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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研究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服刑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支专业的从事社区矫正的队伍,通过专业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可以使社区矫正取得良好的效果,进而促使矫正对象完成再社会化,实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目标。目前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工作力量薄弱,司法所大多与一套人马,多个牌子,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从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工作的同时,还承担着综治、安监、信访、流动人口管理、禁毒等其他日常工作。依照有关文件要求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而提高重点人群管理、教育改造和为民服务能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现状是人手短缺,专业化程度不足,现在人员不足,监控手段少,导致实际监管难,现有力量难以承担起这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大多依靠我区招聘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及各社区居委会志愿者,而社区矫正工作者这支队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社区居委会人员变动频繁,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现行社区矫正中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的
  社区矫正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是从反馈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理应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仍然受到很大的发展限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T大多不是专业社会工作者;第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普遍不高;第三,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与相关专业方法、知识的严重脱离。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各地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与我国吸纳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比例严重失调。从2003年实施社区矫正以来,按照一定的比例为每个司法所都配备了社会工作者,但是具备社会工作背景的人数不足总人数的10%,而具备社会工作背景的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大多也是从事非专业性的文书工作,这与他们的专业背景严重偏离。科学性、专业性以及规范性对社区矫正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基础素质。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在社区矫正中的发展受到阻碍
  社区矫正的不断发展,亟需从事社区矫正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大机构通过招聘、培训社会工作者,再把他们下派到各个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引入专业从事社区矫正机构,这样机构就能通过招聘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将社会工作的相关价值理念和方法技巧运用到社区矫正当中,采用政府的引导、专业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矫正服务的方式,来实现社区矫正专业机构的专门化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作为社会管理手段的社区矫正正在逐步的社会化,但是目前现实中的发展困境却还是很难满足社区矫正的这一要求。
  (三)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职业制度的缺位
  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就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进行了积极地探索。2008年,全国社工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对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更加全面,更加系统的要求,这让社会工作向职业化,社会化方向迈了一大步。但是,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相关职业制度,至今没有得到全面的规范和完善。工资待遇、相关的教育和培训等仍然长时间处在缺位的状态。
  在我国,各级司法所和相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在进行社会招聘时,新入职的社工在进行社区矫正之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想要通过“速成法”培训出从事社区矫正的专业社工是不可能的。同时待遇、福利水平是导致队伍流动性较大,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发展
  (四)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始终坚持实践创新与法律法规相结合。2004年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初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组成包括两部分:专业社区矫正人员和社区志愿人员,专业矫正人员主要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等;社区志愿人员包括社区团体人员及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人员。在2009年两部、两院联合颁布的《关于社区矫正全国试点意见》以及2012年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都强调了社会工作者和相关的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但是,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所以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也是很模糊的,这就造成了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也缺乏相关的法律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来说仍然是刑罚执行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工作者不具备执法性和法律权威性。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在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中,因为不具备司法权威性,总是会造成矫正人员不配合、不受监督现象的产生。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对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做出了规定,但是规定比较笼统,而且缺乏操作性。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表现形式,而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的助人自助的事业,不具备司法的权威性,这就严重削弱了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影响,是社会工作不适应社区矫正快速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建议有:
  (一)拓宽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参与渠道
  在我国的香港等地区,教育感化是社区矫正的一种重要方法。香港地方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可以判处其接受1-3年不等的教育感化,对其进行感化的工作者主要是接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主要工作是对受感化者进行劝告、心理辅导以及相应的帮助,在对他们进行感化的时候要定期对受感化者进行家访提供督导以及个案辅助。由此可见,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参与渠道。
  在社会工作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虽然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不同,但是其目的都是在已有的制度框架下通过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来完成社区矫正。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很多年,各地区也已经形成了具有属于自己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所以说,扩大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渠道还是很有必要的。总而言之,建立起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专业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社会工作队伍,为了加强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的队伍建设,进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可以借鉴以下措施:通过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岗位,面向社会进行招聘,主要是面对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大学毕业生,从而扩大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力量。第二,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机构来吸纳社会工作者,从上海社区矫正实践经验我们可以扩大政府的购买力度来推动社区矫正机构的发展,这些机构通过对矫正对象提供住所、训练等使他们完成再社会化进而顺利回归社会。第三,通过招募志愿者,与专业的机构进行合作。社区矫正通过人际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源的运用,避免了由于监禁造成罪犯与社会的脱节,顺应了社会的发展趋势。所以说,除了要与社区矫正中心建立长期关系之外,还要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与专业的机构形成长期合作的关系,同时也要发动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的力量。通过以上三方面的努力,就有可能形成社区矫正执法者、专业矫正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志愿者组成的多方协调的、广泛参与的有效机制。
  (二)推动相关社会工作机构参与机制的创新
  西方国家很早之前就形成了规模较大的、相对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而其中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也有很多。例如,到20世界末,美国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已经达到2900多个,而其中假释机构有486个,占16.6%,缓刑机构有812个,占27.7%,假释和缓刑联合机构有1633个,占55.7%。在我国的试点阶段各地区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是对社会工作者以及专业机构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前进的道路。
  社区矫正专业机构受政府行政指令干预而缺乏独立运行的空间,但这是共同管理、盲目干预的结果,并不能任由社工机构运作而不过问。实际上,对民间机构做出必要的引导不但体现了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也能对民间机构指明正确的发展方向。但是他们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分清管理职责和权责界限,从而减少盲目的指挥,在宏观上对其加强引导,从而为民间机构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具体来说,在司法行政体制内已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负责各级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政府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积极培养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机构。但是目前社会工作的是直接提供服务的,所以现阶段还应以基层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和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合作为主,通过购买的方式来完善以民间机构为主的社会工作机构进入社区矫正的运行机制。
  2012年11月,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当中明确规定了将社区矫正人员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之中,体现出了政府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扶助,也从制度层面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三)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的相关职业制度
  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制度建设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完善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资格考试制度。2008年,我国举办了第一次全国范围的社会工作者资格认证考试。虽然通过考试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职业资格认证,但是社会工作者在从事社区矫正到时候还应该注重专业实务技巧、心理和行为矫正知识以及对相关社会政策的分析能力等。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在正式上岗前,应该接受有培训,学习相关的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法律知识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等等。
  第二、完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相关职业培训制度。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等原因要对已经入职的矫正社会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以便他们的心理素质和能力跟上时代的发展。在此过程当中,我们要发挥学校以及相关科研机构的作用,一方面通过邀请具有专业社区矫正知识的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工作者作为社工培训的主要力量,另一方面通过与专业科研机构的合作,进而加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专业培训机构之间的互动。
  第三、完善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考核评价制度。目前,在我们国家,主要由行政部门对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进行考核评估,因此缺少专业水准。所以,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考核评估应该加强专业水准、提高社会效应。一方面,应该聘请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社会工作者共同组成考察评估委员会;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社?^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考察评估机制。
  (四)通过立法来推动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制化
  在国际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立法都已经完成,例如日本的《犯罪的预防更生法》,德国的《不剥夺自由刑罚执行方案》,我国台湾地区的《更生保护法》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社会福利》等。在我国,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大 都属于外来品,所以在做好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社会工作的相关立法工作,从而实现二者在法律层面上的完美互动。
  在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方面,应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制定工作,通过立法来明确和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性质、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以及社区矫正的经费来源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必须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并且规定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应该承担的监督与评估职责。同时社会工作的发展也应该走向法制化。在立法工作开展的过程当中,我们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我国各地区的情况不同,要因地制宜的给地方保留发展的空间,以便他们制定符合自己情况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在制定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过程当中,要注意相互协调,避免相互冲突情况的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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