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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财政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52-2
  0 引言
  任何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均需要财政税收制度予以支持,合理的、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能够为国家的财政税收管理提供有力的指导,促使财政税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但是,就我国的财政税收情况而言,虽然已经对“费大于税”现象予以了重视,并且建设并实施了财政税收制度,但是仍旧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之处,以弥补财政税收管理当中存在的不足。
  本文主要对进一步完善中国财政税收制度的对策进行了分析和探索,希望能够为新时代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提供有力理论支持和经验借鉴,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费大于税”的内涵阐述
  财政税收收入仅属于政府机构收入的一部分,属于规范性收入,除此之外亦存在着部分非规范性的资金来源以支持政府机构的运转和支出。规范性的财政税收基本上来源于企业,属于企业负担的一部分,而非规范性的政府财政收入亦出自企业,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非规范性的财政收入包括基金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收取的乡统筹和村提留等。可以说,政府通过多种收费渠道所获取的收入规模,与规范的财政税收收入相比较而言,份额明显偏多,即出现了严重的“费大于税”现象。
  2 “费大于税”产生的原因
  首先,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便主要致力于经济建设,在调整国民经济结构,扩大基础建设等方面均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难以顺利扩大税收,各级政府采取了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法,虽然解了燃眉之急,但是却出现了典型的办事模式,即在财政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收费弥补。其次,事权、财权的分权使得我国各级政府均看到了局部利益,在发展经济时均比较重视通过多渠道的筹资获取更大的事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升级优化。而中央政府进行事权、财权分散时,对自身的资金分配能力相应地降低,加之转移支付机制的不完善,出现了资金分配不均的情况。由此,部分地方政府开始“自力更生”,不断扩大预算外的税收强化自身地位。最后,我国的财政税收体质不完善、不合理。中央税税种比较单一,搭配亦不恰当,整个税收体系的覆盖面积严重不足,不能够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做出有效调解,而税种、税目、税率等亦缺少科学的改善。
  3 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重要性
  由于良好的财政税收制度能够促使政府充分地发挥其职能,能够对国家治理提供重要的资金基础保障,推动各级政府的多项治理工作获得充足资金支持并顺利开展,因而必须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具体发展形势对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做出完善。可以说,国家的财政制度是否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政府服务职能能否良好发挥具有重大影响。各级政府若要有效控制与管理财政税收,便必须通过完善的财政税收制度予以规范,以便对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进行弥补,避免政府在管理财政收入时出现严重的以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进步。另外一方面,当前国际市场经济环境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政府职能亦随之而出现了一定改变,只有对税收财政更加合理的优化利用,减少资金浪费,方能够促使政府职能在新形势下顺利转型。由此可见,我国必须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制度。
  4 完善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财政税收分级与分权制度
  财政税收分级和主要是指我国各级政府之间在事权、税权以及支出责任方面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划分,实现集权与分权的有效结合,属于我国比较创新的一种财政税收体质,能够促使各级政府均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管理积极性[1]。财政税收分级与分权制度对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言比较适合,能够保证我国财政税收支出与收入处于稳定的状态。但是,面对当前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形势,我国仍旧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的分级与分权制度。第一,中央政府必须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财政事权,促使地方能付能够对于地方税种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税收减免和立法。第二,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之间要能够对财政税收做出合理的划分,前提则是必须要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税收能够稳步上升。第三,中央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既要能够合理地划分财政税收支出比例,又要对部分财政支出直接负责,目的在于缓解地方政府的压力,从整体上保证财政税收管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4.2 加强合理化税负征收标准制定
  税负主要是指实际上能够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可以时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或者营业税税负,亦可以是本年度所上交所有税款总计的总体税负[2]。合理化税负征收标准,必须要与主体税种相符合,要与税负水平相适宜,且要能够遵循税负结构合理的原则。我国在加强合理化税负征收标准制定时,首先要能够对当前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社会进步状态等做出比较深入的分析,并且将税收体质以外的收入取消,以便加强对政府性税收收入的规范控制力度,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与此同时,我国可以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税种,对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做出约束,强化全体人们的环保意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个人所得税,我姑需要加快改革步伐,降低征税七点,实行分类扣除,以减轻个人纳税压力。
  4.3 建设规范性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之间多存在的,能够将财政税收能力差异作为基础的,将实现各个地方工作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作为主旨的一种财政平衡与财政资金转移制度。现阶段,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当中,缺少规范行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不利于保证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控制与管理质量,各级政府的财政税收管理职能难以良好发挥,在具体的管理中难免会出现一定漏洞。现有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并不完善的主要原因在于: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并不完善,缺少与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相关的内容,较易出现违规支出的财政行为;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缺少合理性,存在着部分应该已经被取消的地方保护政策,且仍旧以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为主,缺少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为此,我国必须要进一步建设规范性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我国可以对财政转移支付做出明确的规范,在每一项财政支付过程中均予以严格的监管,加强监管的效力,必要时应该恰当调解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实现均等化,由此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平性与服务性。
  4.4 提升财政税收管理队伍的素质
  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该与财政税收制度完善同时进行,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助推动财政税收制度的完善。为此,我国需要进一步提升财政税收管理队伍的素质,尤其要求具有高素质和高专业能力。在此方面,可以增强对当前财政税收管理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促使全员逐渐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加专业知识技能。在培训当中树立现代化的财政税收管理观念。同时,亦要重视对优秀的财政税收管理人才进行培养与选拔,使其能够充分的掌握管理知识、法律基础、现代化技术,凭借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一步保障财政税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促使财政税收制度得以顺利完善。
  5 结论
  综上所述,财政税收制度对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人民的生活均具有重要保障意义,面对当前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形势,我国各级政府职能亦在出现转变,因而财政税收制度亦要与时俱进的做出完善。当前,我国仍旧致力于改变“费大于税”的现象,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制度对此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为此,我国可以完善财政税收分级与分权制度,加强合理化税负征收标准制定,建设规范性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提升财政税收管理队伍的素质,从整体上保障财政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促使各级政府均能够更加科学的管理财政税收,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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