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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经济责任追究与国家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2
  一、引言
  从大的方面来说,腐败被认为是行为主体为了其特殊的利益而滥用权力或违背公共职责的一种权力变异的现象。也可以说是公职人员为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行为。国际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曾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近十年来的腐败主观指数(CPI)一直位于3.5左右,属于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发挥国家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实现国家“良治”是目前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刘家义,2008)。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呈现跨越式发展,然而伴随着发展进程出现的竟是严重的腐败问题。2003年开始出现的“审计风暴”让公众认识到国家审计即政府审计,旨对国家公共部门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通过法定环节和审查程序为公共财政管理提供改进措施及建议,?S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财经秩序(蔡春,2009)。原审计长刘家义在2008年提出的“免疫监督系统观”深入人心,他认为审计监督是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就好像我们身体内的免疫系统一样,这种源于仿生学的说法使人们更清楚的认识到了国家审计的重要性。
  最有名的就是Litgaard在1988提出的腐败公式:腐败=垄断+自由裁量权+问责。实证研究发现,政府管制规模、法律制度与腐败有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Fisman和Gatti,2002)。运用GDP与进出口额来度量经济发展与开放程度,发现不同地区的腐败治理水平相差较大,这可能与各地区的法律制度环境差异性较大有关(周黎安和陶婧,2009)。官员的工资和教育水平也同样影响着国家的腐败治理水平(万光华和吴一平,2011)。“有效腐败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广泛和低效的经济管制,腐败行为有助于私人投资者绕开政府管制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害腐败论”认为腐败是经济的掠夺者,导致严重的市场扭曲。
  三、腐败治理与经济责任追究
  腐败领域中特别是经济方面的腐败尤为严重,抑制经济领域的腐败已成为腐败治理的主体部分。腐败被经济学家认为是官员特权以及市场扭曲所孵化的产物,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使得官员选择权力寻租以及公权滥用。对于经济领域的腐败,应该从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入手,通过追究经济责任履行状况来寻找腐败治理的路径,经济责任审计就是由此萌生的。腐败公式中的问责制即为对政府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一种追究制度,更是减少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问责制的首要关键即为经济责任的追究,前提也是正确的界定这些关于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主要是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经济责任的追究要贯穿于官员职前、职中和职后,这样才能实现审计过程的全监督。
  四、经济责任追究与国家审计
  原审计长刘家义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我们就审计去讲审计,就审计去研究审计,那就没有办法真正的去理解审计的精髓所在,必须把审计发在国家治理的这个大的系统中去研究和考量。这样才能了解审计的本质,体现审计的价值和发挥审计的作用。国家审计属于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免疫系统中的“预防”、“揭示”、“抵御”的作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依法使用权力去监督制约权力的手段。国家审计中的领导干部责任审计,使得审计部门可以与各种纪律检查机关联合起来,保证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经济责任审计与国家审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经济责任的追究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一环。重点是首先对于这些领导的经济责任进行确认划分,这样可以为政府机关任免干部提供依据,也为相关的执法部门惩处违规违纪人员提供证据。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应该是以国家审计为核心,联席会议报告为纽带,需要多部门进行参与。可目前的现状是经济责任审计与这种问责机制明显脱节,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追究过程中与各个相关问责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审计报告未能及时出示,并且缺乏应有的公开透明性。
  五、国家审计与腐败治理的联系与限制
  《审计法》这样写到: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本法。腐败治理与国家审计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审计的有效开展可以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提供一种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路径;腐败治理反过来也会促进国家审计自身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政府问责制度的落实。国家审计作为整个国家重要的“免疫系统”,重要的是通过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与纠正,真正的做到从源头上来遏制腐败的发生,将国家官员的权力真正的约束在人民的授权范围之中。
  我国的腐败现象有着明显的特征,首先就是腐败在我国涉及的领域特别广,其次就是领导干部层级越高腐败现象越为严重,还有就是腐败的手段非常隐蔽,不容易被审计部门发现。彭华彰和刘晓靖在2013年通过调查问卷发现85%以上的民众认为反腐是国家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证研究经济增长、公共投资与腐败的关系,从中发现我国目前腐败程度已经接近拐点,这将阻碍经济的增长(杨飞虎,2011)。我国的审计独立性并不强,对于经济责任追究的能力意识不高以及腐败治理监督合作机制不完善问题正阻碍着经济的正常运转。   六、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追究体系的建设
  经济责任追究的关键就在于政府的问责,政府问责制的核心则是建设责任政府。我们可以初步的将经济责任追究体系划分为三部分,首先就是明确相关官员或部门的经济责任,其次是调查确定政府官员的经济责任履行报告,最后实行任前、任中及任后的经济责任审计追究,并形成终身受外界监督机制。在经济责任追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大任中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同步审计力度,合理划分经济责任的类型,增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对经济责任进行追究和识别,来确定不同的腐败类别,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国家审计策略以及手段。在审计追究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同时也需要加强审计单位自身的建设,包括有制度、队伍以及技能的建设。
  (二)多部门合作形成有机整体
  经济责任追究制的完善需要各部门的积极配合,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健全经济责任问题的整改及跟踪检查的机制,加强与财政、工商、税务、纪检公安等部门的合作,整合审计机关和其他的审计问责主体,多方力量形成一股绳,共同推进腐败治理的进程。为了加强政府审计整改制度的潜力,强化与纪检司法公安部门的协作,我们同样需要适时建立审计问责结果的一种联席公告制度,促进国家审计中处罚权限的改革,从而消除我们审用两张皮的制度性问题,形成国家审计对于腐败产生的专业化威慑力。最后需要加强的是财政的同级审计功能,只有完善健全审计内部运行经济责任问题,真正的使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有效,才能形成有力的审计问责监督机制。
  (三)建立“四面治腐”法律体系
  全方位的国家腐败治理体系需要从法律、权力、公民以及道德的角度出发,通过完善审计治腐的法律体系,增强审计治腐的?O督权力,建立全民参与的审计治腐机制,从而维护审计人员的职业形象。“以法治腐”是指建立和完善审计治腐的法律体系,从制度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使得腐败治理中的审计变得有理可循。“以权治腐”是指增强审计治腐的监督权力。国家审计其实就是一种对于权力进行监督的行为,对于权力的界定就必须明确。“以民治腐”是指建立审计治腐的全民参与机制。公众参与是腐败治理中重要的外部监督力量,也是最有代表性的根本力量。“以德治腐”是指树立审计人员的职业形象。腐败会腐蚀我们的社会道德,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结语
  本文从经济责任追究的视角出发,研究腐败治理与国家审计,以及三者之间的联系,探究从国家审计的层面来进行腐败治理的措施及建议,对于现行腐败高压形势下进行国家审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大力加强审计监督的过程中,通过审计官员经济责任,并在任中及任后进行跟踪式的监督,明确相关的经济责任,着重的发现国家审计整改以及促改制度中潜力,从而有效的实现全方位的国家腐败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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