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所构建的合同类型,基于此合同条款作用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实为供应商和客户在合同框架下,所产生的具有范围限制性的应收账款,而针对个人及家庭等单元而言吗,其在货物销售时,基于操作需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则不将此种业务划定在应收账款范围内,此外,从保理商角度来分析,需提供与之对应的至少两项服务,如账款催收、账户管理、融资及坏账担保等。依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实为囊括多种流程于一身的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如融资、坏账担保、管理及账款催收等,前提条件为掌权人转让应收账款。对于所开展的各种商业保理业务来讲,银行并非其开办机构,其所开展的业务,一致于保理业务。若保理触及商业领域,若为其下定义,则为保理商和债权人,根据合同规定及要求,将与债务人在销售、服务及出租方面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就保理商来讲,则需将如下当中的两项内容予以提供,即坏账担保、资信调查、催收、账户管理及融资,而应收账款的受让及转让则为其核心,通过将应收账款的提前预付供于企业,以此达到实现企业融资的最终目的。当前,国内仅有各大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对于商业保理公司而言,其相比于商业银行,具有较小的市场占有额,但当前国内商业保理企业正迅猛发展。2013年底,我国共有281家注册为商业保理企业,相比于2012年,乃是后者的4.3倍。
  二、融资租赁概述
  依据在加拿大渥太华举办的国际外交会议所制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当中明确指出,所谓融资租赁交易就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同义条件及相关要求,与供货人达成相关供货协议,对于出租人而言,其依据合同所设定条款,从中获取资货物等,此外,出租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授权承租人,可对该设备予以使用,则但需缴纳租金。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可将融资租赁合同概括为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及出卖人相应选择,将租赁物买于出卖人,且向承租人予以提供,承租人需缴纳相应租金。基于上述规定可知,从融资租赁角度来考量,出租人基于合同要求,采用租赁等方式,提供相应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不提供租赁物风险,而承租人则需将租金及时支付。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年代,经过近几十年的不断发展,整个行业自小至到、从无到有,不仅经理了初期阶段的小幅繁荣,且在中期阶段还经历了较大幅度的深入调整。2007年,我国证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在管理办法方面,作出了具体调整及修改。特允商业银行对股权予以控制,并成立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的相关金融租赁公司,至此,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到迅猛发展。
  三、自贸区框架下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国务院于2013年出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允许组建自贸区,另外,采用兼营等方式,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而在2014年,中国自贸区管理委员会出台与之对应的各项政策,综合可知,企业从事商业保理业务,其业务内容为:(1)相关于商业保理的咨询服务。(2)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3)进出口保理业务。(4)得到允许的其他类型的业务。基于从事融资租赁的相关公司来讲,可通过申请,且以兼营或主营方式,开展与之对应且符合商业需要的保理业务。此外,对于所颁布的暂行办法而言,其则对商业保理企业相应条件给出了明确规定,比如需在资金实力及经验方面要具备,且之前 不存在任何不良记录等。
  当前,工程机械、商用车、船舶及飞机座位主流的租赁物,基于长远角度来分析,市场当中各种租赁物日益更新,至此,其为融资租赁企业更好的开展业务提供了新动力及方向,基于短期层级来分析,其对租赁物具有较为有限的需求,通常情况下,企业在最近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仅会对所需设备实施一次性投入,所以,针对融资租赁企业来讲,各个客户融资服务仅有一次。基于上述问题可知,针对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给单一客户将有限的融资需求,为提升业务的广泛性,租赁企业需不断挖掘及广泛开拓所需客户,然后,对那些新客户,实施评审及调查,势必造成运营成本的增加。基于客户层级,融资企业存在有限的交易次数,对于其良好信用记录的建立造成影响,由于彼此间还较为陌生,至此,便会造成企业融资成本增加。由于客户与租赁公司进行融资交易,乃为单纯性交易,彼此间具有较少的依存度,所以,如若客户存在资金不足状况,则其就会具有更高的银行依存度,而银行便可为此提供新的融资机会。所以,其在租赁公司租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方面,客户对于后者更为注重,而租赁公司违约现象较为明显。
  四、业务模式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为例
  X公司乃是一个施工企业,准备在原有基础上新建一艘海上施工船,而N公司则为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且准备为X公司提供相应融资租赁服务,与此同时,N公司通过深入了解分析,了解到X公司也有许多其它方面的流动性资金的需求。基于传统角度而言,N公司仅能为新建船舶提供对应的资金支撑服务,然而,N公司乃是经自贸区成立背景下所批准的,可对商业保理业务相应融资租赁予以从事的公司,另外,N公司经了解,知晓X公司还有其它工程将要完工,且业主针对验收工作并无相应要求或意见,但还未接工程款,N公司通过对业主实施审查工作,正是企业在工程款偿还能力上仍然具备,则N公司在向X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同时,还可为X公司相应应收工程,提供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至此,N公司可在X公司同时开展上述两业务,而x公司则可获取性质不同的两种融资。
  五、结语
  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且经过近些年来的持续发展及完善,在行业内部乃至行业间,均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而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其中的核心竞争力并没有得到较好体现,至此,需指定更加企业当前需求的融资租赁政策措施,对实施细则予以深入,以此达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深入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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