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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抵押背景下金融支农服务模式设计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0-0080-01
  一、“三权”抵押背景下金融支农存在的问题
  农业作为一个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受资金回报率难以预期、贷款风险较其他行业更高和金融机构的趋利性的影响,导致了农业发展金融需求远没有得到满足,金融支农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恶劣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知识都比较匮乏,对信用的认识也了解较少,使得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信用意识普遍不强,存在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现象。同时,农业生产经营受自然灾害、市场行情等因素,不能保证按时按量偿还贷款本息,这就使得农村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一直比较恶劣。
  2.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规范
  虽然近年来我国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其他产业经营主体相比,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仍不规范,普遍存在经营证照不全现象,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法人登记等必要手续。
  3.评估价值难以确定
  “三权”抵押作为一种新近推出的抵押担保方式,由于推出时间相对较短,导致具有专业评估资历的从业人员和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相对缺少,加上评估机构“谁委托、谁付费、对谁负责”的行规业律,易造成估值偏离抵押资产真实值,评估结论可信度不足,难以得到相关金融机构的认可。
  4.抵押资产处置难度大
  随之“三权”抵押方式的陆续试点,“三权”流转交易平台和“三权”交易中心缺失这一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限制了“三权”资产的流转,导致“三权”抵押物难以顺利流转,且抵押物处置成本相对较高。
  二、“三权”抵押背景下金融支农服务模式设计
  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和金融支农服务存在的问题,在三权抵押和市场利率化的大背景下,探索建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金融支农模式,推动我国农业快速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模式设计原则
  为更好提升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和支农效率,我国金融支农服务模式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2.充分发挥政府支农关键作用
  从以上发达国家成功的金融支农模式来看,除去发达国家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因素外,其金融支农模式和农业发展的成功,关键在于充分发挥政府机构的作用,对金融支农相关政策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了明确规定,充分利用财政资金财务杠杆作用和央行支农导向作用,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进而推动了农业的快速发展。
  3.全力解决农业贷款担保问题
  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由分散化向现代化转型的时期,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普遍偏少,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外,农业经营主体大都缺少符合金融机构的合格抵押物,而大都银行机构推出的信用贷款和公务员担保贷款金额偏低,也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金融支农服务模式设计
  根据“三权”抵押背景下我国金融支农存在的问题和现有模式的不足,本文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型金融支农服务模式,以提供快捷高效的金融支农服务模式,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发展。
  1.政府主导型金融支农服务模式简介
  该模式为政府主导型“1+3+1”金融支农服务模式(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农户),由政府主导设计和运行,将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三个经济主体组织起来,共同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提升金融支农效率。
  在此模式中,国家政府运用法政策、金融机构契约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并以法律和文件的形式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农业贷款及保险方面给予的税收优惠、补贴等优惠条件予以明确。加快推进农村资源的确权颁证工作,建立统一的农村抵押品信息登记系统和多层次的农村专业流转市场,大力发展评估、信用增级和抵押品管理等中介机构,降低金融机构金融支农信贷经营风险和成本。
  地方政府负责组建非赢利性担保公司为大额农户贷款、抵押不足等农户提供补充性担保,以及发挥村委会、乡镇政府作用,在加快培育农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汇总辖内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主体信息和当地特色农业信息,及时了解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和金融需求,并定期向辖内涉农金融予以通报,协调解决金融支农工作中贷款投向、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难题。
  银行机构在政府部门给予的优惠和补贴下,按照当地地方政府通报的辖内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和金融需求信息,有针对性的为当地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息或利息补贴贷款。而保险公司则要在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建立和推出支持适合农业发展的多品种、低价位的农业保险品种,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率,有效降低农业经营风险。
  2.模式运作流程
  第一阶段: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明确相关涉农金融机构和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筹资建立政府控股的非盈利性担保公司,收集汇总农业经营主体和特色农业金融需求信息通报辖内银行机构,并促成银行机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战略合作关系。
  第二阶段:银行机构在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下,按照当地政府部门通报的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信息,有针对性的为当地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担保公司则在农业经营主体与银行达成贷款意向时,根据银行推荐和农户申请,依据合作协议与银行机构共同参与抵押物不足农业经营主体贷前调查,了解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程度,确定担保额度、贷款金额和期限。最后,保险公司则按照农户申请及银行和担保公司要求为农业经营主体办理相关农业保险,有效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风险、银行贷款风险和担保公司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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