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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服务对课程建设的反哺作用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7.04.035
  On the Nurturing Role of Social Services in the
  Process of Curriculum Construction
  ――A Case Study of "Civil Dispute Mediation" b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WANG Hongmei
  (Department of Applied Law, Zhejiang Police Vocational Academy, Hangzhou, Zhejiang 310018)
  Abstract Curriculum construction provides social support and intellectual support for the social service, but also the social service.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course "civil dispute mediation" course group through dispute mediation, industry training, advice and other forms of social services, at the same time,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services but also to optimize the curriculum, enrich the connotation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teaching methods and teaching contents in innovation and promote teachers' scientific research the level and occupation literacy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course construction has a positive impact. It is of some reference significance to the weak non litigation teaching in Higher Vocational Law teaching.
  Key words social service; curriculum construction; nurturing; teaching reform
  ?S着“威斯康辛思想”在全世界星火燎原,社会服务已成为举世公认的现代大学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但育人无疑仍是高等教育的主要职能。专业人才培养是高校社会服务的起点和终点。加强专业建设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将专业建设与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有机统一,并处理好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的主辅关系。而课程建设是专业的支点,是专业建设的主要方面。课程建设的质量,对提升高等教育质量起着关键性作用。课程也是高校教师个人成长的重要平台。如果说教书育人犹如农夫干农活,那么课程就是教师最重要的“自留田”,其教研成果、科研成果与社会服务成果这些“庄稼”基本上产自这块“自留田”,或者与之有着密切的关系。毋庸置疑,在课程建设与社会服务之间存在着双向促进关系:课程建设为高校开展社会服务提供了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反之,社会服务也促进了课程建设向纵深发展。目前高校法律院系的专业课程建设普遍存在着课程目标不清晰、教师法律实务能力欠缺、课程设置偏诉讼教学而轻非诉讼教学,偏法律技术的训练而轻法律信仰、职业理想和公共责任感的培养,考核方式落后等令人忧心的现象。本文拟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的司法部精品课程“民间纠纷调解”的建设为例,从多年来日益精进的“民间纠纷调解”课程组参与调处纠纷、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意见和其他行业交流等形式的行业服务中总结经验与教训,说明如何以社会服务为营养剂,反哺本专业的课程建设,以为高校的课程建设,尤其是法律教学中向来单弱的非诉讼教学提供一种视角。
  1 社会服务对课程建设的反哺作用
  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对大学的服务功能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而课程及其设置作为反映人才培养取向和知识聚集的人才培养功能的子系统,深受社会服务功能的影响。换言之,课程及其设置既是学科科学研究的知识浓缩,又是学科社会服务的实践缩影。社会服务可以丰富课程内容和课程活动,为课程提供实践平台;课程则可以通过相关服务活动服务社会,同时也服务自己。①“民间纠纷调解”课程建设伊始,建课程的客观需要倒逼教师融入沸腾的社会生活和行业实践,但社会服务开阔了教师的视野,将教师的社会服务经历内化为先进的教学、科研与服务理念,反过来提升了课程建设水平,使得课程目标能力化,课程内容职业化,课程实施项目化,课程建设开放化。要而言之,参与社会服务对课程建设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1 优化了课程目标,丰富了法学教育尤其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涵与外延
  课程组社会服务的合作者以及行业培训的对象往往是行业部门的分管领导或精英,比象牙塔内的教师更了解行业的需要和人才规格,了解各项法律制度在社会中真正运行的态势, 也带来了丰富的案例素材,彼此之间的交流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为教师系统化的,富有逻辑性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崭新的视角和素材,有助于教师了解最新的政策趋势与各地的社会文化差异。以此为重要依据,课程组在设置课程时充分关照了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定位的匹配度,为课程建设是否符合岗位人才规格要求建立了信息反馈机制,以高度的职业敏感始终保持着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前瞻性和先进性。在服务过程中与合作单位之间所建立的信任关系为建立和拓展校外实训基地提供了可能,而对法学教育而言,校内外实训基地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物质载体。   一提起法学教育,人们往往联想起威严肃穆的法庭,仿佛开展法学教育仅仅是为了坐在高高的审判席上敲响法锤。与此相关联的是,一提起诊所式法律教育,人们耳熟能详的仅律师事务所的出庭诉讼与法律援助。诚如在美国,高等学校的社会服务职能以其对社会发展与大众生活所做出的卓有成效的贡献,延伸到美国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每当社会发展遇到阻碍、出现问题时,美国朝野的第一个反应便是审视教育是否成功地行使了职责,是否为社会发展提供了高质量的智力服务。②而在我国,人们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隔膜,本就是法学院系对人才培养定位不准,课程建设过分偏重诉讼教学,忽视客观存在的法律咨询、调解与谈判等非诉讼课程的建设所造成的重要缺憾。法律规范是正式制度的典范,是以理性的标准设计的社会规范;但即便是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也要受意识形态、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文化观念等非正式制度的约束,而且,除了理性的人,我们生存的世界还存在着非理性主义的少数族群。如果为区域经济服务的高职院校法律院系都培养不出能与非正式制度之间互动良好的法律人才,那么很难说这样的法律教育是成功的。按照布朗律师的说法,一个只懂法律的人是个十足的傻瓜。
  我们的课程目标以能力为本位,在不偏废诉讼教学的前提下,更注重培养学生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探究事实与真相的能力,法律文书制作的能力等法律实务能力。为了开拓更广阔的空间,我们在当地多家司法局、所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并在校内成立了小额纠纷调解中心,上述实训基地的指导教师在真实的职业现场,手把手指点学生如何将课堂中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真实的案件串联起来,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布置调解现场,如何劝说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何制作协议和回访当事人等。对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不应单纯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诊所式教育的培养目标也不仅是熟悉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教师在指导教学的过程中,如何培养学生的人文关怀与对特殊群体权益的认识,应当是一个更高层次的目标。③社会服务为课程提供了实践教学的场所,学生不仅在法律诊所获得了更多的课程知识、技能和法律思维的训练,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信仰、社会责任感和同理心,让他们深层次地思考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如何在现实社会中实现。
  “民间纠纷调解”课程组通过行业服务来促进课程目标优化和丰富法学教育的做法,值得其他法律院系和其他专业借鉴。
  1.2 促进了课程教学内容改革与教学方法的创新
  社会服务的相关需求反向扩充了课程的内容,行业服务经验在教学中的渗透使教学内容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项目服务的难点也会反馈给课程,扩大课程探究的范围,改变课程的内容及其后继设置。长年的社会服务使课程组的教师们对课程教学内容的取舍拥有常新的认知,故定期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内容作结构性调整。比如,化解纠纷的过程往往与沟通技巧及心理学知识的运用密不可分,课程组在讲授与实训过程中融合了心理学的知识与策略,并借鉴了心理咨询的技巧。
  积极参与行业服务也促进了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创新。主讲教师不仅通过纠纷调处实践积累了大量真实案例,在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来说明具体的法律制度与调解技巧时信手拈来,还创造性地将案例教学法、视频教学法、任务驱动法与纠错教学法等方法融为一炉,使陈旧的案例教学法焕发出青春。比如,课程负责人通过媒体调解积累了现场调解的视频资料,这些视频资料无论在培训课程和精品课程授课期间都是案例教学法的好素材,主讲教师在播放视频之前要求学员们带着任务观摩视频案例,一面以亲身所历的纠纷调处过程现身说法,在特定的时间点告知学生其中的窍诀,一面要求学生依次完成之前所布置的各项任务。当学生完成上述任务后,教师可能将案件的真实调解结果与学生的作业情况相比较,令其在两难情境中主动寻找答案,或者比较各种调解技巧之优劣。
  这种将案例教学法、视频教学法与任务驱动法相结合的方法在课堂上颇受学员欢迎,根据课堂教学调查表的反映,视频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系最受学员喜爱的教学方法。我们认为原因有二:一是由于主讲教师在职业现场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该案例的展现具有强烈的现场感,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视频案例的分析,其说服力明显强于各种道听途说的案例教学法;那些道听途说的“举例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 永远不可能如教师亲历职业现场所体悟的信念、经验和知识所给予受教者的那么深沉,丰富,灵动,透彻。二是这种“视频案例教学法”不是“讲故事式”的举例教学法,而是真正的抽丝剥茧式的“案例教学法”加任务驱动教学法, 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法在社会中运行的现状并掌握实务技巧的精髓,本质上学生是在学习如何应对教师提出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学生不再像在传统的课堂上那样扮演单向的知识接收器的角色,教师于教学中也不再扮演很有学问的知识传授者的角色,而是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始终相信自己的学生比自己更聪明,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层层设问,学生步步深入,在迂回曲折的探索中渐入佳境。毋庸置疑,学生的角色定位由被动变主动,其课堂参与性及学习成就感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固然不可同日而语,与大行其道的案例教学法相比亦有过之。
  在麦可斯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跟踪调查中,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3届毕业生对“民间纠纷调解”的核心课程重要度评价率为84%,2014届上升为92%,2013届毕业生对该课程的核心课程整体满足度为78%,2014届上升为79%,上述数据在本院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课程中名列前茅,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学生对该课程重要性及课程设计与教学质量的认可度较高。 课程组教师的培训质量优良率(由教学对象评价)均达到100%,优秀率则长年维持在95%以上。上述成?的取得来之不易,与主讲教师从社会服务中受益匪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
  1.3 提升了教师的职业素养,优化了师资结构
  对于那些培养实践操作型人才的高等教育专业,尤其是法律实务大类专业的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而言,教师适当地从事社会服务无疑有利于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甚至可以说,课堂教学只是教师的理论积淀与实践经验相互激励而点燃的薪火所发出来的光而已。只有熊熊燃烧的大火,才能点亮莘莘学子的心智之火。   如果说很多高校教师通过眼与耳来学习,那么“民间纠纷调解”课程组的教师无疑在通过自己的双脚来学习。多年来我们的足迹遍布大江南北,从城市社区到乡村社区,从北京高水平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到本省、市司法行政行业末梢的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到民间组织,都留下过课程组教师调研的足迹和问学的身影。基层人民调解员的高尚操守令我们反思自己的人生境遇与职业理想,并通过教学潜移默化地塑造着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公共责任感。
  在与行业进行双向交流的过程中,课程组陆续将有一定教学经验的资深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兼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人员纳入兼职教师队伍,不断优化师资结构 , 形成了相对稳定又及时更新的师资库。
  1.4 促进了课程组的科学研究
  卡尔?雅思贝尔斯指出:“科研和教学的结合是大学至高无上而不可替代的基本原则。”④不仅科研与教学之间存在着互利共生的关系,科学研究还是进行知识转移,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基础。社会要求和生产的发展是科学研究的重大动力,大学只有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才能把握科研的方向,找到学科发展的前沿。作为浙江省司法行政行业的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组以课程建设为依托,沉淀在司法行政行业,注重将相关科研成果转化为行业服务的成果,在人民调解培训的领域内成效显著。教师们对调解心理学的研究、对行动中的依法调解原则的研究、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研究、对本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等课题不仅为司法行政行业解决了一定的实际问题,也服务了区域经济,促进了社会和谐。良好的科学研究不仅为人才培养提供最新最有价值的知识给养,丰富课程的内容,还可以为课程教学提供实践实习机会。课程设置充分考虑了课程与研究成果之间的关联性,真正做到了教学与科研的相辅相成。
  1.5 改善了课程考核质量监控体系
  随着课程设置向能力本位、职业化和开放型转化,传统的闭卷式书面考核既无法考查学生真实的职业素养,调动学生的学生积极性,更无法满足课程建设的需要。课程组根据社会服务的需要,本着多样化、可操作、开放型等原则,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2 课程组在社会服务促进课程建设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2.1 课程组在社会服务促进课程建设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1)社会服务形式单一,服务的广度与深度不足。社会服务形式单一是目前课程组在社会服务促进课程建设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社会服务存在的问题之一。我国目前绝大多数高校的社会服务水平还停留在欧洲大学社会服务职能萌芽阶段,即16世纪末17世纪初的格雷沙姆学院所开创的通过咨询和举办讲座的形式直接服务于社会的模式。
  (2)“民间纠纷调解”课程的建设与社会服务的深度融合,也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一是行业培训和调解实践集中在人民调解行业,培训课题不够多元化,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课程组教师对除了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以外其他调解的特性及规律性的认知,当然也不利于学生全面了解目前我国的多元化的调解机制,不利于学生向调解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就业。二是对重大复杂的疑难纠纷把握的水平还有待提高。随着调解事业的迅猛发展,司法行政行业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只是希望我们提供培训服务,更要求我们能把脉纠纷领域的疑难杂症,尤其是对“难缠”的当事人和重点复杂的群体性纠纷等能提供建设性的咨询意见,甚至能参与地方调解上述纠纷。诚如社会与行业要求医学院的教授擅长“专治疑难杂症”,我们也应提升自身的调处疑难纠纷的核心能力, 才能适应社会服务的需要和课程建设的内在需要。
  2.3 对上述问题的路径设计
  针对上述不足,我们认为以下路径是破除上述难题的必由之路:
  一是集中课程资源,广泛接触各种性质各种门类的调解组织,使社会服务突破人民调解甚至司法行政领域。二是从调解中介组织、从事调解事业的公益事业组织等社会组织中吸收更多的行业专家充实于师资队伍之中,进一步优化师资结构,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职业素养。三是通过进一步的理?学习,提升对纠纷以及当事人心理规律的认知水平,增强调处纠纷的能力,尤其是调处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的能力。
  办法总是比困难多。如果我们的努力对正在探索中的高职院校法学院系的课程建设有些微的启示,那么这一切的努力也就不算枉费了。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法治文明的进步而发出的呼唤,我们可以通过刻意强化社会服务职能而回应,这种回应终将如甘霖,滋养着我们最后的“自留田”。
  注释
  ① 卢强,左明章.生态学视角下哈佛大学教育技术课程设置审视[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5(5):68.
  ② 王保星.美国高等学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回顾与前瞻[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62-64.
  ③ 叶敏,李晴晴.法学本科生非诉讼实务能力的多层次培养体系探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12):134.
  ④ [德]卡尔?雅斯贝尔斯.大学之理念[M].邱立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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