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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信贷模式下大学生金融服务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2.044
  1引言
  2015年以来,趣分期、名校贷、分期乐等多家专门针对大学生的信用贷款全面冒出。这些“校园贷”平台自我宣传主要是“无担保、宽审核、分分钟到账、免息”、申请门槛低等等。这些“校园贷”产品的共同特点就是:只要借款学生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基本个人资料,就可以在“校园贷”平台上完成注册贷款。由此可知,“校园贷”大多具有申请方便、手续简单的特点。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校园贷”也存在着审核信息不严谨、申请门槛较低、高利率、风险大等值得我们警惕的问题。2017年3月,湖南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创业为名骗学生办理高额校园贷款。据该校发布的《关于李某案的情况通报》显示,涉案的校内学生达26人,每个学生被骗贷金额在1万元到7万元不等,涉案金额共计84.9396万元。目前李宁已经被刑事拘留。避免“校园贷”悲剧再次发生,推进“校园贷”P2P金融服务平台规范化运作,这已经成为高校、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2“校园贷”迅速发展的原因
  “校园贷”之所以能被高校学生接受,且近几年以来迅速发展,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2.1互联网金融推动了“校园贷”平台的迅速发展
  201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首次被纳入国家规划建议。“校园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类似于专门针对大学生的P2P平台,在国家“普惠金融”的政策背景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再加之2009年银监会下发文件,叫停了大学生信用卡,银行也随之停止了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卡。然而在校大学生的消费需求仍然十分旺盛。趣分期、分期乐、爱学贷、名校贷等新兴的、非银行的金融服务开始涌现,填补了这一市场。
  2.2大学生消费欲望强烈,借贷需求旺盛
  随着大学生个性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崛起,大学生享受优质生活及追求时尚的愿望与不匹配的资金来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简单来说,他们超前消费的欲望比较强烈,收入来源主要是为数不多的生活费。攀比消费心理、模仿消费心理大大地刺激了他们强烈的消费欲望。只要在校大学生的消费欲望仍然强烈,“校园贷”就很难在高校中“销声匿迹”。
  2.3放款门槛低
  众多的“校园贷”平台,不仅加剧了行业内的“校园贷”竞争,也使得大学生进行校园贷款的门槛不断被降低。大多数“校园贷”平台对外宣传“无担保、宽审核、分分钟到账、免息、安全保密可信赖”。在校大学生仅需要在“校园贷”平台上提供学生证、身份证、户籍信息等基本资料,就能办理校园贷款。申请门槛低,手续非常简单,审核要求低。这样一来,一些经不住“校园贷”诱惑或者信贷需求旺盛的在校大学生就能非常轻易地贷到款,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放大了校园贷款的风险。
  3“校园贷”的法律问题研究
  3.1涉嫌暴力逼债的问题
  从裸条借贷到暴力催收,校园贷愈发“变味”。继媒体报道的女生裸借事件,又有媒体曝出云南红河学院的一名女生因借了“校园贷”未能及时还款,个人私密信息被公开在了学校贴吧上。采用在网络上公布借款人个人身份信息或者裸照的方式来催还贷款的“网络催客”在“校园贷”的经营中已经屡见不鲜。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校园贷”平台采用的催款方式,基本上是形式多样的威胁、恐吓甚至包括人身伤害等更为激烈的手段,迫使借款者举新债还旧债,从而极大地威胁借款者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
  3.2涉嫌非法经营的问题
  即使“校园贷”放贷的利率并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大多数“校园贷”平台的年利率仍然控制在20%以内,所以“校园贷”在目前法律上不会被认定为高利贷。但是,“校园贷”潜藏着一些风险,有的平台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如零首付、零利率等,实际上却收取各种名目的手续费。此外还故意隐瞒借款利率或者期限,这实质上就是不折不扣的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第2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3“校园贷”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
  “校园贷”是以互联网为资源、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新型P2P信贷模式下的大学生金融服务,目前仍然处在发展的初期,并未依照金融行业的规范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校园贷”平台规范发展的关键和难点是网络是否安全,从现已发生的“校园贷”事件中,可以看出危及网络信息安全的要点有很多,比如技术原因、管理技术、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等。与此同时,申请“校园贷”贷款需要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户籍所在地址、学籍信息、身份证、父母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资料。这样一来个人身份信息非常容易被泄露出去,在校大学生极易处于弱势地位,从而陷入诈骗、欺诈等非法活动中,很容易触碰到法律“红线”。
  4整治“校园贷”的建议与对策   4.1明确“校园贷”的监管主体,各部门实行联合治理
  我国多年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分业监管,但“校园贷”平台尚未明确其监管的主体,所以大部分“校园贷”平台还处于灰色地带。“校园贷”平台与P2P信贷模式十分相像,但是却不一样,因为“校园贷”的目标群体是在校大学生。所以全国各个高校要迅速建立起校园贷日常监测机制,与此同时,也要尽快建立“校园贷”危机应对处置机制。教育部、各高校?炔恳?联系起来与银监会联合起来共同治理“校园贷”平台,应该尽快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联合管理“校园贷”平台。
  4.2加快建设大学生资助信贷体系
  教育部、银监会等曾数次发文要警惕“校园贷”风险,还是有部分大学生还是没能逃脱“校园贷”的圈套。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校大学生对于贷款的需求还比较旺盛的。要想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政府应该发挥其经济职能,给在校大学生提供无风险、渠道安全、手续便捷、利率合理的校园借贷服务。倘若是简单地提高“校园贷”平台进入门槛,减少“校园贷”平台的数量也只是无济于事。只要在校大学生还有借贷需求,“校园贷”平台仍会继续存在。所以,更加根本的途径是加快建设在校大学生资助信贷体系,除了大学生贷款,银行也可以为高校一些家庭贫困、学习较为优秀的学生提供各类贷款,满足大学生的借贷需求。
  4.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使“校园贷”平台规范发展
  “校园贷”没有任何理由成为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在“校园贷”恶劣事件之后,政府紧急出台了文件来控制“校园贷”的风险。如教育部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教育部下发《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但这些文件基本上都是涉及引导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加大在校大学生校园贷风险教育力度等有关内容,而针对建立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实时预警机制,及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诠释。“校园贷”的规范发展需要教育管理部门、高校、金融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的多方努力与配合,但是如今的缺陷是教育管理部门、高校、金融监管部门等机构缺乏监管“校园贷”的法律依据,在合格主体、执法依据上都存在瑕疵。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为治理“校园贷”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在校大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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