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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企业关键职位的分配研究

  一、 引言
  本文标题所指的“关键职位的分配”主要是指董事会席位、监事会席位、经理层职位和财务总监等职位在不同股东之间的分配。当参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时候,参股股东常常可以获得董事会席位和监事会席位,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的公司治理。在民营资本参股国有企业以后,如何分配关键职位是一个重要但又敏感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是不同参股股东的持股量与其获得关键职位的可能性。
  1. 关键职位的公司治理作用。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每一名董事都可以通过董事会投票的方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如果参股股东可以派驻代表入驻董事会,那么参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必然显著增强。
  总经理等管理层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决策和运营,而财务总监这一职位在公司治理的重要性甚至高于一般的管理层。财务总监可以参与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审核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审核企业的资金筹集和担保的合理、合法及安全性。
  2. 从“消极的所有权”到“积极的所有权”。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代表了对公司的“所有权”,但是仅仅持有股份并不能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在参股股东持股量提高以后,可以通过正常的提名机制获得董事会、监事会席位。重要职位的分配相当于控制权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分配,通过派驻高管,参股股东“消极的所有权”变成了“积极的所有权”。
  然而,如果公司的高管全部来自控股股东推荐,这可能导致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对于“一股独大”的国有上市企业而言,高管通常来自国有控股方,一般具有行政级别,如果董事会主席和监事会主席都来自同一个国有控股集团,董事会主席的行政级别又常常高于监事会主席,此时监事会恐怕难以形成对董事会的监督。
  二、 文献综述
  早期公司治理研究的研究重点是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股东与管理者的代理冲突。Berle和Means(1932)对现代公司治理问题做了开创性研究。他们认为,公司的经理层对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与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形成了冲突,这一理论推动了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Jensen & Meckling,1976)问题的发展。后期的研究以Shleifer和Vishny(1999)等研究为代表,研究在股权相对集中情况下的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他们发现,控股大股东可能通过转移企业资源而谋取自身利益并牺牲中小股?|利益,这就是所谓的“隧道效应”(Tunneling)。
  公司治理机制是为了解决以上利益冲突的一系列安排。白重恩,刘俏等(2005)将公司治理机制总结为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两种。他们考察了反映中国公司治理水平的各种因素,选取相应变量构造了描述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综合指标(G指标),并发现治理水平与企业的市场价值正相关。祝继高,叶康涛和陆正飞(2015)发现,在业绩差的企业和国有企业中,非控股股东董事比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更为显著,这说明引入非控股股东董事对国有企业有重要意义。王克敏和王志超(2007)发现,总经理来自控股股东单位时,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失效,导致总经理寻租空间增大。厉以宁(2014)澄清了当前对混合所有制存在的几个误解,并指出“投资主体多元化”不等同于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的关键是资本要能够在现代企业中发挥作用;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并不完全等同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只有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建立,把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这样企业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 数据来源
  1. 传统数据库的不足。为了研究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问题,我们必须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有着清晰和准确的记录。上市公司需要公开详细的股权结构、管理层组成、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数据,这可以帮助我们仔细研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但是以往文献所应用的公开数据库(如国泰安、万得)却大多不够完善,不足以支持我们做出相关的研究。以往的数据库大多没有准确的判断持股股东的性质,也忽略了股东性质的复杂性,并且几乎没有关于股东之间关系的描述,最为关键的是,缺乏核心高管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统计,也就无法判断公司的控制权是如何在不同股东之间具体分配的。
  2. 本文数据库的构建。关于股东方面,我们利用JAVA软件对2004年~2014年上市公司两万余份年报的“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的信息进行摘取,然后对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性质”进行标准化处理,将所有股东分为“国有股东”、“民营股东”、“金融类股东”、“外资类股东”和“未知类股东”。我们也根据其他数据库、网络搜索信息和关联关系数据库对本文数据库进行修正和补充。
  最终,我们在原始数据库中将各股东详细划分为5个大类,17个小类。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例如“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上市企业“华联控股”的控股股东,该集团在2007年形成了国有和民营混合持股、第一大股东为民营股东但没有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对于这些类似“公众公司”的股东,我们将其持股性质标注为“未知”。
  对于高管情况,我们查阅了2004年~2014年各上市公司“董监高”(董事,监事,总经理,经理和财务总监)的个人简历。当高管曾在国有(民营)参股股东公司任职时,本文判断此高管与该参股股东相关,称之为具有国有(民营)参股股东背景。最终在12万余名非独立董事中,我们识别出了8万余名董事具有股东背景,这占全体非独立董事的67%左右。监事共计约8万名,其中识别出股东背景的监事共3万4千余人。   四、 模型、变量与研究方法
  基准的Logit回归模型如下:
  Pr(Position=1)i,t=?琢i+?茁1Sharesi,t+?茁2StateDummyi*Sharesi,t+?茁3CSharei,t+?着i,t(1)
  其中,Position是哑变量,当该股东取得某职位时等于1,其他情况等于0。Sharesi,t是i股东在t年的持股量,?茁1越高,则该股东在同等股份的情况下获得关键职位的能力越强。StateDummyi是哑变量,当该股东是国有参股股东时取1,当该股东是民营参股股东时取0。CSharei,t代表控股股东的持股量,一般而言,当控股股东持股量越高的时候,参股股东获得关键职务的可能性越低。本文考察的职位有:President(董事长),VPresident(副董事长),Board(董事),SupPresident(监事会主席),Supervisor(监事),CEO(总经理)和Manager(经理层),CFO(财务总监)。
  1. 描述性统计。
  (1)各类型股东概况。根据第三部分构建的数据库,在2004年~2014年的全部上市公司中共有93 728个不同的股东(集团),共计178 367个数据点。我们将不同性质股东(集团)的基本统计数据总结在表1中。
  表1中的百分比表示该类股东至少派驻了一个该职位人员的占比。
  通过表1我们发现,虽然国有参股股东的数目(19 719个)远远小于民营参股股东的数目(81 427个),但国有参股股东的平均持股量(3.8%)明显高于民营参股股东的平均持股量(1.8%),并且国有参股股东派驻董事和监事的可能性也要明显高于民营参股股东。民营参股似乎更加倾向于派驻经理层等具体管理人员。在持股量>10%的参股股东中,派驻“董监高”的情况非常普遍。金融类参股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很低,仅有1.5%,其派驻“董监高”等管理层的比例是最低的,这也反映了金融类参股股东的财务投资者角色。
  (2)参股股东持股量与派驻高管的可能性:基于分组统计的直观考察。我们把国有参股股东和民营参股股东按照参股量分为21个小组,这些小组的持股量分别是[0~1%]、[1%~2%]、[2%~3%]、[3%~4%]、[4%~5%],…,[18%~19%]、[19%~20%]和[20%~100%],再进一步求得每一组派驻高管(董事、监事、经理)的平均比例,分别考察民营参股股东和国有参股股东至少派驻一名该职位人员的可能性。
  通过对比发现,随着参股股东持股量的增加,股东派驻董事和监事的几率也在增加,但是国有参股股东派驻董事和监事的可能性始终高于民营参股股东,而对于经理这一负责公司管理的职位而言,国有参股股东派驻的可能性似乎略低于民营参股股东。这说明即便是在持股量相同的情况下,国有参股股东更容易的参与到公司的治理。
  进一步考察在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企业中,国有参股股东和民营参股股东获得董事席位的可能性,发现国有控股股东在国企获得董事席位的可能性大于在民企?@得董事席位的可能性,而民营参股股东在民企获得董事席位的可能性大于在国企获得董事席位的可能性。参股股东在相同性质的控股企业获得董事会席位的可能性更高,这似乎体现了一种不同性质股东之间在分享控制权问题上的“排斥性”。
  最后考察在大企业和小企业中,国有参股股东和民营参股股东获得董事席位的可能性,发现国有参股股东在大企业获得董事会席位的可能性更高,而民营参股股东在大企业获得董事会席位的可能性更低。
  2. 实证分析。
  (1)基准模型:国有参股股东的“派驻能力”强于民营参股股东。在公式(1)中,如果回归结果的StateDummyi与持股量的交叉项的系数(?茁2)为正数,则说明国有参股股东在同等持股量下获得关键职位的可能性更高。在全体参股股东中进行Logit回归,结果如表2。
  通过考察国有哑变量与持股量的交叉项的系数(表2的第二行),可以发现,国有参股股东获得董事席位和监事席位的可能性明显高于民营参股股东,但是国有参股股东获得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可能性却低于民营参股股东。以上结果印证了我们在上一小节中的分析,国有参股股东确实比民营参股股东更有能力通过派驻董事和监事的方式参与企业的公司治理,民营参股股东只能积极的派驻经理来参与公司的“管理”而非“治理”。
  (2)控股股东性质、企业大小与关键职位的分配。为了考察国有参股股东和民营参股股东在不同性质控股企业和不同规模企业的派驻“董监高”的能力,构建如下Logit回归模型:
  Pr(Position=1)i,t=?琢i+?茁1Sharesi,t+?茁2CDummyi,t*Sharesi,t+?茁3Sizei,t*Sharesi,t+?茁4CSharei,t+?着i,t(2)
  在公式(2)中,CDummyi,t是哑变量,当该参股股东所在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国有股东时取1,其他取0。Sizei,t的取值如下,当该参股股东所在公司的规模排名在前30%时取1,排名在后30%取-1。如果CDummyi,t与shares(持股量)的交叉项系数(?茁2)为正,这说明该类股东在国企的派驻能力更强。如果Sizei,t与shares(持股量)的交叉项系数(?茁3)为正,这说明该类股东在大型企业的派驻能力更强。
  考察表3的第2行,我们发现对于国有参股股东,国企哑变量与持股量的交叉项的系数显著大于零,而对于民营参股股东,这一系数显著小于零,这说明国有参股股东在国企获得董事会席位的可能性高于其在民企的情况,而民营参股股东在国企获得董事席位的可能性低于其在民企的情况。这似乎体现了一种异质性股东之间的“互斥性”,即参股股东在异质性控股企业参与董事会的能力有所下降,出现“同股”但不“同权”的现象。   同样考察表3第3行的企业规模变量与持股量交叉项的系数,我们可以发现国有参股股东在大企业当中派驻董事的可能性更高,而民营参股股东在大企业当中派驻董事的可能性更小。
  五、 结论
  1.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参股股东通过派驻高管的方式积极地参与了企业的公司治理。持股量>10%的参股股东,派驻“董监高”的情况非常普遍。
  2. 民营参股股东派驻高管的能力明显弱于国有参股股东,这可能反映了公司治理过程中对民营参股的隐性歧视。具体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国有参股股东派驻董事和监视的能力高于民营参股股东。
  3. 异质性股东之间存在“互斥性”,参股股东在异质性控股企业参与董事会的能力有所下降。
  4. 在规模越大的企业中,国有参股股东派驻董事的可能性越高,民营参股派驻董事的可能性越低。由于规模大的企业往往具有一定的战略重要性,上述特征体现了对民营参股的一种隐性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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