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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金融发展的困局及其突破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022-02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权利,但是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还不允许农民对占有的土地进行抵押。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标来筹措资金,对充分发挥农地价值、促进资金融通、实现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因为在农地金融法律方面的限制,导致农地金融发展难以突破传统土地制度的束缚。所以,政府要积极探索农地金融发展的背景原因,总结农地金融实践的不足之处,积极推进我国农地金融发展和突破。
  一、农地金融兴起的背景
  过去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主要是服务于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背景下的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大量资金和人力会涌向城市,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是支农信贷的主要力量,但是在改革经营模式后,更加注重经营利润,支农投入严重弱化。直到2010年中央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才得到创新,首次提出了土地抵押贷款。现在在法律方面仍然禁止农民实施土地的抵押,但是为了大力发展农村金融,缓解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我国部分省市开展了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对农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农地金融实践的主要模式
  (一)“农户+地方政府+土地金融机构”模式
  ?模式首先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建立土地金融机构,基于农民抵押的土地,向其发放贷款。该模式的优点非常明显,可以利用政府的影响力,可以以较低成本的建立农地抵押贷款制度。但是由于该模式有政府的介入,金融机构在实施经营的时候一般会有双重标准,农地金融实践也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府的控制,会从而影响土地经金融机构的业务重心。其次是实施“农户+地方政府+土地金融机构”模式。土地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会比较单一,资金不具有稳定性,审查办理农地抵押贷款及事后监督费用较高。例如,1988 年的贵州湄潭利用该模式,土地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较低,最后以失败告终。
  (二)“农户 + 村委会 + 金融机构”模式
  该模式的运行主要是农民个体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然后由村委会推介,由镇经管站通过丈量土地面积进行评估,之后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抵押登记,最后由金融机构对农民占有的土地进行综合性的评估,最终决定是否向农民发放贷款。该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利用村委会的优势,减少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当然最大的优点是农民的土地用途依然保持原有的状态,仅仅是限定在村集体内流转。同时,该模式的缺点也比较明显,就是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不够健全,容易发生系统性的信贷风险。
  (三)“农户 + 专业合作社 + 金融机构”模式
  该模式是在村委会的组织倡导下,农民以承包的土地作价入股成立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该模式在实施的过程中专业合作社会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整体的收益较为稳定。但是,由于存在多重委托和代理关系,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农民的利益,农民在该模式下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的收益与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有直接的关系。
  三、农地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没有获得法律的认可
  我国《物权法》规定,耕地、自留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行抵押。虽然我国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农村的产权制度进行不断的更新,但是依然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予以确认,所以农地金融制度建立面临的第一大问题就是法律和政策的制约。农村土地无实质性的抵押,但是在法律上认为其是一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只有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权,才能设立抵押,普通农户承包方式无法进行土地经营权抵押,对我国农地金融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缺乏完善的流转服务市场
  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如果农民不能如期还清银行贷款,银行就可以进行土地的拍卖、变卖[1]。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发生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是现在我国缺乏完善的流转服务市场,所以没有为农地金融制度的建立提供积极的因素,尤其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极为缓慢,制约着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和贷款银行的积极性。
  (三)农地金融操作难度大
  首先,土地承包农户是我国农村土地处理操作最基本的形式,农民主要是在拥有经营权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抵押贷款不仅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就算以法律上流转的定义进行抵押,一般土地估价也会很低,获得的贷款资金规模会非常的小,并且在贷款资金操作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其次,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农村土地出现了家庭农场、企业等经营主体。但是经营主体如果不能如期偿还贷款,转出土地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就会被处置,转出土地的农户将承担较大的土地流转风险。不过在理论上将土地转出的农户不会同意经营主体将自己的土地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就算农户同意,银行也要评估是否能够补偿农户的利益,所以操作和处理的难度非常大。
  (四)农业经营者作为信贷主体,存在较大市场风险
  首先,我国在农业生产方面对市场没有较高的敏感度,农业生产往往会呈现出无序化的状态,农产品的价格波动非常的大。其次,如果土地承包经营者遇到自然灾害,势必会造成地上附着物的重大损失,对于贷款人是难以掌握这些客观因素的,所以信贷风险防范的难度较大,所以大规模地推动农地进入抵押贷款市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四、我国农地金融发展创新路径
  (一)完善农地金融的相关立法
  现阶段的相关农地金融法律,禁止抵押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了作为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一般应符合的特定性、可转让性、价值权性条件[2]。所以也说明法律既然允许家庭承包土地实施经营权转让,也就应该允许实施经营权抵押。所以我国政府应该修缮农地金融的相关立法,明确农村土地的担保物权性质,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抵押设定,实现农地金融法治上的创新,为农民创业提供更多资金筹集的渠道,实现土地产权效益的最大化,推动我国农地金融发展的突破。
  (二)加强农地金融的政策扶持
  政府一定要在原来土地流转管理的基础上加大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监督和管理,最大程度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并且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的功能和用途进行有效界定,切实按照规定的用途实施抵押。其次,要保证合法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不受到侵犯。在土地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对土地所在农村的承包关系进行查清,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的规模面积、抵押时间和位置等,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登记制度,保障农民能够真正掌握土地经营承包权利,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政府要不断提高自身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促进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抵押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这些都需要政府加大对农地金融政策的扶持,规范管理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方便抵押物因抵押人无力偿债时的及时变现创造条件,积极推进我国农地金融业务的发展。
  (三)创新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
  第一,政府要将农地金融政策与银行的信贷业务紧密的联系起来,发挥扶持政策与信贷金融的协同作用,不但能够满足银行业务的效益,还能有效发挥政府财政的积极作用。第二,有效联合土地各主体之间的金融关系,提高中小农户的金融支持比率。并且可以通过核心企业的担保提高企业操作农业产业贷款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信?J银行也可以有效规避防范信用风险。第三,农户在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时候,可以将经营权和相关附着物权一并抵押,解决农户因裸地抵押获得贷款金额较小的问题。第四,借款人应该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担保公司也要承担起自身的连带保证责任,这样可以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尽量规避法律风险。
  (四)构建农地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要对借款的经营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验[3]。银行可以根据自己对借款人分析的结果进行贷款金额的限定,并且结合借款人的生产周期确定还款的期限和方式。其次,要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依据市场交易的价格来作为土地建设交易的价值认定标准[4]。最后,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尽量避免出现贷款金作为非农用途挪用的现象;同时要促进各个要素主体之间的平等互信,促进我国农地金融体系的公平。
  结语
  综上所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标的来筹措资金,对充分发挥农地价值、促进资金融通、实现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在农地金融法律方面的限制,导致农地金融发展难以突破传统土地制度的束缚。政府应该完善农地金融的相关立法,加强农地金融的政策扶持,创新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构建农地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推动我国农地金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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