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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院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问题及完善路径探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0.067
  我国高校助学金政策自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其保障在校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作用,但由于现行的助学政策自身存在这一些缺陷,导致政策在到实施过程中目出现了“拉选票”、“合谋”、“平均分配”和“贫困贵族”等诸多畸形现象,极大地弱化了国家奖助学金社会功效的充分释放,执行效果亦呈现边际递减的态势。认真探讨民族院校现行国家助学金政策存在问题和提出解决的策略,对民族院校乃至其它高校的助学金工作的实施都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以确保国家助学金政策最大程度地发挥它资助育人的功能与效用,有效促进教育公平目标的实现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民族院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贫困生认定制度不够完善
  1.1.1难在辨别贫困证明的真伪
  学生生源地或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是认定贫困生的主要依据。但我们往往难以把握和确定这些贫困证明的可信度。一方面,由于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担负,生源地民政部门不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生源地民政部门在开具贫困证明时对家庭经济情况的审查并不十分严格,加之部分地方行政部门“乡里乡亲”的情理羁绊,往往“为民服务”,直接签字盖章,这样的贫困证明就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可信度严重不足。另一方面,部分家庭条件较为优越或具有家庭背景的学生缺乏诚信,不管是否贫困,而是利用家庭带来的便利条件和“关系户”的身份,开具到具有“水分”的证明。而对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学校未能一一去学生所在地审核查验,导致有些地方出现不少家庭并不困难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现象,即“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外,多数学者的研究认为,“当地政府提供的贫困证明参考价值不大,因为这些证明多半是在?]有调查的情况下出具的,既然没有调查就不能真正的反映学生家庭的真实情况。”
  1.1.2难在判定贫困学生的真实贫困程度
  由于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助学金和二等助学金两个等级,这些助学金等级与贫困生的贫困程度挂钩,因此要确定了贫困生的贫困程度才能评定等级。但实际上由于各地区、各高校之间的差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制定了评定标准,在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学校管理部门在确定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家庭是否真正贫困以及学生贫困的真实程度的掌握方面存在难度。可见,我们如何对贫困生的贫困程度进行有效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1.2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存在漏洞
  目前,高校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一般采取经过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和公示――学校审批、公示的评选等程序依次上报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学校层面、二级学院对班级评定的监督没有到位或出现“真空”,甚至频繁出现了各种扭曲的“民主”评定方式,学生唯利是图现象滋生。如有些班级的评定工作采取获得过助学金的同学不能参评的“轮流制”,或者采取受助同学拿出一部分助学金充当班级的班费的“公有制”,或者采取将助学金拿下来后全班平分的“平分制”等形式,这些做法看似“公平”,然而事实上对于真正有需要的学生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了助学金评定的基本原则,更重要的是滋长了学生不良风气的产生,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难以估量的。
  1.3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制度缺失
  1.3.1政策本身的无偿性定位
  “目前高校助学金发放呈现受助学生只享受相应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助学金资助具有无偿性的明显特点。”国家助学金既不和奖学金一样需要靠努力学习并取得相关成绩才能从众多学生中获得,也不像勤工助学一样,需要通过学生的辛勤劳动才能获得。所以,这种无偿资助的方式,加上大面积的资助范围,使众多学生以为只要出具自己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而不需要太好的学习成绩就能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导致部分贫困生不劳而获、懒惰的思想的滋生,同时资助的无偿也使得助学金这块“馅饼”被许多非贫困生盯上,导致出现很多的伪贫困生。可见,资助的无偿性弊端已日益凸显。
  1.3.2制度规定由政府分配名额的做法难以保证公平
  关于国家助学金名额的确立和分配,主要是由教育部和财政部等部门通过全国范围内各高校贫困大学生占所有大学生综述的比例,从而以计划式的指令分配给中央直属高校和地方院校。该举措有一定的科学性,能从宏观和整体上把握贫困大学生的情况,在高校之间、地区之间和贫困大学生群体之间的差异未能有效顾及,呈现两种现象:一是部分高校实际需要资助的贫困大学生名额远远多余政府给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导致有部分贫困大学生未能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名额的资助;二是有的高校助学金名额则远远多余实际需要贫困大学生资助的名额,致使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用不完,但为了使用完名额,这些学校只能将这些有多余指标安排给一些“非贫困生”,这样做导致国家助学金没有真正“物尽其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受此制度的影响,高校在得到上级下达的名额指标后,也采取名额分配的做法下达到二级学院,再由二级学院将指标分配到具体的班级中,但是这样分配的方式往往未能体现实际情况,因为专业之间、班级之间学生的贫困程度是不太一样的。于是就可能会出现了A班的贫困程度高而B班的贫困程度低,但两个班的助学金名额却是一样的。这样就有可能造成A班有些贫困生没有评到助学金,而B班的非贫困生却得到了资助,这使得评定结果有失公平,不能使助学金设立的初衷得以真正体现。   2完善我国民族院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的路径思考
  2.1对现行国家助学金政策进行微调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原本是从人道关怀出发的一种救济,是党和政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的资助,是无偿的,类似于在高校中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体现教育公平实和社会公平的一种手段。”确实为众多贫寒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并顺利完成学业提供重要的政策保障,为众多家庭经济贫困的学子助力实现自己的理想,从而改变自身命运和改善家庭情况提供了有利帮助。然而,“由于评定条件的模糊且资助名额的投放量较大,致使该资金设立本身并不符合高等教育平等理念、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念和人力资本投资理念的基本要求。”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只要证明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经相关申请程序并审核后就能够获得国家助学金。在此情况下,应考虑逐步将国家助学金的无偿向有偿转变,通过将原用于国家助学金的部分资金转为其他方式发放,如把这部分资金用于增设更多的勤工俭学岗位,让贫困生通过勤工俭学获得补助,这种按劳取酬的方式一方面避免了“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另一方面也使那些真正贫困的学生通过勤工俭学真正体会到独立、自立、自强的精神,从而为将来的就业储备力量,变得更有底气,更加自信。由于政府部门直接分配名额指标与各地区、各学校的实际贫困生数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议应对各类高校学生生源地的贫困状况、高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城乡差异等情?r进行实地充分调研研究,并依据调研情况给各高校所分配到的助学金灵活设置的上限名额,要求各高校评选的助学金名额不能超过这个上限,但允许有缺额,并将缺额的资金部分转做“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勤工俭学、奖学金等方式进行资助。这种做法更更具指导性和实践性,贴合实际、更加科学。
  2.2加强制度建设,创新民族院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体系
  2.2.1健全民族院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机构
  当前由于高校扩招,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在校人数不断增加,给学生资助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压力,同时也面临家庭贫困学生心理等问题,这也就给当前学生资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要建立健全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增加工作人员数量,完善激励机制和措施,实现学生资助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县、学校四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整合资源,最终形成一个权责清晰、自上而下、分工合作、保障有力、协调一致的科学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体系。应进一步加强各高等院校资助机构的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地方政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资金安排、场地落实。要使地方政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形成良好的合作与协调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升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2.2.2建立科学的贫困生认定机制
  制定一个科学的认定机制和指标体系,成为当前民族院校国家助学金制度完善的关键所在。首先,科学制定贫困生的认定标准。以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方式计算贫困的程度,确定学生贫困的等级。其次,要在全国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全国各地家庭生活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差异,计算出学生的家庭困难程度,并考虑高校所处地区生活水平的高低,灵活制定适合每个高校学生的资助等级体系。最后,计算大学生所读专业所需要的费用和家庭收入的差异,对艺术、设计、建筑等收费比较高的专业,计算方法可以适度放宽,资助标准可以适度提高。具体而言,建议主要从以下三方面重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一是建立规范化的认定制度。各高校成立专业化的认定机构与人员。通过设计统一的认证标准,实施动态管理,确定公平、公正的认定流程,提高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科学性。二是建立困难学生身份核实制度。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会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了充当着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困难学生身份核实工作小组,定期通过对学生生活调查、家庭所在地走访、电话咨询等方式,不定期地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如G民族大学学生资助中心,每年寒暑假都会安排学生工作人员,如辅导员、班主任以及转关学生工作的各二级学院副书记以及学生工作处的领导老师进行家访与慰问,这样既可以实地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又能表示对困难学生关怀,与困难学生父母一起关注贫困大学生的心理情况,真正做到心中有数;四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制度。利用身份核实的材料及结果,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存储并定期更新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在校受助情况、获得奖励及受到处分情况等为资助工作的有效和精确开展提供参考的数据资料。五是建立抽查家访制度。对申请贫困助学金的学生,每学期从申报学生中抽查5%-10%的数量,由二级学院组成家访小组深入到被抽查的学生家中进行实地调查,以进一步了解申报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并通过此举及时发现不如实填报申请信息的不良行为从而予以纠正。
  2.2.3完善国家助学金规范化的评选制度助学金的评选至关重要,要体现规范化、公正化。
  一是增强资格审查透明度。凡是未进入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申请,一律取消其助学金申请资格。二是明确评选标准客观性。要尽量减少助学金的评选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助学金是贫中助贫,可根据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来确定资助的学生名单。三是进一步规范评选程序。逐一按照贫困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综合把关、各院系审核查验和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名单、最后由所在高校审批公示,在评比过程中更加注重班级同学和班主任的意见,因为他们和申请的同学接触和了解得更多,能如实反映所申请学生的真实情况,同时坚持院系、学校二级公示制度,给予院系审核以足够的灵活性。四是成立公平、公正的评选团队。建立三级审核制,一是由分管领导为组长,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组成的校级审核小组;二是由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班主任和辅导员组成的院系级审核小组;三是由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一般以宿舍为单位推选1名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以及申请人实际情况,审核和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名额。   2.3探索建立民族院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失信的追责机制
  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作为高校一项重要的关系广大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工作,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资助政策的法律化、定型化的必然趋势。通过建立健全关于学生资助的法律体系,规范资助行为,明确相关政府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各高校资助机构严格要规定做好资助工作,同时也明确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权利和义务,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需要资助、扶助的内涵、资助标准、资助程序等进行立法化,使资助、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杜绝和惩罚任何扰乱大学生资助工作的违法行为,从而建立一个有序、有效地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同时,还要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从信用体系的角度尽量减少和杜绝违纪违约现象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如在贫困证明的开具要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心和工作严肃性,建立生源地认定过程中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明确整个环节中各部门的责任与义务,提高贫困证明的可信度,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贫困生认定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一是对以弄虚作假获得资助的非贫困生,一旦发现将取消评比资格并进行通报,记录进诚信档案,通过此举警告以谋求蒙混过关的学生;二是对发现搞“平均主义”、“轮流享受”助学金的班级,要严肃追求班主任、辅导员的责任;三是尝试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回收制度。一旦发现受助学生有挥霍消费、奢侈生活等行为,学校有权回收资助款,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和警示教育,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将其与评优评先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及就业推荐等结合起来,并将追收回来的国家助学金评选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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