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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通过税收政策提升企业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02
  一、在企业采购管理中嵌入税收政策中的抵扣凭证
  (一)“营改增”后建立最大限度的进项抵扣的理念
  1.2016年5月1日全面?I改增后,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存在,不会出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进项转出。一般纳税人应该尽可能正确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额,降低成本费用。
  2.企业广义上的“采购人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及时交由财务部门认证,财务根据增值税法规判断抵扣,若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及时做进项转出。
  3.对广义上的“采购人员”培训并让其知晓正确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若干事项。
  (1)基本税收政策,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准予抵扣有哪些情形;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种开具情形。
  (3)像预付卡业务、道路通行费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的特殊事项。
  当我们广义上的“采购人员”具备了抵扣节税意识,同时又知晓抵扣的相关政策,不仅会节约整个企业的运营成本,而且还会大大降低税务方面的运营风险,整体提升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通过对采购合同中相关涉税条款的修订来提升经营管理,降低相关风险
  1.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相关信息,比如:(1)单位名称;(2)纳税人识别号;(3)纳税人类别;(4)注册地址、电话;(5)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及价外费用等。例如价外费用,会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外费用承担方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规避损失风险。
  3.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分项定价核算。例如,兼营的不同业务,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避免带来税收风险。
  4.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例如,(1)在合同条款中加入虚开条款,发现涉嫌虚开的,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明确不能免除其重新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2)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
  5.在合同中规避三流不一致的风险。例如,(1)通过签订三方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减少因委托第三方支付或收款等三流不一致带来的风险,或提供相应的委托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付款方式来解决,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定。(2)对于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发生,合同中明确约定供应方提供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物流运输信息等。
  (三)通过分析抵扣凭证(含专用发票)来筹划企业整体税负
  上从国家,下到地方税务部门,采用各种措施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我们应积极配合降低税负,从而达到降低运营成本。
  1.抵扣凭证(含专票)既影响增值税进项端,也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规的票据显得尤为重要。国税发(2009)114号文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2.广义上的“采购人员”是发票的第一经手人,我们对发票管理进行前移。
  目前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及查伪在网上可以直接进行,我们采购人员拿到发票后可以第一时间直接进行验证,符合发票管理规定后,进行报销认证。这样避免了接收虚假发票或不合规的发票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3.分析增值税税负与其他税负的关系,同时测算企业的综合税负情况,不仅便于对各项税费的规划,而且还便于对资金的统筹与安排,从而也降低了企业资金运营成本。
  二、在企业销售管理中对关联交易的涉税进行统筹安排
  (一)掌握关联交易最新的税收政策
  例如,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借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第13项报告成果,于2016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6年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我们不仅要理解,而且能够在企业销售管理中对关联交易的涉税进行统筹安排。
  1.该公告对关联关系的定义、关联交易的类型等新作的规定;
  2.要求了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对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二)知道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风险核查的信息采集与风险识别情况
  1.了解税务机关对以下信息的采集
  (1)企业集团组织架构;(2)业务描述;(3)财务以及税务状况;(4)根据实际需要,有时还需对第三方信息补充采集进行核实。
  2.清楚税务机关对风险的关注点
  (1)关联交易规模较大或者类型较多,或是同比增幅较快但盈利表现较差,或是同比降幅明显。
  (2)集团内企业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重点关注亏损或微利三年以上的企业,并会对亏损或微利时间越长越应加强关注。
  (3)利润率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率的企业会高度受控。
  (4)与低税负国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三)在掌握上述两点的基础上,企业在销售业务管理环节还要做好相关的应对策略   1.有清晰的组织架构、选择适合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并对其关联交易阐述销售管理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销售时,需要将利润水平保持与独立第三方销售利润水平相符,并保证企业的职能定位与利润能够保持相符。
  三、对技术研发与技术成果投资的税收政策合理利用
  (一)技术研发优惠政策包含的相关条款
  国家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及技术创新,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发布了多个公告,在财税上给予了较大的优惠,企业应如何把控,案例说明:
  1.2016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总函(2016)685号文,其中: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这里的表述减轻了企业在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时的顾虑,免除了各级税务机关以其他涉税事项未决为由拒绝办理的担心。我们企业应该积极主动梳理相关资料,及时分享该优惠给予企业的红利。
  2.2016年9月1日施行的财税(2016)101号文,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递延5年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N年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N年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6)65号公告补充说明,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因此,我们对每个政策要理解透彻,否则不仅没有享受到优惠,还容易给企业带来税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得不偿失。
  (二)关注风险点,避免走入误区而带来管理上的风险
  对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技术研发及技术成果投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并完善以下?追矫妫?
  1.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为税务稽查提供必要保证。
  2.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审批。
  3.规范研发项目的跟踪监督与成果验收。
  4.技术成果投资要注意确权及价值的确定。
  四、结语
  国家采取了各种税收政策来促进企业发展,我们企业应积极参与,并能够通过对税收政策的合理利用,让企业降低运营风险,同时提升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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