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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紧约束下有效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选择

内容提要: 有效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财政建设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成因复杂,在财政紧约束的现实条件下,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投入体制,依法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近、中、长期目标,建立充分体现农民需求的偏好显示机制和自上而下的基础设施供给机制等,是有效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选择.
[关键词]财政紧约束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政策选择
  农村基础设施是为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及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种要素的总和,是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及农民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条件。由于国家长期推行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战略,使得国家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的绝大部分都投向了城市,造成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虽然1998年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状况有所改善,但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实现城乡和谐发展、构筑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制约因素。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强有力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在极大地减轻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负担的同时,也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新问题。如何有效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成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财政建设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为此,本文试图剖析在当前财政紧约束条件下,有效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选择。
  一、中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成因
  1.公共财政观念树立的滞后,导致政府投入不足
  依据公共财政的基本理念,政府的基本职责就在于提供公共产品。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也应该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然而,政府并没有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自己的基本职责范围,政府仍然把对农业生产的支出看作是不同的经济体系之间的支援关系,这可从财政支出科目中的“支农支出”反映出来。政府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并不会保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优先地位,而是作为支援来看待,象征性安排一点,随意性很大。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甚至把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看作是对农民、农村的施舍和恩赐。在这种“支援论”思想的支配下,长期以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大部分都是通过农民集资、投工投劳,由农民自己完成。农民交税以后并没有得到像城市居民一样有政府提供基础设施的权利,这是导致政府财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的基本原因。
  2.责权划分不清,各级政府投入责任难以落实
  2002年修订后的《农业法》第十七条虽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法》第六章也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仍没有一个与《农业法》相配套的《农业投资法》来具体规范中央、省、市县、乡镇在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职责划分。由此,在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基础建设职责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中央请客、地方掏钱”,中央与地方利用建设项目“相互钓鱼”的现象经常发生。
  3.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使决策偏好显示机制缺失,决策难以有效反映农民的意愿,农村基础设施供给偏离需求,结构失衡,效率低下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数量、种类基本是由基层政府在没有农民参与的情况下决定的。农村居民往往是只能被动接受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同时被动的承担相应的费用,农村居民对农村基础设施的真实需求难以体现。这种基础设施“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忽略了广大农民对基础设施的实际需求,导致现行农村基础设施供应中出现过剩与不足共存的现象。
  4.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管理紊乱
  (1)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渠道多,资金分散,难以形成合力。财政支农资金除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外,县以上各级农、林、水等主管部门也层层下拨到县级对口部门,形成资金来源渠道多、投入分散的状况。县级管理、分配财政支农资金的部门有计委(发展局)、财政局、扶贫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水利(水务)局、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气象局、国土局、交通局等10多个,时常出现同一项目多个部门管理。目前,最突出的是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和农口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机构之间分配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在分配上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资金使用分散和投入交叉重复现象比较严重。
  (2)支农资金挤占挪用现象普遍,支农资金到位率低。资金与项目随意性强,投资决策科学水平低,项目确定执行、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三者合一,责权不清,且集于一身,给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留下很大空隙。只要从财政渠道拨付的各类来自中央和省里的专项资金,都是被挤占的对象。国家财政支持“三农”资金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各级农口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支出,“搞农业吃农业”的现象较严重,使真正用于农业、农民和农村的资金大为减少,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规范。
  (3)政府投入重视大江大河的治理、交通主干道等农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而没有将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范畴,政府财政支出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中严重缺位。与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过去主要依赖农民的集资和投工投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取消了“两工”,农村村办公益性建设要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但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一事一议”很难实行,即使中央和省级的大中型水利和道路工程修到了“家门口”,但是由于“最后一公里”没有打通,效益仍然体现不出来,农民实际上仍然不能受益。
  5.“一事一议”制度实际上是把责任推给了农民
  “一事一议”的实质是维持历史形成的城市与农村不同的基础设施供给形成机制,农村基础设施仍然由农民自己承担。因此,“一事一议”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把责任推给了农民。在现行行政体制下,如果继续由基层政府替农民决策,那么,“一事一议”将有可能演变成基层政府向农民集资摊派的政府依据,在基层政府财政越位的内在冲动没有彻底得到有效抑制的情况下,将会使各地方政府制造各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行为得以延续,从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
  二、财政紧约束下有效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选择
  1.树立公共财政观念,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体制要求,调整财政支出分配结构,奠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财政基本建设投资中的基础性地位,切实加大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在稳健财政政策下,财政处于紧约束状态,财政支出增长受约束较强。在此前提下,唯有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基本的公共产品纳入政府预算内对待,才能通过调整财政支出分配结构,在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适度从紧的同时,严格落实《农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确保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每年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例。
  2.制定与《农业法》配套的《农业投资法》,依法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法定责任
  《农业投资法》一是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要依法承担提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定责任。事实上,让政府承担起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应该是加快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以工补农”的一个重要途径。二是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职责的划分,应该体现出基础设施的自然属性、经济特点和社会意义。一般来说,全国性的、跨省(区、市)和跨流域的、外溢性大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由中央起主导作用,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外部效应较小、受益范围较窄的农村基础设施,社区性的农村基础设施应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地方受益的其他各类水利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部门和受益单位共同投资兴建。三是要建立各级政府“一把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问责制”,实施各级政府“一把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一票否决制”。


  3.合理定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近、中、长期目标,分步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近期目标是对现有水利基础设施进行修复、更新和巩固,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快农村地区乡村间的简易公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和通讯设施建设;解决农村人口的饮水难的问题,加快完成改水改厕工作。中期目标是完成对大江大河大湖的综合治理,加快实施对小流域的综合整治工程;进一步改善农村道路交通状况和信息交流基础设施,提高乡村道路的硬化率和油路率,完善农村道路交通体系;提高自来水普及率,确保农村饮水质量和安全;建立健全乡间医疗卫生基础设施。远期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建立起适应现代化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所需的发达的基础设施体系,实现城乡之间在生态与生活环境方面的高度协调一致。
  4.建立充分体现农民需求的偏好显示机制和自下而上的基础设施供给决策机制,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供给与需求的一致,根除自上而下的供给型决策失败造成的有限投入的损失
  (1)改革现行的乡镇政府领导人产生办法,使乡镇政府领导人和村组织领导人都由本辖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通过选举约束辖区领导人真正对本地区选民负责,把增进本地选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2)建立需求表达机制,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由全体农民或农民代表对本辖区内的基础设施供给进行投票表决,使一个村或一个乡范围内多数居民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偏好得以表达。
  (3)建立专家听证制度,对于较大型农村基础设施供给,在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决策过程中要举行专家听证会,在此基础上再由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5.理顺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
  (1)建立一元化的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管理体制。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应该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作为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将其他政府机构的农业支出资金管理权统一归并到政府农业部门,由政府农业部门统一行使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管理权限,强化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根除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管理上政出多门导致的紊乱,提高财政农业支出资金使用效率。
  (2)强化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监督管理。一是严格落实强化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管理责任制,政府农业部门统一行使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管理权限后,就应相应承担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管理责任。二是财政部门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方式,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门帐户,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6.合理优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资金结构
  根据财政紧约束的现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资金结构的优化一是要在保证农村生产性基础设施的投入规模适度增长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对农村生活服务性基础设施的投入;二是在农村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资金安排中,近期应主要投向小型农田水利、乡间道路等小型农村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
  7.恰当选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支出方式,以充分利用各种方式不同的优势,最大限度放大财政资金的效用(1)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方式是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最基本的支出方式之一。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调动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在实际操作中,财政补贴又可分为直接补助(如配套资金)、财政贴息、税费减免等形式。
  (2)以工代赈。以工代赈即政府提供做工的机会代替直接救济或者是以工业品等作为劳动报酬来鼓励群众投劳。以工代赈在完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可以为农民创造就业机会,缓和城市化的压力,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工业品需求。
  (3)以奖代拨。以奖代拨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土地改良率、道路硬化率等),对各地自主投资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进行衡量,使得上级政府在以奖代拨支出方式中,有更大的主动权和灵活性,防止地方利用建设项目“钓取”财政资金,鼓励地方真正将资金用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效益。运用以奖代拨方式,可以由企业先垫付资金进行建设,然后通过上级以奖代拨资金支付企业工程建设款项,可以有效减轻基层政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负担。
  (4)一事一议。一事一议的支出方式,是社区内的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好的一个选择。一事一议作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热情,统筹安排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的发展,体现农民所需、尊重农民意愿、照顾农民利益。但一事一议需要有完善的议事程序、明确的议事范围和合理的上限标准,否则,一事一议有可能成为面向农民的制度化的集资方式,加重农民负担,或者由于意见难以统一,造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缓慢。一事一议的支出方式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方式,还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参股、资本金投入和担保等投资方式,也可以在项目建成后用资产租赁、转让和出售等方式来完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同,其支出方式相应也会有所差别。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方式时,应该注意政策措施的综合性和协调性,充分发挥相关政策措施的整体效益。
  8.放开市场准入政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搞好市场化运作。对新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开始就实行“谁建设、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等办法,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各界人士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对一些受益主体明确、可以实行经营性管理的小型基础设施,如小型水库、泵站等,可以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将经营管理权甚至产权明晰、量化到自然人或法人,有偿使用,以实现其经济价值。
  (2)塑造社会集资机制,有效引导社会捐资、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弘扬中华民族修桥补路、积德行善的美德,尊重捐资的意愿,鼓励社会捐资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应从政策上限制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流向城市,严格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恢复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功能。农村邮政储蓄资金应该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来源。
  (3)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将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之中。在增值税中,对企业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进行抵扣。对于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货物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行为,可以考虑不再列为视同销售行为加以征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中,可以考虑对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投资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允许将设备的全部投资款在企业每年的新增所得税额中进行抵扣。对于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有关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再按计税工资标准,而是按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对企业投资于农村基础设施取得的收益,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可以规定对于个体从业者投资于农村基础设施取得的相关收入,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9.因地制宜确定各地区不同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建立各地区不同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分担机制针对不同地区发展实际,制定各地区不同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政策,建立合理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分担机制。从大的区域比较,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水平基本呈递减之势,对中央、省级财政依赖程度递增,加上各地区农村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情况不尽相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现阶段,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的大多数县乡财政比较困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相应承担的比例要多一些。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和财政体制的深化改革以及县乡财政状况的好转,可以逐步将一些领域的发展职责让渡给市场调节和县乡政府。东部地区地方财政财力较强的市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由市县财政负担,东部地区地方财政财力较弱的市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由省财政负担。作为政策引导,中央财政对于东部地区应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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