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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影响

  【作 者】陈纪,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李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2012级本科生。天津,300350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3 - 0032 - 007
  2014年9月28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目前,我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经超过3000万,其中大部分都流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1 ]少数民族成员流入城市后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真正地融入城市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之中,具体体现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及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与城市居民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和差异。大多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现阶段仍游离于城市社会的边缘。因此,如何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能在城市中获得同等的生存与发展资源以及接纳城市文化、价值观念等,这不仅是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应有之义,也是保障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及维护城市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
  西方学术界围绕移民社会融入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民族同化、文化适应、社会吸纳、社会并入等多重角度界定其内涵① ,认为移民社会融入包括经济性融入、社会――文化性融入、政治性融入等② ,须从国家制度安排、公共政策设计、法律规定等层面加以解决,并形成了同化论和多元论。① 国内关于社会融入问题研究集中于农民工、工程移民、弱势群体等,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在研究内容上,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等维度考察少数民族群体融入城市面临的主要问题,从户籍制度、城乡二元结构、差异性政策规定及民族心理等方面探究原因,并提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法律法规,调整完善社会政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对策建议。② 可见,目前大多数研究是停留在一般性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层面上,而且是站在多民族国家建设高度并以之为出发点展开研究。
  在研究思路上,国内学术界主要借鉴西方学者关于社会排斥与社会融入之间的关系研究,结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对其融入城市问题展开逻辑推演和实践验证。多数研究认为,推进少数民族成员融入城市关键在于消除他们遭遇的社会排斥,遵循从社会排斥出发,探究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我排斥及他者排斥的主客观因素,尔后从制度、政策、法律等层面切入,分析原因并进而提出其融入城市的途径与办法。③ 基于此,本文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出发点,认为他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更多的是面临诸多社会问题的困扰,而这些问题则是直接制约其融入城市社会的关键因素;并且,抛开以完善政策或制度去化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遭遇的社会排斥,进而推进其融入城市的研究思路;力图借助社会资本理论的主要观点,从社会实践层面上考察不同类型社会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产生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并着重分析这些社会资本对其融入城市的作用机理,尝试为推进这一群体融入城市寻求社会资本重构的实践路径。
  一、社会资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两重向度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最早是由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格林?洛瑞在研究社会结构资源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时提出的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对应的概念。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从社会关系网络的视角正式界定了社会资本的含义,认为它就是一种“社会联系、社会荣誉和社会尊敬的资本”[2 ]73。后来学者从各自研究角度围绕社会资本的定义、内容、特征、类型、功能等形成了一系列学术观点,并逐渐成为社会科学的一种研究范式。罗伯特?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效率。”[3 ]167结合研究主题,我们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群体之间及群体内部个体之间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网络和互惠性规范,以及生成于其中的信任、合作等价值理念。经研究发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能否融入城市,一方面取决于其与外界组织或群体形成的所谓的群外社会资本,能否嵌入或投射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即少数民族成员能否凭借这种社会资本从更为广泛的城市社会中获取必要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另一方面取决于群体内部个体之间形成的所谓的群内社会资本在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存在状态,即少数民族内部生成的社会资本是否强化了群体边界或促使群体对其他群体产生自我排斥等。
  辩证地看,群外社会资本是少数民族成员进入城市后获得的一种社会资本,由此获得的资源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他们适应城市的生产、生活方式,从而推进这一群体更好地融入城市。就是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解决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社会问题,能够凭借社会网络、互惠规范、信任合作等群外社会资本,与外界组织或群体产生种种集体行动,并以此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政策支持、社区照顾、信息服务及相互理解、尊重、包容等资源。然而,正如有学者所言,不应该把社会资本当作救治各种社会弊病和解决所有社会政治问题的万能良药。[4 ]193-213在此意义上,群内社会资本是因少数民族的共有属性而生成的社会网络、互惠规范、信任合作等,这能加强群体内部的联结度和凝聚力,易在融入城市过程中呈现一种“自我排斥”的倾向,所以无法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问题。这种社会资本是基于自身固有的、先赋性因素而生成的人际关系网络、非正式规范及群体内部的信任合作,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能够获得群内互帮互助、支持配合、信息沟通及精神寄托、情感互动等资源。   如果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群外社会资本的主体之一,则另一类主体往往处于特定的社会结构中,应包括城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也应包括以汉族为主体的城市其他民族成员等(下文简称“他者”)。群内社会资本生成于少数民族群体内部,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发生于群体内部的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群体(组织)之间,具有相对封闭性,有维护群体自身利益及强化群体意识的功能。社会资本的消极作用主要体现为封闭性,因为特定的稀缺资源被资本化为局外人难以摄取的社会资本,相应地增加了局外人摄取稀缺资源的成本。[5 ]群内社会资本的封闭性易导致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这一群体与外界隔离,且只能从群体内部获取少量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群外社会资本主要是凭借一定的政治设计和“他者”的角色定位而产生的,其形成的条件是相对客观的,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社会性。一般来说,为了更好地促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群外社会资本来实现城市融入,这些产生条件也应根据当地城市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加以调整或完善。可见,群外社会资本产生条件所具备的这些特点有助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外界获取必要的发展资源,推进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群内社会资本的生成依赖于少数民族自身的民族、宗教因素,它源自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内部其他民族成员的集体意识和群体心理,所以这些条件比较主观,具有较强的自我认知性。并且,其产生条件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固有的、相对稳定的。少数民族群体内部生成的所谓的群内社会资本更多是一种认知性资本,“它是内在于个人的,驻留于人们的头脑中,故较难改变”[6 ]82。可见,群内社会资本产生条件的这些特点容易强化群体意识,阻碍外部资源的摄入,使群体间边界难以被打破。
  二、嵌入与内敛:社会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作用机理
  社会网络、互惠规范、信任合作等群外社会资本的形成过程及其多次实践运用,目的就是通过外部资源的嵌入,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融入城市过程中存在的资源供给不足问题。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群外社会资本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外部获取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的重要手段,能够使他们在城市中能享有合法权利及实现利益共享,也能逐步消解因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及文化上的“双向不适应”问题而限制他们融入城市的障碍。而凭借群内社会资本从少数民族群体内部获取资源是有限的,难以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种种资源,并且,容易导致群体自我封闭及其与城市社会群体之间断裂,由此可能产生的群体内敛将阻碍他们融入城市社会。
  (一)社会网络:助力与阻力
  群外社会资本中社会网络的功能在于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重要的发展资源,使之成为一种来自于群体之外的助力。支持网络会使得行动个体在目标的达成、心理慰藉以及群体的嵌入整合等方面提供可能性,这包括物质性的帮助(如货币资本)、信息的摄取、情感互动渠道、其他可动用资源等。[7 ]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说,这种社会网络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于它是制度、政策、法律规定下的社会建构,并凭借这种社会建构进行所谓的结构性嵌入,使他们获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等。社会网络必须通过投资于社会群体关系的制度化战略进行建构,它不是自然产生的,这种建构将会给个体本身带来其他收益。[8 ]当前,有些城市发展少数民族优势产业、实施就业优先照顾、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创建民族学校,以及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社区互帮互助活动等,就是在国家制度、政策、法律规定之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他者”之间进行集体行动的具体表现。并且,在这些集体行动中两者之间逐渐构建出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网络。正如有研究者说到,街区邻里之间形成的社会网络是一个城市不可替代的社会资本,当这种社会资本慢慢消失时,它给城市带来的好处也就减少或消失。[9 ]49
  社会资本是“个人通过他们的成员身份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稀缺资源的能力”[10 ]28-48。在社会网络层面上,目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要是凭借这种外部的结构性嵌入,从社会结构中的“他者”获取必要的生存与发展资源。正如有研究者所言,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强调,就将行动者有目的的行为放到了一个结构中去考察,承认了结构对于行动者选择行为的影响。[11 ]105另外,在社会网络中经过多次集体活动而产生的价值积累效应,被逐步内化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其他参与主体的观念与行为中,形成一种具有一定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的社会关系,这能够保证社会结构中的“他者”愿意进行资源转让。
  詹姆斯?科尔曼认为,“有些具体的社会资本形式在促进某些活动的同时可能无用甚至有害于其他活动”[12 ]。一般来说,少数民族群体自身具有相同的语言、风俗习惯、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宗教信仰等,这种共有的历史记忆和共同的文化同样也能使一种社会网络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群内其他民族成员之间被生产出来。这种社会网络的生成是基于共同文化基础上的建构,在功能上也是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获得一定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如群体内部的互帮互助、支持配合、信息沟通及精神寄托、情感互动等。但是,由于这种社会网络是基于“我族”意识上的建构,而非制度、政策、法律规定下的建构,所以凭借这种社会网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所提供的资源大多是属于精神层面的。因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凭借这种社会网络在获取资源的过程中,将会强化他们的民族意识,易产生群体“内卷化”现象,成为他们融入城市社会的阻力。
  虽然在群体内部生成的社会网络能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但是他们从其他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或同族的世居民族、新近民族所获取的这种资源却是极其有限的。这是因为少数民族群体在城市中因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总体上他们拥有的物质资源是相对缺乏的。从物质资源提供角度看,如果说群外社会资本中的社会网络能够实现资源的结构性嵌入,那么群内社会资本中的社会网络是基于群体内部社会关系,所以形成的应是一种关系型嵌入。依靠这种关系型嵌入所提供的物质资源,需要参与双方相对均等地为对方提供物资资源。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说,由于自身无法为群体内部其他民族成员提供一定的物质资源,可能会导致这种社会网络的中断。所以从一段时间内看,这种社会网络难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   (二)互惠性规范:正式与非正式约束
  从逻辑上讲,群外社会资本中的互惠性规范是在社会网络建构过程中,以及在社会网络后续发挥功能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其他参与者以制度、政策、法律等所建构的社会网络为互动平台,在多次互动中逐步生成了双方从事集体活动时应遵循的一种社会规范。在宏观层面上,无论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民族优惠政策、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还是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等,都要求城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公共权力部门,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开设相关的集体活动,以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在这一集体性的实践活动中,因宏观层面规定的强制性决定了“他者”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之间更多受制于一种具有正式约束特征的社会规范,要求前者必须为后者融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正如有研究者所言:“宏观社会资本关注的是作为所有社会、经济活动背景的政治和制度性环境以及政府治理机制的质量。”[13 ]
  这种具有正式约束的规范在互惠层面上,一方面体现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能够从群体之外获得较多的发展资源和优惠待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由于自身资源的相对缺乏,需凭借这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从外部摄取资源,即在权益维护、利益保障及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需要外在的“他者”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物质帮助、优先照顾、信息提供,以及在自身文化适应方面同样也需要外在的“他者”认知、理解、尊重、包容等。另一方面,对于其他参与者而言,通过这种正式约束的规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遭遇的诸多社会问题,推进城市和谐民族关系构建及民族社区建设,帮助城市各民族共同发展等,即对他们来说更多体现为一种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群内社会资本中的互惠性规范是基于共同历史记忆和共同文化等建构的社会网络,并在日常生活实践中经过多次互动所形成的一种具有非正式约束特征的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源自于习俗、信仰、观念、舆论,以及同族同乡意识等所具有的制约力,仅局限于群体内部成员能够互相提供一定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之初,依赖于亲戚、朋友、老乡等所提供的就业信息或就业岗位,主要从事与民族风俗和民族文化背景相关的职业,如餐饮服务业、批发零售业、运输行业等。少数民族在城市从事职业的相似性易导致群内社会资本的生成与强化。其中,社会规范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群内其他民族成员之间在资源提供上进行一种非正式约束,且这种互惠性主要也是停留在精神资源层面上,如情感互动、心理寄托等。一般情况下,社会网络中的其他民族成员往往是物质资源的相对匮乏者,加之这种社会规范的非强制性,所以这种互惠性表现在物质资源支持上也是弱化的。帕克斯通认为由于社会资本可以出现于不同层面,所以社会资本的影响未必就是正面的。[14 ]少数民族群体内部以精神资源提供为主的互惠性规范的积累,将阻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外部群体的社会交往,反过来导致群外社会资本难以形成,从而使他们难以突破群体间社会结构的屏障。
  (三)信任合作:接纳与排斥
  在帕特南看来,“一次成功的合作会建立起联系和信任,这种社会资本的形成有利于未来的充分和连续合作”[15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他者”之间以社会网络为互动平台,以社会规范为手段,通过后者对前者在集体活动中完成具有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支持,能促使两者之间逐步建立起信任与合作。当前,如何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关键在于解决他们在城市所面临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以及推进各民族之间相互认知、理解、尊重、包容,而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与“他者”心理层面上的相互信任、行为层面上的相互合作。无论是物质层面的资源提供,还是精神层面的资源支持,其得以持续和长久都离不开相互信任的态度与相互合作的行为,从根本上保证“他者”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真正地实现相互接纳,消解前者对后者的“刻板化印象”,也能消除后者对前者产生的“自我排斥”。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他者”之间产生的信任这一社会资本,实质上也是从态度、感情、观念、意识等方面将两者紧密地联系起来。纽顿认为:“信任就是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其他人不会故意损害你;而在最好的情况下,其他人将站在你的利益角度采取行动。” [16 ]群外社会资本中的相互信任若能够真正成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他者”之间的联系纽带,这点就像相互信任也是少数民族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联系纽带一样,那么由不同民族成员组成的,多元文化主体之间平等相处、彼此尊重、相互包容的民族关系就能够被构建出来。另外,群外社会资本中信任与合作主要表现在社区层面的日常生活实践之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生活在民族社区,凭借信任这一群外社会资本与“他者”开展的集体性活动,如“民族互助组”“一帮一”“结对子”“手拉手”等,这些使他们能够在物质帮助和情感互动中更好地融入城市。
  弗朗西斯?福山认为,仅仅局限于家庭和亲朋之间的信任未必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益处,而只有在广义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的。[17 ]凭借群内社会资本中的信任与合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能从群内其他民族成员或组织那里获得一定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但这种社会资本主要限于同族、同乡、朋友、亲戚之间。所以,少数民族群体资源的有限性同样决定了这种信任不能真正帮助他们融入城市。就信任范围而言,群内社会资本中的信任由于仅停留在少数民族群体内部,限制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无法与社会结构中的“他者”产生更大程度的集体行动,从而难以与群体外部进行更广泛的合作。人际信任反映了一个特定民族的全部历史传统,包括经济的、政治的、宗教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18 ]81在此意义上,少数民族群体内部的信任由于与他们自身态度、价值观、习俗、信仰等民族因素紧密相关,所以与社会网络和互惠性规范这两种社会资本相比,更多地形成的是一种人际关系和情感纽带。这种情况易使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被社会边界化,反过来也容易对外界中“他者”产生心理排斥的倾向。   三、群外社会资本增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对策建议
  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而言,群外社会资本的形成意味着以结构性嵌入的社会网络保证外部资源摄入成为可能,以具有正式约束的社会规范强制要求“他者”提供外部资源,以信任合作维持外部资源供给的常态化和连续性。然而,以历史、文化、民族等因素生成的群内社会资本无法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所面临的发展资源短缺问题,且这种资本的强化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群外社会资本的形成。笔者在分析社会资本的两重向度及其作用机理的基础上,尝试从如何提升群外社会资本增量角度提出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的对策建议。
  第一,正确处理群外社会资本与群内社会资本之间的张力关系。城市少数民族群内社会资本作为民族、宗教因素作用的结果,使大多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刚进入城市时,极可能与群体内其他民族成员之间形成一定的社会网络、社会规范、信任合作。所以,正确处理群外社会资本和群内社会资本之间的张力关系,不能简单地压制或否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存在的群内社会资本,而应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外界“他者”之间形成群外社会资本的增量,以群外社会资本的不断积累弱化或消解群内社会资本对前者融入城市的制约。
  第二,积极打造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行社会交往的平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若没有与城市中的“他者”进行社会交往,就不可能形成我们所说的群外社会资本。有学者认为,互惠性规范潜在地存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之中,且仅在社会交往时才能够出现。[19 ]71-72因此,城市地方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社会组织等应当逐步创建各种具有民族特色,且行之有效的民族交流平台,如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构建和谐民族社区活动、创办民族社区文化活动等。事实上,这种集体活动的过程也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他者”之间群外社会资本形成的过程。
  第三,增强与城市少数民族有关的制度、政策、法律适应性。无论是群外社会资本中的社会网络、社会规范,还是生成于其中的信任与合作,都是针对城市少数民族问题所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政策、法律等,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实践的结果。因此,为了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不仅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政策、法律,而且还要能够将它们很好地应用到日常生活之中。在此意义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他者”之间形成的外在资本,不仅是这些制度、政策、法律等框定下的社会建构,也是它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得以实施的一种直接反映。
  第四,以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助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所需要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不能仅仅依赖于城市地方政府部门的单一供给。所以,当前应在地方政府和民族工作部门主导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以及其他民族成员等都应积极参与到群外社会资本的建构之中。以群外社会资本为途径,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发展资源,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过程中存在的资源支持不足问题。群外社会资本中参与者的多元化也说明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接受。
  第五,城市民族工作应逐步形成社会化、社区化的工作模式。从制度、政策、法律到群外社会资本被建构起来,在这其中民族工作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实际上,民族工作的有效开展就是将与少数民族相关的制度、政策、法律实践化,而正是在这一实践化的过程中,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他者”之间的社会网络、社会规范、信任合作等得以形成。因此,当前城市民族工作应逐步由单线的、命令式的工作模式转向双向的、协作式的工作模式。而这些都离不开民族工作社会化、社区化的大力推进。只有将民族工作置于城市社会生活之中,渗入到城市民族社区之中,才能很好地执行与少数民族有关的制度、政策、法律,也才能真正地构建所谓的外在资本,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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