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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中的运用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45-01
  作者简介:韩奉霖(1992-),男,汉族,山西忻州人,沈阳师范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在一般意义上,宽严相济之“宽”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其确切的含义应当是轻缓。刑罚的轻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行均衡的应有之意,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就应当处以轻刑。至于轻罪及轻刑如何界定,则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判断。
  宽严相济之“严”,国内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将“严”解释为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刻从严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徇法而治,不徇私情。在这三种含义中,尤其重要的是严格和严厉。这三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看法,也是对“严”的准确解读。
  总体来讲,宽严相济之“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不应仅仅关注刑罚的“宽”与“严”,更为重要的是,要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对犯罪行为不能一味的严打,施加以重刑,这与我国宪法中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是相符合的。当然也不能对所有的犯罪都施以轻刑,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一般要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才能达到预防与惩罚犯罪的目的。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及有关法律规制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
  在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的趋势。并且出现了犯罪成员趋于年轻化、职业化、文化素质呈现两极分化的特点,在某些恐怖活动犯罪中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暴力恐怖活动日益凸显。如此严峻的形势,需要我们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惩治与预防恐怖主义犯罪,减少此类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的发生。
  (二)我国当前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规制
  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以及通过的九个修正案中。其中《刑法修正案(三)》的出台专门是为了惩治日益严重的恐怖活动犯罪。这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更完备的法律保障。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有专门三条重要的内容是针对恐怖主义犯罪而做的修改。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极为详细的规定,这对打击恐怖犯罪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可以看出,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我国采取的是从严的措施。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的相济,有些不相适应。
  三、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预防与规制新时期的恐怖主义犯罪应采取的措施
  (一)明确规定特殊减轻或免刑事由,强化瓦解恐怖主义犯罪组织和团伙的力度
  在现代法治下,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不应该忽视“宽”的一面。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犯罪人的处罚,还要考虑到的是,犯罪人在接受完刑罚之后,该如何回归社会。尽管恐怖主义犯罪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但是我们在依法进行规制的同时,不能放弃使其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因此,我国的反恐立法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明确规定特殊减轻或免刑事由,主要包括:(1)单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加入之后又及时退出的行为人,只有在其实施的行为中包含了犯罪行为时,才予以处罚。只要没有其他犯罪活动,免于其承担刑事责任。(2)恐怖活动组织的参加者在实施恐怖主义犯罪之前,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自首,从而避免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的,应当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注重“相济”才能达到最优的反恐效果
  恐怖主义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出现具有很深的社会根源,受到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制不能仅仅依靠严厉或者轻缓的刑罚。而应该在解决恐怖主义犯罪的问题时,在坚持以“严”为基调的基础上,要注重“宽”与“严”的相互衔接。即我们应当根据国内外的反恐局势对“宽”与“严”的幅度进行调整,在一定时期内强调打击,在一定时期内强调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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