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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748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987-02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随着我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改革,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是经济、政治、文化与法律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的表现。法律是一个国家治理的根本要求,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正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才得以发展和繁荣,人民的利益才有了保障。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总的来说,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二元化”问题,但是没有解决损害鉴定制度的“二元化”问题,人们对于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十分关注,关于医学会是否可以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争议普遍存在[6]。
  1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发展简述
  我国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最初的鉴定体系非常不完善,没有一个统一的鉴定体系,事故患者及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纠纷十分常见;接着无统一鉴定体系的局面被打破,开始形成单一的鉴定体系,这一时期对于医疗纠纷案的处理有了一定的经验,单一的体系形成,我国统一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到了第三阶段,双轨制的鉴定体系形成,这种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通过对过去制度问题的总结和完善,一个系统、全面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最终产生了,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医疗纠纷损害鉴定制度就是双轨制的鉴定制度[1]。
  2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特点
  医疗损害发生了,患者及其家属向有关部门进行上诉,然后有专门的人员来处理这一起纠纷案件。事情的处理有一个过程,同样的处理事情的着手点也是多种的。目前,在我国对于医疗损害纠纷案的鉴定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医学会组织的对医疗过程中病例记录是否构成事故的鉴定,另一个是各种司法机构组织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失误的鉴定。这两个鉴定机构都有其各自的特点,总的来说可以总结为医学会可以随时进行鉴定,而司法机构只有在诉讼成立时才可以进行鉴定,下面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特点进行分析[2,5]:
  2.1鉴定程序的规范与出庭作证问题事情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同样的医疗损害的鉴定需要有一个规范的程序。在《条例》中有规定,医学会开出的鉴定书必须对鉴定的程序过程进行书面的说明,国家卫生部将对这一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相对于司法鉴定来说,医学会鉴定对于程序的要求更加规范化和全面,如医学会可以召开医患双方之间的鉴定会议,医患双方可以充分的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医学会的鉴定成员都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总的来说,医学会在鉴定程序上人员更具优势,且鉴定程序相对透明和公开,但是缺点就是医学会的这些专业鉴定人员很少出庭作证,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鉴定结果不宜被采纳。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他们的义务,虽然存在利益性且其公正性也受到质疑,但是出庭作证的鉴定结果更容易被法院接受。
  2.2鉴定结论的形成与鉴定人员的签字问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由医学会的专家组织起来一起进行鉴定。鉴定的人员较多,在最后的鉴定结果上采取合议制的方法对有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一致同意的结果形成鉴定结论。司法鉴定则是采取负责人的制度,负责人必须客观、公正的做出鉴定结论。在鉴定结论的形成上,医学会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负责人,因此其鉴定的公正性没有司法鉴定的强有力。司法鉴定完成后,负责人会在文书上签名,也就是说鉴定人对形成的鉴定结论负责。医学会的鉴定因为是合议制的鉴定,因此在医疗事故的鉴定文书上没有鉴定专家的签名,这样就不能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但是目前我国的情况是没有专家签名的文书依然可以作为证据而被采纳,对其真伪的鉴定力度还是存在不足之处。
  3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是由多方面的法律依据以及具有效应的文件决定的,具体分析如下[3,5,7]:
  3.1医学会从事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有法律依据国家颁布的《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明确的态度,文件中指出各级医学会要继续履行鉴定职责,对各类医疗纠纷案件依法进行鉴定。在地方,除了贯彻国家总的法律方针外,结合各地区的发展特点,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不同的具体要求,但是都是在法律法规上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提供了依据。
  3.2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有专业依据医学会的人员都是医学领域的专家,这些专家包括各个科室,因此对于各类医疗纠纷案件医学会都有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鉴定。而且医学会对专家的选择条件是非常严格、公正的,能够进入医学会的专家在自己的领域都是在高级职称以上,他们的专业水平毋庸置疑,在对医疗损害的认识及判断上具有很好的经验。因为每个人员都是医学专业知识广泛的医学界人士,因此医学会的专家库非常广泛,在选择人员进行鉴定工作时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每个鉴定人员的实力都是顶尖的。
  4目前医疗损害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措施
  存在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不断去解决问题、将事物往更好的方向发展。目前医疗损害的鉴定不管是司法鉴定还是医学会鉴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司法鉴定最主要的就是“二元化”问题依然存在,完善的措施将是围绕着建立“一元化”的鉴定主体考虑。医学会存在的问题也是很多的,具体的又包括鉴定主体及客观的鉴定程序等方面。在鉴定主体上,医学会的行政色彩过于明显,这是由医学会本身的成员组成决定的;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形成采取的合议制的制度,文书没有专家的签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鉴定人鉴别真伪的权利;此外人员虽然是医学专家,但是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在客观的鉴定程序上,虽然医学会较司法鉴定更规范,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存在,如人员回避制度不足,听证程序不完善、不科学,医学会的鉴定属于集体鉴定较司法鉴定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需要做的方面很多,但是总的来说医学会应该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完善鉴定人员的选拔制度,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对鉴定结论的确立、鉴定意见等采取更加可信的处理方法等[4,6]。
  5结语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的鉴定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发展过程,虽然目前还存在一些缺点,但是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医疗纠纷频发的今天,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维持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秩序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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