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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一、云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一)农民工的最低工资调整状况
  2015年7月22日,云南省相关部门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云南省一、二、三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570元、1400元、1180元,同比以前分别增长10.56%、10.24%和10.28%;并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13元、12元,同比以前分别增长16.67%、18.18%和20%。经云南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下发通知,本次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目前执行的依旧是2015年的标准。
  (二)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现状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9日正式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个文件是有关户籍制度方面的改进,放宽了城镇直系亲属的落户条件,如果满足条件而且直系亲属在三代以内则可投靠落户;对于农转非后不适应城镇生活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原籍;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也有所放宽;原本居住在城镇且办理过合法手续的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本人或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云南省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称云南省居民,并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三)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治理状况
  据调查,去年全省追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待遇14.02亿元,涉及农民工12.28万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112件,立案59件,全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近年来,全省人社系统加大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范力度,研究出台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6%,集体合同签订率为90%。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去年共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25万件、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6827件,结案率达100%。
  (四)多数农民工子女面临上学难的状况
  农民工的子女有两种称谓: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经常与家中老人或者亲戚生活在一起的留守儿童,不但享受不到高质量的教育,加之农村教学环境差,父母不在身边,因此他们的学习以及生活都会面临很大的障碍,这部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己经被社会各界及媒体强烈关注。流动儿童随着父母一起进城,他们会随着父母的工作时不时的变换居住和学习环境。大部分流动儿童来到城市会感到不适,看到城市儿童的生活环境及家庭条件远远超过自己,容易产生攀比心理和自卑感,有时甚至会产生仇富和抱怨社会不公的负面情绪。农民工的子女大部分都是在民办学校读书,因为城市中的公立学校不仅费用高,而且对于农村户口的学生有名额限制,当然民办学校无论是学校师资力量还是学校软硬件设施都远不如城市中的公立学校,这很难提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水平。
  (五)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状况
  云南省2017年城乡医保整合新政策出台,住院费支付比例为75%,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人均提高到420元。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指出,云南省所有居民同保同筹,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云南省已初步构建了包括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为主体,大病保险为拓展,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险为补充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全省农村、城镇居民参保率已达到95%以上,实际参保人数近4000万。虽然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但其中仍存在着城乡差别。
  (六)农民工不能享受城镇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
  社会保障分为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是根据户籍制度展开实施的,所以在二元化的户籍制度改革之前农民工是享受不到社会救济的,更谈不上享有城市居民的相关社会福利。
  在被调查的560名农民工中,最近3年受到过相关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有23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41.3%,没有接受过相关社会救济和福利的有329人,占58.7%,在接受过社会福利服务的农民工中,接受社会福利服务的平均次数为2.13次,将近有六成的农民工近3年来没有享受过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接受社会福利的次数偏少,农民工社会福利服务总体供给不足。
  二、加??云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医疗和大病保障机制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单独管理不仅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费用,而且可以减轻农民工本人的负担。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应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国家承担,农民工本人可少缴纳甚至不缴费,一方面,应当对农民工大病发病率实行低费率。另一方面,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应该改进医保的起付线、等待期、住院押金、个人支付比例、护理等方面的政策。最后,农民工不能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但是如果农民工不愿或没有能力在城市治疗的,可以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资金转入农村合作医疗。
  (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云南省可以结合实际,社会保险项目可以优先建立和完善的顺序应当主要依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需求意愿,即由强到弱分别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云南省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失业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力度较弱,目前应当在这两项保险力度上加强。   当下阶段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必须以长期的最终目标为指向和牵引。结合长期目标和短期现实状况,“低门槛、广覆盖”就成为一种比较合理的政策选择,即设立较低的社会保险门槛,建立一套与农民工收入水平相当的社会保障体系。借助于较低的缴费门槛,扩大参保农民工数量,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高覆盖率,为下一步缩小两种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差距打下坚实基础,不断向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趋近。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其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要设立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窗口。大部分农民工遇到违权问题找不到申诉渠道,有了这种援助窗口,可以为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咨询方面服务。其二,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工会、残联、妇联、等法律援助站的联系和协调,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形成运转有序、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其三,对于在城镇落户并且把承包的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工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
  (四)提高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
  一方面,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随之文明素养一般比较低、劳动技能也很缺乏、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所以对农民工做好培训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加强法律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加快改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首先,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来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因为农民工是社会主义的伟大建设者,他们非但享受不到城里人各项公共福利,并以极低的劳动成本为城市的企业提供了大量利润,增加了城市的税收,同时还承担了很多方面的不公平费用,鉴于此,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是政府对于作为纳税人之一的农民工的正常的服务。
  其次,消除偏见。农民工子女是弱势群体,我们要消除偏见,鼓励大学生去从事特岗或者招教工作,并且要对农民工子女学校教师的福利水平稍作提高,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增强义务教育??资力量,强化义务教育师资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以便提高义务教育水平。
  最后,加快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脱贫致富的基础性事业。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实行城乡公平、地区公平的义务教育制度。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六)着力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
  一方面,规范工资管理制度。从制度机制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必须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农民工的工资发放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月最低工资制度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杜绝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目前,有许多地方在这两个方面都做了积极实践和探索,云南省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成熟做法。
  同时,农民工一般处于比较恶劣的生产生活条件中,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以得出,农民工有安全需要,相关企业或者部门应该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为农民工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农民工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提高了劳动效率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另外,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相关部门应监督用人单位对于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争得农民工的同意并且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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