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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综述

  矫正社会工作作为舶来品被引进到我国,在我国实施较晚,矫正领域最先被社会工作者介入的是青少年服务领域,然后才逐渐发展到成年人犯罪领域。一般认为,矫正社会工作帮助罪犯纠正犯罪心理和行为上的偏差,目的是要帮助其适应社会,防止罪犯再犯罪。因此,为我们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的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内涵和理论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内涵
  王思斌(2014)认为矫正社会工作也称为感化社会工作,主要由专业社会工作、司法行政人员和志愿者共同协作,将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特有的优势,在专业价值观的指导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和技术,为那些罪犯或者具有潜在的犯罪危险性的人或其家人,在司法判决前、监禁中、社区矫正或刑满释放期间给予他们矫正服务,一般从心理、生活、社会交往等方面给予他们矫正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和修正犯罪行为,从而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的一种福利服务。
  何明升(2014)对矫正社会工作下的定义是认为也可以把矫正社会工作称为矫治社会工作,它是一种福利服务活动,在社会工作实务这个整体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工作与矫正体系相结合,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指导下,主要参与者是专业社会工作者(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对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者其他处遇的人员,为犯罪人(或者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及其家人,提供教育、就业、心理、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张忠杰(2016)理解的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是从社会工作实施在司法矫正体系中,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作为理论前提下,由专门受过专业教育的社会工作者(或受过培训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或志愿人士才用科学的社会工作方法和技术,对处于审判、监禁、社会处遇和刑释期间的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对其在行为、思想、生活和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提供矫正服务,从而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实现个体再社会化,这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活动。
  上述定义的共同特征是福利性、特殊性和专业性。都认为福利性是一种能使罪犯更好地参与适应生活的社会福利服务活动。特殊性是其为社会特殊弱势人群(罪犯或违法者)提供的福利性服务。专业化的社会福利服务指的是矫正社会工作具有的专业性。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
  我国学者??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矫正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实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工作中是一个为罪犯或者具有犯罪危险性提供矫正服务的特殊领域。矫正社会工作秉承了社会工作的基本观点,但其与社会工作其他领域相比侧重点又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思路从矫正社会工作吸收了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的学科相关理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
  1.人道主义(王琪,2007;杨曼2009)。矫正社会工作在提供矫正服务时把人道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是助人自助,这个价值追求一直被秉承于矫正体系中,主要提倡一种关怀人、爱护人和尊重人的世界观,这种以人为本的世界观,为特殊群体(包括罪犯)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矫正社会工作在开展工作过程时首先考虑的是矫正而不是惩罚,认为每一个犯罪人都有权利重新回归社会。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理念体现了人道主义使人成为人,使刑罚更趋人道化,促使人完成自我实现的价值追求。
  2.个别化原则(罗大文,2011;苏丽君,2013)。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都具有特殊性,在开展矫正社会工作时对不同类型的服务对象,采取有针对性地分流处遇的教育矫正,与防范犯罪。刑事政策在预防方面不是针对普通大众的一般性预防,而是主要针对罪犯个人进行预防。社会学习理论观点告诉我们,人不是受环境影响和内部因素驱动,而是一个学习中认识的过程。
  3.优势视角和可塑性(杨洪斌,2006;郭 钰,2013)。他们认为运用优势视角来帮助矫正对象发觉自己所拥有的可以利用的资源,帮助对象发觉积极的潜能,恢复其自身积极健康的信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危机,从他们自身中找到个体优势,从而提高案主在抵抗逆境方面的能力,减少再犯可能性,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矫正社会工作者帮助案主恢复和重建他们获得社会资源和自助的能力。
  4.标签理论(梁赋,2010;仇晶、张桂蓉,2006)标签理论认为,社会对某人偶尔犯错的初级偏差行为给予严重非难,并且给他们贴上不良的标签,这样就容易导致次级偏差行为。一般来说,违规者一旦被贴上“犯罪”的不良标签,被标签化后就会或多或少给他们的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使他们慢慢地对自己被标签后的状态自卑、低落,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使其难以改变社会对自己犯下错误后的评价,只能选择顺应社会对自己的评价。其实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就是将罪犯判刑,然后投入监狱等司法机构里。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问题
  (一)行政成分多和专业化探索不够
  在我国本土化社会工作存在的较早,出现在专业化社会工作之前。本土化社会工作是一种行政性的、非专业的社会工作(王思斌,1995)。矫正社会工作面临着专业化与非专业化两种发展路径。其在执行由公安、司法部门和街镇指派下来的任务时大多包含行政性成分,但是,矫正社会工作在专业化探索方面的投入力度较少。监狱里面参与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完全由行政非专业的社工来实施。
  (二)惩罚为导向和治疗为导向之间的冲突   作者从美国学者那里了解到当前矫正体系存在着许多冲突,存在以惩罚为导向和以治疗为导向两个方面,如果把二者结合起来就会产生危害(扎斯特罗,2005)。
  在列罚执行中很少关注矫正对象自身问题的解决和社会功能的回复,大都体现的是刑罚,忽视了矫正的真正目的不仅是帮助服务对象纠正心理和行为上的偏差,还要帮助其适应社会,防止再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社区矫正中要对犯罪人实施相应的惩罚,让犯罪人为自己犯罪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席小华,2011)。刑罚执行主要关注犯罪预防,在惩罚犯罪人的同时教育其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矫正错误行为,促使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
  (三)刑罚执行和社区环境存在一对矛盾
  刑罚执行中刚性与社区环境柔性之间的矛盾(顾东辉,2006;姜祖祯,2010)。在我国,公安机关的刚性特征非常明显,强制性被体现在公安机关的工作方法中,公关机关是我国的专政机构。矫正对象在社区中进行矫正时,对其进行考察、监督和执行的是公安机关。治疗的目的很难完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矫正对象在追求自身权益方面与原有的监控与管理制度处于对立状态。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
  从服务内容上看,矫正社会工作主要服务于司法判决前、监禁场所内、刑满释放后(或更生保护)和社区矫正(或社区处遇)中的服务对象四个领域(何明升,2014)。
  从实务上看,对犯罪人的矫正需要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参与、合作才能达到矫正的目的。对犯罪人的矫正是一个复杂的工程,现在矫正社会工作逐渐发展并有着独立的工作领域(司法判决前的社会工作、监禁场所内的社会工作、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工作、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杨曼,2009)。
  从概念上看,社会工作具有的专业优势在矫正体系实施中体现较明显,对司法判决前、刑满释放后、监禁场所内和社区矫正中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提供矫正服务(王思斌,2014)。
  四、工作方法
  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包括个案、小组和社区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同样在矫正社会工作中适用。矫正社会工作中经常被采用的是个案工作,而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相对使用较少。
  在监狱中,针对监狱服刑人员开展社会工作一般采用个案社会工作的方式进行(何明升,2014;曹伊,2015)。
  在社区矫正中,个案社会工作在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时能为矫正对象提供符合案主自身情况的个别化服务,工作中坚持助人自助的理念,在应用中能补充传统工作中的不足(代萍,2015;苏丽君,2013)。
  在刑满释放人员中的社会工作方法介入通常采用个案,采用个案工作的专业方法来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专业服务,使刑满释放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胡强,2015;杨祺,2014)。
  五、矫正社会工作建设的建议
  (一)立法保障方面
  矫正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个特殊领域,主要服务于特殊弱势群体(罪犯或者犯罪危险性的人)应该结合自身特殊性建立相配套的标准,目前立法还没有将预先制定好的专门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但是,社??工作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正常和法律(何增科,2009)。
  (二)人才培养方面
  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调动社会上更多的可以利用的有效资源,发挥国内开设社会工作专业大、本科院校和相关科研机构的作用,同时,要争取社会上更多人的支持和参与,尽快建立专业的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杨曼,2009)。提升社会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和专业能力,促进非专业社工和专业社工共同发挥作用,这也是最有效的方法。
  (三)财政支持方面
  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矫正经费保障办法或相关条例,并结合当地财政特点形成一成文的规定(梁斌,2015)。目前,政府财政预算在社会投入方面普遍缺乏,,投入应该多元化。同时,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力度。建立社会工作薪酬福利体系,稳定社会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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