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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与刑法适用的若干研究

  1 网络水军产生的原因
  1.1 网络水军产生的客观原因
  首先,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方便了“网络水军”的这一“职业”的产生和扩大。据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伴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中国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影响巨大的新型媒体,网络经济的发展成为一种必然,这也成就了“网络水军”这些网络钟点工的兼职工作。其次,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网络水军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再次,当今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网络宣传,这就为“网络水军”提供了生存的机会。仅仅有了载体和条件还不足以促使网络水军的产生,网络水军之所以如此迅猛的产生和发展,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现代企业宣传向深度、广度的发展。
  1.2 网络水军产生的主观原因
  首先,我国互联网监管体系不健全。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当中已经有对于互联网的规制,但是整体来讲并不十分的完善。其次,缺乏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缺乏、企业诚信缺失是导致网络水军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三是网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我们国家的网民众多,网民素质层次不齐,对于当前网络中的各种现象缺乏一定的辨识度。无论是传说中来自官方的“五毛党”还是来自商界的“推手”都可以很容易地找到自己的猎物。
  2 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性
  2.1 危害国家安全
  这是“网络水军”潜在的最大危害。当前,网络上存在这样一些“网络水军”,他们收到国外相关机构的资金支持,为国外服务,在国内的各大网站、贴吧等发布反动、恐怖言论,扰乱网络秩序,制造网络恐慌,威海了我们国家的安全。不少“网络水军”不惜违反国家法律,发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等反动言论和虚假信息,制造谎言、混淆视听,从而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网络水军”的这些行为虽然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所为,但是这种行为侵犯到了我们国家的安全稳定,是触犯刑法的,严重的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2.2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市场经济的破坏,体现在“网络水军”为一些无良的商家进行炒作,让其在多时间内挤垮竞争对手,损坏对方的声誉。这在蒙牛“诽谤门”事件和圣元“性早熟”风波中都有着较为明显的体现。此外,“网络水军”为了个人利益,在网络上无所不作,为各种新产品、新网游、网络剧等进行大肆炒作、夸大宣传,以此来提高关注度。“网络水军”的这种行为是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
  2.3 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网络水军”的危害性还表现在利用其快速、迅猛的影响力,通过编造、宣扬民族间的仇恨和歧视的虚假言论、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此外,“网络水军”出于雇主和公关公司的要求,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司法问题和案件,发表一些颠倒黑白、扰乱司法的言论,蒙蔽不明真相的网民,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和对抗情绪,给执行造成严重阻力。
  3 网络水军的刑事法规制建议
  3.1 依据现行刑法从源头展开是治理“网络水军”的基石
  根据网络水军的运转模式,其源头和根基在于背后的雇主及组织“网络水军”的公关公司,正是雇主和网络公关公司在商业利益的刺激下,雇佣“网络水军”进行非法行为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刑法对雇主及网络公关公司的行为处罚有明确的规定,依据现行刑法二者的非法行为可以得到有效治理。《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P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符合什么罪的特征就构成什么罪,而不是计算机犯罪。考虑到当前我我们国家“网络水军”所带来的社会危害,而且其行为具有多样化,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也比较多: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等等。对于在幕后支持操纵“网络水军”的雇主和相关机构,对于他们也要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达到治标治本的效果。
  3.2 完善法律依据是治理“网络水军”的法律正当性要求
  仅仅从源头上治理尚不能保证“网络水军”危害性得到全面有效地遏制。必须对“网络水军”群体本身施以一定的处罚,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社会危害。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水军”群体本身的行为依据现行刑事法无法得到惩治。因此,必须完善现行刑事法,为治理“网络水军”提供正当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一是通过完善刑事实体法,将网络水军本身的行为规定为新型犯罪进行惩治,二是通过完善刑事程序法,规定新的刑事侦查措施―网络过滤进行治理。对上述两种路径进行对比,笔者认为,第二条路径对于“网络水军”的治理更为合理有效。首先,刑法是保障法,惩罚措施是最严格的,只有十分有必要诉诸刑法进行处罚规制的才能写入刑法;其次,“网络水军”群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具体到每个“网络水军”个体,其行为并没有严重到必须由刑法处罚的必要;再次,通过刑法对其背后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及组织“网络水军”的公关公司的相关责任人的惩治,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刑罚预防和惩罚的功能;最后,“网络水军”群体庞大,调查取证难度极大,加之其中不乏无辜的“网民”实无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的必要。因此,笔者赞同通过制定新的刑事侦查措施――网络过滤予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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