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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反思与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7-0131-03
  一、我国传统诉讼法案例教学法的缺陷
  在英美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历史颇为悠久的教学方法,其优势在于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独立思考、提升其交流与沟通能力、引导其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运用中它发挥了传统的理论讲授法所无法达到的功效。自从世界上第一本关于案例教学的教科书《合同法判例》[本书的作者兰德尔(Langdell,1826―1906)]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1871年,他首创以案例讲授法律的方法。本书《合同法判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的教科书。成书以来,该方法便受到广泛关注,并逐渐成为西方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教育界才开始关注案例教学法,随后才在法学的各个部门法的教学中引入这一方法。
  我们知道,诉讼法与司法实践的联系相当密切,尤其是考虑到其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影响,这使得诉讼法学的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还是颇受重视的。在传统的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各大院校纷纷引入案例教学法以期增强其教学效果。事实上,这一方法的引入的确产生了比较好的效果,同传统的讲授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更加生动,更加容易调动学生思考的积极性,更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然而,传统案例教学法的缺陷也非常明显。就诉讼法案例教学来看,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讲授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础理论仍是第一位的,案例教学仅仅被用来印证相关的理论,二者表现为简单的印证与被印证的关系。在教学中,为了解释某一理论,教师通常先介绍一到两个案例,然后进行分析,指出其中所包含的问题,再由案例回到理论的解释。然而,这种简单的案例印证的结果常常是“听过作罢”,距离调动学生思考的积极性尚有很大的差距。学生很少能够通过案例的分析进而对理论进行思考甚至提出质疑。这种简单的印证关系的后果是,初期的案例教学也许能够吸引学生,并营造较好的学习气氛,但从长远看,由于在此过程中学生更多的仍是被动接受和被动地参与讨论因而教学效果并不好,也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二,注重通说,忽视少数意见的讨论和分析。不可否认,诉讼法教学中通说的讲授对于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相关的案例教学也是围绕通说展开的。然而对于少数意见,我们常常缺乏足够的关注,造成学生趋向主流观点的思维定式,这显然不利于学生创造力的培养。
  第三,案例讨论的功能定位不明、案例讨论的组织欠科学性,导致案例教学的作用相当有限。在诉讼法乃至整个法学的教学中,如果依教学目的和效果来划分,那么传统的案例教学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一是知识传播型,即用案例来加深学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二是考试应对型,即运用案例讲解来帮助学生掌握应试技巧和方法;三是活跃气氛型,即运用经典、幽默的案例来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这三种类型的案例教学往往是并存的,并且长期占据着课堂教学的主流。就其现状而言,它们的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们共同存在的缺陷是不能真正调动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课堂上热闹有余却思考不足,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师生间的互动。同时,在案例的讨论中也没有经过恰当的设计与有效的组织,这使得案例教学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现代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的困境
  案例教学法在西方法学教育中的发展非常迅速,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成果就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诊所教育”。说得形象一点,法律诊所教育的运作可以这样描述:在一个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针对委托人所提出的问题,在进行“诊断”后开出解决问题的“药方”。当初,美国法学院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职业技能训练;二是职业道德训练;三是促进社会正义。[1]在当代法学教育日趋国际化、竞争化的背景下,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被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一般来说,法律诊所课程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课堂面授教育,和其他法学教育课程一样,每周要完成即定课时的教学活动;二是案件的代理,它们通常被安排在课余进行,案件基本由学生办理,但是学生不能脱离教师的指导,教师必须安排一定的实践与法律诊所的学生会面并进行“个案指导”,以保证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2]这种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教?W模式在我国各高校实施后,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的确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不过诊所式教学在我国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如果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将会影响其在我国的发展。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诊所式教育的功能及其局限性的认识尚有不足之处。应当承认的是,诊所式教育是对传统法律教育方法的一种革新,它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具有重大的价值。但,这并不等于说诊所式教育能够完全替代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培养目标相对单一,突出的是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很难兼顾其他方面的目标,因而难以单独承担整个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重任。而目前,在各大法律院校纷纷引进诊所式教育模式情况下,我们更要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培养结构失调的结果。
  第二,教学体制陈旧、观念落后、定位模糊是制约诊所式教学有效发展的三大因素。诊所式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园地”里的“一株奇葩”,它依托于整个教学体制并受制于现行的教学观念,而现行的教学体制依然非常重视传统的法学应试教育,因此如何与现代的能力培养型教育相协调则是目前的一大难题。同时,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究竟如何定位则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它究竟是一种单纯的教学方法?还是可以上升为一种教育模式?目前恐怕还难有定论,但不论如何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到诊所式教学的发展。   第三,本国学生的知识背景难以适应诊所式教学的需要。诊所式教学法与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区别在于,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和生活经验,从而有助于他们能够应对案件代理中的各种问题。在我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并不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在攻读法律专业前需要有其他本科背景,而是直接招收经高考升入大学的高中生。从整体上看,他们没有任何其他专业背景,生活经验更是相对缺乏,即便是经过两到三年的法学教育也只能算作入门,这种情况为诊所式教学带来了较大的障碍。
  除了上述困境外,诊所式教学在我国还面临着诸如参与诊所式教学的教师数量有限且整体水平不高、课程时间与案件代理周期难以有效协调、经费不足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是未来需要解决的。
  三、“案例研讨+模拟法庭”教学法初探
  就目前而言,国内的诉讼法学的教学中,案例教学主要是通过案例讨论、法庭旁听、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方式展开的,但前文业已指出,传统案例教学法弊端颇多,而诊所式教学则又遭遇诸多困境,同时一些其他的方法看似有效,却同样值得反思。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在于:第一,这些方法(案例讨论、法庭旁听、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的运用,尚未形成一个合理的系统,在实践中常常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其相互之间的协调性更是缺乏论证。第二,目前的诊所式教学正面临着一个脱节的问题,即法学本科生从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法条知识)到参加诊所课程并代理具体案件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尽管有教师负责进行指导,但大多数学生并可以说毫无代理经验,也谈不上有足够的准备(包括心理上的),因而诊所课程中的案件代理常常变成指导教师唱“独角戏”,学生更多的是起辅助作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结合近年来在诉讼法教学中的思考和探索,笔者试着提出“案例研讨+模拟法庭”的复合型模式作为目前诉讼法学案例教学的过渡阶段。所谓“案例研讨”,乃是吸收了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的精神,即让学生“在行动中学习”取代以往的“教师传授、学生接受”的教学模式,通过真实案例的提供、前期准备、课堂上的分析、提问、讨论、归纳来帮助学生真正在实践中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将模拟法庭真正引入到教学环节,而不仅仅是一种提高兴趣的表演活动,通过案件的模拟,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这样一种“一实”(真实案件研讨)“一虚”(由学生模拟该案件的代理和审理)的组合,真正实现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具体来讲,笔者有如下设想:
  1.“案例研讨+模拟法庭”复合型教学的规模。宜采用小班教学,一般来讲二十人左右较为适宜。其原因在于,人数过多的话将会影响到教学的效率,不利于每个学生都能及时有效地参与到案件的分析、讨论及模拟法庭的实战训练。可以说,这是确保复合型教学有效运作的基础。
  2.做好案件(案例)的选取工作。复合型教学的关键内容也许就在于案件(案例)的选取。以往案例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要么过于复杂或过于简单,要么牵强附会而不适合研讨。笔者认为,可以由教师与学生共同收集案例,尤其是一些真??疑难案例的引入将有助于调动学生参与研讨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现实。另外,在实践中,我们与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院展开长期合作,邀请办案律师和法官为我们提供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或有一定争议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作为研讨案例。
  3.师生“平等对话关系”的实现和有效讨论规则的建构。复合型教学的一大忌讳就是权威对于非权威的压制,这种情况长存于传统的教学当中。因此需要建构一种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关系,从而保证每一个参与者能摆脱以往的思想束缚。我们认为应以“充分参与”和“有效引导”为原则,可以考虑采用主题讨论会的形式,先由学生提出问题、归纳问题,再由每一个学生有针对性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做的是及时地引导和总结,确保讨论的有序化。
  4.将模拟法庭教学纳入诉讼法学的教学计划中。与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相比,我们所提出教学法是将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教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构建一种“真实案件+模拟审判”的教学格局,这意味着从案例研讨到模拟法庭的运作是一个前后衔接的过程。其中,如下问题需要做详细的规划:(1)长效合作机制的建立,包括与律所之间、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合作,以确保有充足的真实案源;(2)前期案件的甄选和整理,以确保案件的研讨价值;(3)学生的合理分工,以确保案件讨论的针对性和充分性,并为随后的模拟法庭做好准备;(4)指导教师的专业性引导,特别是指导学生学会归纳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同时注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以确保案件讨论的质量。
  经过前期的研讨,同时兼顾该案件的实际运作情况,及时收集案件处理的最新信息,在进行必要的汇总和准备之后,进入模拟法庭运作阶段。
  首先,根据学生的角色意向和参与情况,进行角色分配,以明确其在模拟中的角色和任务。
  其次,按照现行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来展开模拟。经过几年的探索,我们已经从较为单一的法庭审判模拟推进到包括模拟会见当事人、模拟谈判、模拟调查取证、模拟证据交换、模拟庭审在内的近乎全程的诉讼模拟。
  再次,在模拟中我们特别强调真实代理、真实对抗、真实审理的再现,尽量接近真实的操作。过去很多高校的模拟法庭一般是由教师提供剧本,然后由学生根据剧本表演,这种做法其实并不能真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因而正逐渐被淘汰。对此,我们的做法是不给学生提供任何剧本,而是让其在我们设置的语境中通过角色扮演来完成诸如接受代理、案情分析、诉状制作、调查取证、庭前交涉、庭审对抗等一系列的活动。
  再次,为了考查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应变能力,我们在模拟的过程中首先会考虑现行法律的规范、实践中代理和审判的要求以及特定角色的特别要求,这在前期培训中会有大量的讲解和分析;其次会设置一些难题,例如在庭审中在参与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设计突发事件或伪证,以考察各方的应变能力。
  最后,在模拟审判结束后,我们会组织专业的点评活动,针对整个教学过程和模拟过程,由本院的教师,有时也会邀请专职律师、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有针对性的点评。这可以帮助学生找出自己的问题和缺陷,加深其对于法律实践的理解,并为今后的学习设立恰当的目标。   5.改革考核方式。?魍车目己朔绞蕉杂诳疾檠?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却考查不出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笔者认为,对学生的考核不仅应当注重结果也要注意过程,不仅是总结性的考核,也应注重过程性的考核。因此,复合型教学的考核应当注重过程性考查,甚至可以放弃传统的书面考试或论文考查,取而代之的是将每一次的研讨和模拟法庭中每一阶段的表现都计入个人成绩,评定的标准是学生的有效参与,具体来说表现为发表意见的新颖性、创见性,角色扮演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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