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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研究

  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承担着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和保障金融管理专业性的重要职责,因此地方政府应该致力于完善金融管理体制。
  一、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现状
  第一,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权责不对等现象依然存在。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承担着中央政府授权、一行三会委托等重要职责,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权责不对等现象依然是困扰其开展及金融管理的首要因素,主要表现为权力有限但是实际承担的管理责任较为繁重,比如说在进行地方性金融风险防控或者发生地方性金融突发事件的时候,地方政府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和管理权限,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表现得极为被动。
  第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监管缺失或者监管重复。农村金融作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处于监管盲点和监管缺失的状态;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还同时受到银监会和地方政府的双重监管,导致其在具体的决策的过程中受到严重的掣肘。
  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工作将重点放在了金融发展上,但是却忽视了金融风险的管理。当前地方政府在构建金融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将重点放在了扶持金融机构和搭建金融融资平台上,但是在商业银行数量越来越多,融资平台越来越广阔的情况下,金融发展过程面临的金融风险也就越来越高,当前地方政府的债务余额已经达到了11亿元之多。另外,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构建还存在着管理不畅等诸多问题,政府和银监会之间的职能定位的不协调、多头管理等因素都影响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完善。
  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对策分析
  (一)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建立协调的金融管理工作关系
  在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过程中,首先要做的是协调好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金融管理工作关系,从而促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效率的提升。
  第一,应该合理地划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管理职能。中央政府在金融管理中主要负责宏观性调控政策的制定,比如说制定金融政策、进行金融产业规划等等,与此同时主要负责对大型金融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责则在于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金融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制定的金融政策、监督地方性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运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第二,有效地?f调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监管权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上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特色,二者之间建立起协调机制是很有必要的。中央和地方之间应该定期地进行金融信息的沟通,交流金融监管的经验,当地方性金融风险出现的时候,二者之间应该协作处理。另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应该建立起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建立起金融事务长效协同管理机制,从而促进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的持续性完善。
  第三,确保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权责对等。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管理那些金融风险小、经营范围狭窄和管理杠杆效应不明显的小型金融机构,负责对其进行风险管理、行业准入监管等等;而中央政府则应该主要负责金融风险高、经营范围广泛、管理杠杆率较高的大中型金融机构,对其的风险管理和行业准入则要交给一行三会来执行。
  (二)强化地方性金融组织的内部监管工作
  有效的金融管理机制的建立需要地方性金融组织有效的内部控制工作作为支撑,地方政府在完善金融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这一点:
  第一,要建立法定金融管理机制,确立人民银行的监管中心地位。在零八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宏观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已经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地方分行和支行应该负责金融风险的化解和防范,确保地方金融得到有序和稳定的发展。在分行和支行的领导下,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应该有效不紊地保证各领域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支持地方性中介机构的发展。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能够在各地区得到良好的发展,那么就可以对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有效的补充,确保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处在完善的监督之下,为金融机构的有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力。此外,法人金融组织应该注重自身内部控制能力的提升,比如说放宽法人金融组织的准入条件,促进民营资本进入到法人金融组织之中来,提升金融资本的多元化程度等等。
  第三,发展地方性行业协会。小额金融贷款公司、融资担保企业、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虽然对地方性经济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的话,很容易造成金融风险的加剧,地方政府可以鉴于此建立金融行业监管协会,比如说证券协会、基金协会、担保协会和小贷协会等等,为行业发展提供自律的环境和约束条件。
  (三)健全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
  第一,地方政府应该注重强化自身在组织和领导地方性金融管理工作的职责。笔者认为可以建立地方性金融管理研究机构,研究地方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地方性人才整合和资源优化配置,做出金融发展和金融管理改革的合理决策。
  第二,地方政府应该对地方性金融管理体制、模式和方法进行整合和统一。地方政府可以借助自身改革的有利契机来完善顶层组织设计结构的完善,有效地解决金融管理机制中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管理局面,强化自身对金融办的主导和领导地位,地方政府可以将行政管理权、监督权、准入权和执法权都交给金融办管理,统一金融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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