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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人员的法律风险

  会计一直是一个法律风险很高的职业,会计从业人员常处在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交汇的岔路口,各种利益之间总是处在动态的平衡与不平衡之间,会计人员面临着如此动态的利益冲突,如何平衡各种利益冲突将成为实际工作的首要问题,可以看到在现实的生活中,由于理性的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成为了个人乃至于各种?M织的重要目标,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维持或促进社会利益的同时增进相当不易。
  基层的会计人员所面临的就是如此的尴尬,为了不失去自己的工作地位,不得不屈从于单位的非法要求:为了免遭法律风险,又不得不坚持原则,更为尴尬的是:面临纷繁复杂的经济事项,抽象的原则如何去应付具体的事务呢?基层会计人员是处于第一线工作的,直接面对着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会计业务,如何寻找一个思路、一个角度去让我们的工作变得轻松,为不必提心吊胆;如何去寻找一种方法,一种途径去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有序,而不用遭受无妄之灾:“我们生来是有感觉的,而且我们一出生就通过各种方式受到我们周围的事物的影响,可以说,当我们一意识到我们的感觉,我们便希望去追求或者逃避产生这些感觉的事物,我们首先要看这些事物使我们愉快还是不愉快,其次要看它们对我们是不是方便适宜,最后则是看它们是不是符合理性赋予我们的幸福和美满的观念。”
  一、会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会计人员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会计人员因被迫或无意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偷税罪等。
  (一)故意犯罪造成的法律风险
  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会计人员的私欲膨胀或存侥幸心理的结果。比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等等。
  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法律风险,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的违法行为,如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为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者法定行为能力。在日常的工作中会计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面临的一般是行政法律责任,如《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税收管理办法》等等。因而在看待会计凭证的时候,会计人员必须依照相应的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二)因“被迫”而造成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况是会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会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比如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上,虽然上级部门有明确用途,强调专款专用,但领导安排用于教职工福利发放;再比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但领导为了小集体的利益,不惜要求会计人员少扣或者不扣,造成了偷税漏税的状况,等等这些情况,用会计人员的话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
  在法律上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刑事处罚,比如被认定为符合《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授意、指使、强令作假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情形;从法理上讲,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也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但问题是大多数会计人员往往并不清楚如何才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被迫”这一事实,不明白如何有效的进行自我保护,因而为自己带来了风险。
  (三)无意行为造成的法律风险
  没有外界强迫,会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但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会计人员的知识或经验的不足,无意行为造成的法律风险,比如:因为一时疏忽,遇到假发票或者过期发票报销问题等等。在实际工作中,应该谨慎点,多学习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依规办事。
  二、会计人员规避法律风险对策
  (一)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注意控制自身法律风险,《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二)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一点小疏忽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风险后果。会计人员要加强会计专业知识、理论和技术的学习,要全面掌握会计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日常会计事务,减少在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由于理解不到位或者疏忽大意导致的技术风险。
  (三)依法核算,化解风险
  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增大,使会计人员只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才能化解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新《会计法》用了二章的篇幅,即第二章“会计核算”和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了法律的规定。这是从立法的高度对保障会计信息质量作出的明确规定,并对每一个重要会计核算环节提出了具体而切实的要求,这些要求前后衔接形成系统的规定,从而可以达到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性、真实性的目的。我们会计人员只有严格遵守新《会计法》中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依法核算,才能化解法律责任风险。
  (四)完善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减少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风险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做出规定。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会计法》的这一规定,做到对每个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在落实上下功夫,防止因会计行为的权限过于集中而导致违反《会计法》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会计机构的会计监督权力,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才能减少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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