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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2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历程及创新规定概述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历程
  国民政府1936年公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拉开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发展与改革的历程,该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
  此阶段统一了全国税收政策,并在制度层面上确立了工商业税的征收地位。之后的工商税制改革,使得所得税与工商业税分离,并定名为工商所得税。但所得税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表现为主要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
  2.改革开放前期
  这一阶段主要体现为企业所得税税率与缴纳方式的变化,从比例税率到超额累进税率,体现了我国对税负研究做出的不断尝试。“利改税”改变了企业的缴纳方式,增加了企业活力,解决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推动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健康发展。
  3.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时期
  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相适应,这一阶段的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两法并存。为吸引外商投资,外资企业享有较内资企业而言更为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两免三减半”优惠与15%、24%低税率优惠等,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较大。
  4.新税制改革至今
  改革开放使我国的政治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之前的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两税并轨”的呼声愈发强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建设走向成熟。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关于创新的相关规定
  1.鼓励技术创新的规定
  国家为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制定了一系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都有降低税率的优惠政策。且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税[2015]99号文件进一步拓宽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也享有500万元的免征额度。我国境内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企业可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50%摊销。
  2.保障技术创新的规定
  企业的技术研发需要资金保障,但由于研发主体往往是中小企业,资金能力有限,同时因为行业投资风险较大,外部融资也比较困难。我国为解决这一问题所制定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所得税征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自行决定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应纳税额中属于地方的部分。各省市为吸引投资,都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陕西省打造了民间金融街,引导民间金融机??入驻和集中有序经营,规范行业准则,努力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且可同时享受其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在鼓励创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优惠方式与范围不合理
  按照激励方式分析,我国鼓励创新的税收激励措施方式主要有:免税优惠、退税优惠、减税优惠、费用扣除优惠、投资抵免优惠、加速折旧优惠、创业优惠和长期债券优惠等,大部分属于直接优惠这种事后优惠,这不利于降低企业的技术创新风险,使得企业创新积极性不高。尽管已经扩大了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但除了以企业和行业来划分范围外,企业所进行的创新项目却没能进入到优惠政策的范围中。
  (二)吸引资金投入力度不够
  企业的技术研发一直面临着募集难的问题,但是研究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会发现,国家层面上吸引投资扶持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仅面向于创投企业,且优惠力度较小,还未形成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使得企业在投资新技术行业时往往持观望态度。
  (三)外资引用在我国呈现的区域分布分化明显
  研究近年来外资在我国的区域分布情况可以得知,东部地区一直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地区,在利用外资的比重中占比均接近80%。[2]东部地区的市场环境、高端人才储备、产业配套能力优势为创新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而西部地区的劳动成本优势对创新活动的吸引不大,这使得中西部创新企业吸引投资的差距不断加大。
  (四)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宣传与推广工作成效不一
  山东省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具有融资和资本管理服务职能的民间资本融资管理机构,为不了解政策的企业出谋划策。但许多地区对这项工作尚未引起重视,具有投资意愿的企业若不能及时、全面了解投资地的税收政策,必定会影响到其做出投资选择。
  三、比利时公司所得税制在鼓励创新方面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税法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投资者仅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目前的“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公司类型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中的非自然人投资者。[4]虽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但研究比利时的公司所得税制对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比利时的税收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征税对象为所有法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合伙企业除外)。企业名义所得税对公司的全球总利润采取累进税率的征收方式,税率逐级递增。对应纳税收入超过322,550欧元的部分,税率为33%,此外还需以该税额为基准征收3%的危机税。
  (一)比利时公司所得税制的内容
  1.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方面
  (1)专利收入扣除(PID)。通过这项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科研开发,促进了比利时法兰德斯地区的技术变革。这项财政措施极大促进了专利的发展,所有权(使用权)及专利衍生产品也大大增加。专利收入扣减使得比利时公司及外国在比利时分公司可以从应征税基中扣除专利总收入的80%,因此,仅有20%的专利收入是按公司33.99%的正常税率征税,从而使得对于专利收入的最高实际税率为6.8%。
  (2)研发税收激励机制。在弗拉芒大区和瓦隆大区,都有一定的税收机制以激励企业研发,研发技术人才是创新的主力军,如果企业招募额外的全职研发人员,便可享受最高可达25570欧元的免税额度。若投资从事研发可享受降至14.5%的公司税率,还将享有纳税扣减优惠。
  2.保障技术创新方面
  (1)政府补贴与援助。比利时很早的经历了工业革命,商业较为发达。外国企业直接投资比利时,可以同时享受欧盟和比利时政府的优惠政策。欧盟与大区政府相结合对外国直接投资发放补贴,发放的补贴分为中小企业补贴、大型企业补贴、环境保护以及利用可持续能源特殊补贴、加强竞争力和解决就业补贴。[3]投资者的补贴申请由各大区政府具体受理。
  (2)虚拟利息抵扣。这是比利时在世界范围内所特有的一项税收优惠举措,此项制度自2007纳税年度执行后,使得比利时的集团内融资活动越发繁荣。虚拟利息抵扣针对的是所有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比利时内外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在税基中自动扣除经过认定的利息,允许企业将自有资本虚拟为所需偿还的贷款利息。
  (3)税务预先裁定机制。投资一个国家,首先需要了解其税法的内容。但法律条文一般比较复杂,了解起来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税务预先裁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快速了解的途径,对比利时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可在公司尚未成立时事先向财政部管辖的“裁定委员会”提出投资申请,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可向其提供在比利时的投资有关税收方面的信息。税务预先裁定向有关投资方提供法律保证,可以预估投资项目的效益和成本。税务预先裁定的适用范围很广,不仅仅包括公司所得税,转移定价政策、融资、可扣除费用等都适用税务预先裁定机制。
  (4)地区鼓励政策。除了国家的整体鼓励政策外,比利时各大区、省政府都有专门负责促进地区内吸引外商投资和扩展出口事务的投资贸易局。各投资贸易局针对具体的投资项目,免费提供该项投资项目所对应的投资环境、公司设立、劳动人事、商务法律、商业用地等多项咨询业务。若该投资项目与大区重点发展的行业方向相符合,投资者可通过投资贸易局的帮助向当地政府申请相关的配套资金,当地政府就会向投资者提供贷款、参股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除此之外,大区和省政府还通过其控制股份的投资公司建立了一些商业项目以吸引投资者入驻,如科技园区、企业孵化器等。
  (二)比利时公司所得税制鼓励创新的特征分析
  1.优惠方式丰富且力度大,税前优惠分担企业风险
  尽管邻边的欧盟国家也有一些对知识产权的激励措施,但是相比较之下比利时的制度更为有利,因为比利时所认定的专利收入范围更大,不仅包括自主开发专利所取得的收入,还包括授权和取得的证书带来的收入或额外的保护证书和专利收入。比利时的专利扣减制度可以无上限的申请扣除项目金额,这就放开了企业创新的步伐。不只是在研发过程中,在生产中使用的专利同样适用于利润扣除,这一举措提高了专利的利用率。同时,该项制度适用于从任何有关公司得到的专利收入,企业的范围没有限制。
  2.独特且丰富的吸引投资的政策
  比利时的经济环境透明且开放,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独具特色且有效,虚拟利息抵扣制度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消除了使用借贷资本投资与自有资本投资之间的差别待遇,充分调动了投资者使用自有?Y金的热情,推动了投资活动的进行,也提高了企业进行投资活动的收益。值得一提的是预先税务裁定,比利时重视税收政策的宣传,这样开放的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通过税务裁定了解比利时的税收政策,可以使投资者提前了解投资环境并作出更好的投资决策,并就纳税部分有法律依据。
  四、完善我国公司税制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间接优惠所占比重,将创新行为纳入优惠政策范围
  通过补充间接优惠方式,激发企业的创造活力,使中小企业真正成为创新活动的主力军。同时,优惠政策的制定也应重视创新行为这个对象,应扩大覆盖范围。没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是小微企业,也不属于优惠政策规定的行业范围,仍有可能存在创新行为。这样的行为也应该享受有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此鼓励其他具有创新意愿的企业,形成全民创新的社会氛围,
  (二)利用税收优惠鼓励其他企业对企业创新行为的投资,保障企业的研发资金来源
  有了充足的资金,创新的成果才有可能被孵化出来。政府可给予企业一定的补贴,同时如何申请,如何认定,都需要建立完善的配套机制。除了政府补贴外,可建立优惠政策鼓励其他企业对中小企业创新的资金支持,完善国家层面的优惠政策。
  (三)加大西部地区创新产业配套设施的建设,同时加大优惠力度鼓励创新
  西部地区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已不能满足创新活动的要求,创新活动需要的是研发类人才。对此可加大优惠力度鼓励企业聘用人才,可采取养老保险基金等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系列措施。
  (四)建立更为开放的投资环境,扩大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世界银行研究报告指出,外国投资者在考虑投资的各种因素中,相较税收优惠,他们更重视税法的透明性和政策的公平性,这两个因素更大的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由此看来,如何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的尤为重要。加强政府税收网站的功能建设与维护,并进行普及宣传,让更多人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我国的税收制度。国家和地方都可以建立预先税务裁定制度,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为有投资意向的企业提供税务方面的疑问解答,使他们更好地了解我国针对创新企业的税收制度,以便其作出合适的投资选择。各地政府还可以引导民间资本建立资本管理服务机构,为投资活动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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