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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关联析论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2-0008-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社会活力是一定自然-历史环境中的社会系统自我生存发展的能力,劳动、知识、资本等活力子系统是社会活力系统的有机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商解决社会利益冲突、保障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实践活动。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内在的关联契合性,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而国家治理现代化则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场域。当前,研究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进社会活力水平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
  社会活力是蕴藏于社会中的社会创造力,本质上是人的自由自觉活动的显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管理形态的升华,是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同处理社会利益冲突,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政治实践活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多重要素协同推进的历史过程,其中社会活力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社会活力水平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表征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程度。
  其一,人的主体性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源泉。社会历史是人类自己生产与创造自己的过程,人是历史发展的主体。人的主体性是社会活力的组成要素,社会个体主体性的展现有利于增强社会活力水平。“社会活力,究其本源来讲,是人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人实践地改造自然与社会的主体力量的体现。”[2]社会活力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实践张力作用的发挥需依托于人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则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源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商解决社会利益冲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实践活动。
  作为政治实践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政治主体,特别是人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政治主体是现实政治生活中的现实人,是政治实践的能动载体。其“一方面提取政治环境中的有利因素,把外在政治生态内在化,使之内化为政治主体自身的主体力量;另一方面又运用自己的主体力量去克服不利因素,从而改变旧的政治关系,创造新的政治关系,巩固着自身的主体力量”。[3]世界各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表明,一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特别是具有独立性、创造性的具有活力的政治主体的存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国家治理能力的发挥,都离不开社会活力系统中的人的主体性作用。
  其二,市场经济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动力。市场经济是导致社会从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状态中分离出来的主导性因素,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基础与重要表征。“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4]经济活动是人类生产、交换、消费活动的总和,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以物质资料生产为中心的经济活动为社会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是社会活力生成的资源性要件。“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一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的发展,而更根本的取决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发展的前提和动力。”[5]由此,市场经济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动力。
  从历史维度审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市场经济会产生经济危机与两极分化的现实基础,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要实行集中的计划经济设想。在各国社会主义实践中,一段时期内计划经济发挥出了巨大的活力与优越性,以苏联模式为代表,甚至一度超越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但以苏联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是一种“全能政府”模式,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弱市场的治理形态,存在着许多局限性。“政府成为唯一的治理主体,权力缺乏必要的约束,过度膨胀,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建立层层组织,国家权力能力从最高层直插到社会最底层。这种国家治理模式有三个最为明显的弊端:一是经济发展的低效率,二是政治运行的高成本,三是社会权力相对萎缩,社会缺乏生机和活力。”[6]现代化伴随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多元化、差异化,生产与消费无法通过统一的计划来平衡,从而必然会导致经济活力的匮乏与微弱。只有代之以市场经济才能重新激发社会活力,应对现代经济发展的复杂多样需求,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其三,社会制度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的有效空间。制度是“组织人类公共生活、规范和约束个体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因此,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通常表现为惯例、行为准则和规范、成文法、契约等”。[7]社会活力不仅包括社会生活的物质要素层面、人的主体精神层面,还包括社会制度层面。社会活力的制度层面指社会系统的制度化结构和运行方式,能够使社会有机体不断自我更新、自我延续的能力。社会活力意味着社会系统中的人、资源、技术等要素的有效积极流动,这种流动需要一定的开放空间才能得以实现,而社会制度即是社会开放空间的有效集聚。高效的、具有活力的社会制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空间与基石,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表征着国家治理制度的现代化、活力化。   社会制度的现代化、活力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对国家治理实践有着长效性的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种民主、开放的治理形态,是一个崇尚多元协同治理、崇尚法治的政治实践过程。这种崭新的国家治理形态需摒弃传统的管理型国家治理形态,继而转向民主、法治、开放的国家治理形态,而这其中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在制度化的治理体系中,制度能够提供更具有效性和长期性的行为预期,对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模式起到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中各种政治行为主体的多元价值需求。”[8]社会制度创设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良好外部政治生态环境,是国家治理的有效空间;能够整合更多的治理资源,从而提升国家治理预期的确定性,降低国家治理代价,从整体上提升国家治理的科学治理水平和质量。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场域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管理范式的革新,是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力量协同治理国家的政治实践活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重构与形塑,三者关系的重构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场域,该场域标志着社会自由空间的释放,政府、市场与社会等能够各司其职,国家与社会运行水平得以提升。同时国家治理的善治理念也激发了人的政治参与与主体积极性,实践上为社会活力生成创设良好的秩序环境。
  首先,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自由空间的释放,为社会活力生成提供场域条件。社会自由空间是社会活力的重要构成要素,是社会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的多种可能性要素与机会的总和。社会自由空间,包括外部环境空间与社会内部空间,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而不是先天既定的。社会自由空间愈大,则表明该社会的社会活力程度愈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自由空间不断释放的过程,社会活力的生成即是伴随着这一过程而进行的。
  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上是政府-市场-社会逻辑的重构。由于社会公共问题的出现,需要一个能够调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权力共同体,于是国家或政府出现并单独占有社会空间,此时社会空间狭窄,社会自由度不高。随着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增加,社会资源配置任务日益复杂,单纯的政府配置难以为继,而市场由于其先天的资源配置禀赋,日益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空间开始扩大,社会自由度逐渐提升。而社会组织的出现,则源自政府与市场的“失灵”,“社会组织的生成和运作恰恰是政府运作逻辑和市场运作逻辑的盲区和疏漏。社会组织的草根精英们以其能够动员到的各种社会资源,形塑着属于其共同体场域的特定规则,实现政府逻辑和市场逻辑无法有效供给而共同体特定场域又十分需要的产品和服务。”[9]社会与市场同时发挥其效能,社会空间进一步扩大,社会自由度迅速增高。
  以往我国国家治理实践问题生成的本源就在于,“社会没有归位,国家无从得知确切的社会信息,因此只好以己度人,管理绩效自然是低而又低了。”[10]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上是政府-市场-社会三重逻辑关系的重构过程,政府发挥其国家管理职能,市场充当其资源配置职能,社会充当其社会服务职能,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政府-市场-社会逻辑关系重构的过程,也是社会自由空间释放的过程,社会活力正是在这种场域条件中不断生成,并不断提升。
  其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善治有利于激发人的主体性,增强社会活力水平。社会活力的本质特征在于人的主体性的发挥程度,一个社会中人的主体性、积极性越是充分发挥,则表明该社会的活力程度越高。善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理念,也是国家治理同国家管理的重要不同之处。善治,不但意味着国家治理主体有着更强的社会整合能力,更意味着国家治理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市场与社会、个人也可以参与到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过程中去。善治表征着人们参与国家政治实践的机会增多,人们的政治参与性会有相应的提高,而政治参与则会激发人的主体积极性。
  政治参与是人们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参与国家治理政治实践,进而影响政府决策与社会管理的活动总和。人是政治动物,参与政治实践,是人们寻求良序政治生活的内在需求使然。政治参与是人类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表征,“政治参与使公民有机会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实现自己的政治愿望,从而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治参与程度越高,越能体现民主。同时,公民通过政治参与而变得关心政治,注重他人的利益和立场,并提高了对政治体制的认同感,学会和平、宽容地对待政治变动,这都有助于民主政治文化的形成和民主的持续发展。”[11]社会政治参与度的提高,表明整个国家的治理系统是处于从上到下的运动状态,也反映了人们政治自由度的提高。政治参与意味着人们的社会政治自由空间的增大,人们能够更加自由、便利、积极地参与到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中去,这也反映出了社会活力的指数水平。
  再次,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够为社会活力创设良好的秩序环境。社会活力意味着社会生活有序性的增强,社会生活常常伴随着一定的偶然性、随机性,总是有一定程度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存在。而“具有活力的社会系统不是害怕这种混乱,不是用强制、暴力手段消除种种无序因素,限制人们思想和活动的自由,而是依靠社会系统结构的调控和整合机制,依靠系统的自组织能力,把诸种无序因素整合组织到有序的社会生活中去”。[12]一定程度上,社会秩序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基础,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国家治理中社会整合能力的增强、社会秩序的优化,进而能够为社会活力生成创设良好秩序环境。
  一方面,国家治理中的社会整合有助于形成良好社会秩序。社会整合是将社会不同要素结合为统一、协调的整体的过程与结果。“现代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是增进公共利益、实现公共秩序,通过构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与决策机制,完善公共政策的利益均衡功能,协调好各治理主体、社会阶层间的利益,消减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13]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标志着形成社会秩序的一般性行为规则的确立。人类不仅是一种追求价值理性的动物,更是一种追求规则理性的动物。人们总是在实践中发现事物实践的规律性联系规则,并以这种联系性规则规约自己的行为活动,从而实现自己的实践目的。正如哈耶克指出的那样,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是遵循规则的动物。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即是确立社会秩序的一般性行为规则,形成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运行规则。社会整合能力的增强,社会一般性行为规则的确立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为社会活力的生成与强化形成了秩序环境基础。   三、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关联的实践启示
  如上所述,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存在着内在的关联互动,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和推动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场域,有利于激活社会活力。当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需要以协商民主增进社会活力,以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市场经济活力,以改革创新释放社会自由空间,从而推动社会活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同步发展。
  首先,以协商民主增进社会活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14]协商民主是一种崭新的民主实践范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商民主是现代社会活力水平的重要表征,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协商民主能够增强人的公共精神,提高人的主体政治参与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国家治理主体。同时,能够激发人的自治理想,促进国家治理的多元协同治理,即善治的实现。
  以协商民主增进社会活力,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一方面,需致力于实现人民民主与有序政治参与相统一。从民主的演进逻辑来看,民主的发展总是伴随着公民政治参与的增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序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民主形式,兼具人民民主与有序政治参与的双重属性。为此,通过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也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15]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能够实现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广泛协商,丰富了社会主义的利益诉求手段,从而增强了社会活力水平。另一方面,实现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历史表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对立存在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标志。当前需坚持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同步发展的政治路径,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制度优势资源,将其转换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手段与张力。
  其次,以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市场经济活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状态,使社会单独分化出来,扩展了社会自由空间,激发了社会活力。市场经济由于其先天的资源配置禀赋,决定了其在社会活力实践生成中的基础性地位。但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性失灵等缺陷,决定了市场经济必须有外在的秩序保障方能健康运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全面依法治国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规范其激发社会活力的作用机制。全面依法治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即是治理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各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的正当性,建立与保障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秩序与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6]一方面,需建立健全公平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对多种所有制经济人与自然人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废止有悖公平理念的不合理的旧有产权法规等。统一、公平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厘清不同市场主体、界定好政府、市场与社会各自的边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激发社会活力。另一方面,健全市场法律建设。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那样,要加紧编纂民法典,制定与完善涉及投资、土地管理、农业与矿产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经济各要素的自由流动,保障市场经济活力度。在健全产权保护制度与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还要改善市场监管方式,继续优化政府宏观调控,反对市场垄断,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与良好运转。
  再次,以改革创新释放社会自由空间,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社会自由空间的不断释放,社会诸要素的自由流动加大,社会活力水平的不断增高。当前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自由空间释放需依托于改革创新,从变革社会体制机制入手,增强社会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扩展社会自由空间,激发社会活力。改革创新是我国当代时代精神的表征,改革创新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创新社会体制机制,以实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适应的实践范式。改革创新能够有效释放社会自由空间,增进社会活力水平,进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以往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使得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牢牢固定在行政权力上,社会系统诸要素的自由空间被挤压,基本没有自由流动的可能,社会活力水平低下。改革创新则打破了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改变了单一的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范式,使得社会、市场从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中解放出来,承担了一部分社会与经济职能。市场开始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性作用,从而在体制机制上释放了社会自由空间,使得物质流、能量流以及信息流的流动性大大增强。社会自由空间的增加,使得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主体性、竞争性不断增强,人们越是乐于创新,乐于突破,就越能够展现自己的个性,社会就越具有活力。
  社会自由空间的释放是通过改革创新制度与体制机制实现的。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力,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相契合。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机制统一起来。在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基础上,有序推动其他领域的改革。这其中,不容忽视的就是改革的方式问题,应以渐进式改革为主,有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渐进式改革能够降低改革的风险与代价,使社会平稳过渡与发展,已被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所佐证。另一方面,创新国家治理体制。国家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的制度实践空间,一定的国家治理体制会影响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需以柔性服务代替行政管制,“通过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或社会福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增强公众的政治认同感,从而增进国家治理的合法性。”[17]同时,不断拓展国家治理主体,增强协商民主水平。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能够增强国家治理的协同性、整体性,达到协同增效的效果;另外也拓展了民主的利益诉求通道,增强了社会主体的话语权,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形态。   结语
  总之,社会活力是一定社会发展的自由度总和,是人的主体性、竞争性与创新性的反映,更是社会自由空间不断释放的结果。而作为政治实践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增加、社会自由空间的不断扩展,是政府-市场-社会逻辑关系的合理建构。从本质上看,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社会活力的激发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同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也即是社会活力的不断生成。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从激发社会活力维度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特别的政治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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