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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意义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依照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于纳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事先安排,以实现优化纳税、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由此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财富最大化。企业应认真探究与税收及经营管理相关的规律,实现规范化管理,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竞争力。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由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技术开发的投入较少,难以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导致企业不能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不能获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足,使得企业浪费了关于节能设备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中设备投资额10%的优惠额,企业的应纳税额难以降低。
  (3)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没有被单独分开计算,最终导致企业没有享受到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此方面还有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2.不同费用的处理方式存在问题
  (1)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工作时,没有对项目立项使之按照配套来管理,在开发过程中的研发费用没有按照技术开发费设账管理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对研究开发费开发方式的选择上也缺乏应有的筹划意识。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过于单一。企业没有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磨损状态来确定可进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由此难以真正反映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对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产生的价值贡献。
  (3)企业通常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核算,但事实上,在企业的原材料价格水平波动大的情况下,若是企业存货的周转速度缓慢,那么积压的库存不但会占用着大量流动资金,还将导致当期利润虚增,这也就意味着企业需要多缴纳所得税。
  3.销售收入处理方式存在问题
  一般来说,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是以董事会的意见为主进行设计,但是董事会对相关财务管理及税务筹划的专业知识了解有限,使得企业在没有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之前就制定出了收入确认原则,最终导致企业浪费了合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机会。例如:在进行赊销销售过程中,企业过早给买方开具了销售发票,使得企业在收入尚未全部实现的情况下却需要承担垫支的税款,这导致企业的部分资金被税款占用,也使得赊销政策给卖方企业提供的税收筹划利得没有被利用。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1.充分利用优惠政策
  (1)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为争取早日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企业应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来建立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这将使企业大规模、可持续地减少应纳税额。
  (2)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各项税额的抵免政策。例如:若是存在新技术所得,应提前在税务机关做好针对该项所得的备案登记处理,这样才能在年度终了时享受到“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不缴或者只缴纳一半的税。
  (3)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免征与减征政策。这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时刻关注与税收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与优惠政策相关的知识储备,把握各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例如:针对技术转让所得,财务人员要严格将之依据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这样企业才能拥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来减少支出税款。
  2.关于费用方面的筹划措施
  (1)针对技术开发费,企业应当为研发项目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使得研发立项的操作流程更加规范,以此来帮助财务人员高效开展技术研发的核算及费用管理。财务人员要将已立项的研发项目费用与未立项的研发项目费用分别核算,不可将之归集核算,对已立项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可加计扣除。
  (2) 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可由认为预计的经验值,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巨大空间。如果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缩短,便可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回收的速度,即把固定资产后期的成本费用往前移,将前期的利润往后移,如此可实现所得税的递延缴纳,企业将获得一部分货币的时间价值。
  (3)在不同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的存货,企业应采用不同的方法、选择适当的税收筹划技巧对存货进行处理,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来核算存货,移动加权平均法能够增加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由此便能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
  3.关于销售收入方面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销售方式大致有:直接收款、分期收款、预收账款、委托代销等。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1)如果企业难以确认销售货款能被及时收回,则企业应当考虑以赊销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销售,比起直接收款和预收账款来,前两者在这种情况下更能避免垫付所得税税款。
  (2)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及获取的利息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日期,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推迟约定的日期,延迟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例如:在年底发生的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按道理应该在12月份确认的销售收入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于次年的1月份支付,由此便可将收入延迟至第二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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