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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相关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02-02
  作者简介:李建宇(1992-),男,汉族,山西朔州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
  一、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
  (一)公民宪法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对宪法的观念、意识直接关系着宪法的实施,如果公民宪法观念比较模糊,意识比较淡薄,就会严重阻碍宪法的实施,不利于宪法监督的有效实行。中国处于封建专制时期已长达五千多年的历史,即便是在近代,我国也在比较长的时间里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状态,也可以说人们处在封建专制独裁的统治中已久,长期形成的观念让人们的民主意识及法制观都非常浅显,哪怕是21世纪的今天,人们的法制观念仍旧比较淡薄,这种情况在许多公民中都能体现出来,“宪法至上”的理念并没有全面的深入他们的意识中。
  (二)宪法的监督机关与立法机关重叠
  宪法第62条中就有相关规定,监督宪法的实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负责,但在第67条中又同时说到解释宪法以及监督宪法的实施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来负责。这两条规定说明了我国宪法监督的唯一机构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但宪法所给予他们的职权却非常广泛,并没有将实际的具体监督落实到某一机构上,这也就造成在宪法监督的实施中,没有具体的机构来承担宪法监督的实质性责任,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则也会让宪法监督工作并不能很好的实行,从而导致其工作只是表面上的实行,实际上并没有落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只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对宪法进行监督的唯一机构,用宪法进行监督是很难实现预期的目标。因为,宪法监督一般是针对立法所开展,一般都是采取合宪性审查,以实现立法违宪的目的。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而对立法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审查机关也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立法合宪性审查是进行的一种自我监督,但正是这种自我的监督其约束力和规范性都很小,监督与不监督就没多大的区别了。
  (三)宪法监督内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宪法监督的来源主要有立法行为以及一般行为有没有违宪,两者缺少任何一个都无法达到目的。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在具体的内容方面并没有对一般行为如违宪行为所作出相关的规定,仅有法律规范性文件针对违宪性的监督。宪法监督所审查的对象也主要是以规范性的相关文件为主,但对合宪性这种在法律法规以外的监督却因其不完善,而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目前只将国家机关监督纳入重点监督对象,在监督方式上,却没有对行为主体上的相关监督。比如,对出现的某些已经侵犯了公民所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已经出现,但却并没有能够对这些行为进行相应解决的行政和司法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能否提出审查,在什么样的范围之内可以接受审查等等,在这些方面,我国的相关宪法和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正是由于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才造成了实际生活中,面对违宪行为出现时,没有相关的机构和监督制度对其进行监督。
  (四)宪法监督适用范围小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宪法观念会逐步加深,而宪法监督的不断完善,将会使诉讼程序化成为发展的趋势之一,也称之为宪法监督司法化。但目前我国的宪法监督内容只针对立法上是否违宪,是非常局限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司法适用机制不完善,对许多具体的违宪行为缺乏监督,从而对宪事纠纷问题上不能拿出有效的方案进行解决,想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就没有相关依据,因此,也就无法对违宪责任问题进行追究,这不仅体现出了违宪制裁没有真正意义上针对发生的违宪行为进行制裁外,还在一定程度上使宪法监督权威受到了挑战,降低了其权威性。对于制裁,不管是对违宪进行撤销亦或者不批准,都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进行制裁,而对违宪行为的责任者进行制裁中,其制裁的作用微乎其微,没有达到制裁的真正目的。
  二、我国宪法监督所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问题
  我国宪法中虽然对宪法监督的主体问题进行过规定,由全国人大来实施,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不适当,那么全国人大有改变其决定的权利,甚至对其进行撤销。但是详细分析下来,在进行具体操作上就会发现弊端,此项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项职权将由全国人大中的哪个具体机关来进行实施,而此项规定在实际的执行上就缺乏了意义。
  (二)客体范围过窄
  宪法监督在目前的法律形式上还只是抽象的法律文件。无论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决定,以及行政或地方性法规都只是抽象的法律文件。但是从宪法监督的实践和目标来说,所要进行审查的对象并不仅仅是抽象性的法律文件,还应将政府等的具体行为纳入审查客体中。如果不将其纳入客体中,会严重阻碍宪法的具体实施。
  (三)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中,针对宪法监督程序方面只进行了笼统地阐述,而对监督主体上面却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来,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主体范围上也并不清楚,缺乏了实效性。
  (四)政治性强于法律性
  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我国的权力机关,这一特殊性直接致使,对违宪行为的责任者进行违宪问题追究的机关,不是专门的机关,却是权利机关自身。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策略
  通过分析我国宪法的过程中,让我们逐步意识到,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违宪现象仍旧大量的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在对其进行理论的过程中,也能很明显的发现我国宪法监督并不完善。到现今为止,都没有一起违宪案件被审查过,从这一事实就能够看出到目前为止,对于违宪事件并没有得到有力的纠正和追究。   (一)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开展不同形式普法教育,并进行有效实施和落实,从而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其中,首要是扩大对公民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公民能更加深入的了解宪法,在实际中让公民明白宪法存在的意义及威严。除此之外,还要全面提升权利机关的宪法素养,认真执行并落实宪法监督的职责。
  (二)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制
  宪法监督想要具体执行并实施,就必须以建立宪法监督机构作为前提。结合我国的宪政实际和政治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形式的科学有效的宪法监督机构。也可以说,此机构在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同时,也独立于其领导。进行宪法监督的本身目的就是为了限制权利,同时解决违宪行为问题,监督机关想要切实履行监督的职能,其本身就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但是必须明确自己的义务。所以,所建立的宪法监督机构,要对其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一方面,在法律法规上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并对其内容以及监督形式建立新的规范和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其权限地位,具体的操作程序,监督中的具体组织形式等方面都必须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明确宪法监督程序
  宪法是我国立国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但其在具备法律效力之前,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具体实施。而要实施宪法监督,其监督程序就囊括了宪法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的相关程序。因此,在对宪法监督进行程序的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到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进行违宪审查受理的具体是由哪一个机构来执行,另一方面是如果出现公民本身宪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向相关机关提出关于审查的建议的程序,从而确保公民宪法权利得到保障。
  (四)扩大宪法监督范围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的范围比较狭窄,其对象还只是一些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面对实际生活中却许多违宪行为和现象,以其他的方式存在着,而这些行为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监督。在现实中其实存在着许多公民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但却没有相应的违宪审查受理机构对其进行受理,不管是民事上还是行政手段上都没有对该违宪行为进行制裁。遗憾的是这些行为根本不属于现在实施的宪法监督范围中,极大的降低了宪法应具有威信。由此,宪法监督机构必须对职责范围之内的全部事务进行监督负责。具体职责包括解释宪法;对宪法修正给出相应的意见;严格执行违宪审查;针对宪法诉讼进行受理等等。与此同时,加大宪法监督对象广泛性,合宪性进审查对象最少也应该包括对法律、法规、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等行为进行审查。
  (五)明确违宪责任制
  我国法律对违法行为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对违法者会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并进行经济制裁。但是在违宪行为责任追究上,却没有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那般明确,在具体的实施上并没有作出有关的规定。无论什么样的法律,若只有禁止性规范,而没有相关制裁,那么这部法律必定没有该有的严肃、强制性。因此,明确违宪责任制是完善宪法的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宪责任制的具体内容有:可以不批准违宪性文件;违宪的法律法规可以进行撤销;可以对违宪者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国家如果在行政、司法行为中对他人进行了侵害的就需要进行赔偿。
  (六)加强宪法监督的法律性
  违宪必究作为违法必究的前提条件。无论出现违宪的是个人、组织还是机关,都必须要采取法律手段来进行问题的解决,才能展现实施监督的法律性及强制性。但就目前而言,宪法监督没有展现其强制性。即便宪法规定了会对违宪行为进行追究,但实际操作中从没有对违宪责任进行过追究。宪法缺少直接适用性造成了制裁缺乏了实际的意义。建立真正具有实效性的宪法监督机构,切实做好违宪审查制度,才利于宪法监督法律性的进行,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政府机关的宪政秩序。
  四、结语
  我国想要实现法治的真正成熟,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一过程中,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立仅仅是开始,在具体运行中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进,加强宪法监督的制度,加强国家政府、人民群众的法治素质。宪法监督制度在在建设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但是,当宪法监督体制真正建立起来后,就是一种巨大的转变,从我们治国上的根本转变,做到真正的以法治国,真正做到尊重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监督制度进行切实实施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法治的理念也将日渐深入公民意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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