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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纪检监察机制中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运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纪律委员会上曾提出“纪委查别人,谁来查纪委”这样的现实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代表着党和国家形式监督检查的权力,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有极高的威严。要确保纪检监察监督到位,切实贯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发挥纪检部门的监察职能,必须坚持好统一领导与责任落实之间的关系,而这一点与民主集中制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一、做好纪检监察要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其实质是保障权力运用在统一的管理和规范下进行
  在反腐斗争不断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深化党的纪检体制改革也是势在必行,一方面,纪检体制改革要加大权力下放,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有能力并且能够机动灵活地处理纪检监察相关事宜;另一方面,要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从理论到实践形成深刻的共识。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是为了保障纪检监察工作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在加强领导的过程中要正确认识权力集中与决策民主的统一。首先,统一领导不代表“一把手”领导。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认识中存在着将党委领导与党委书记领导划等号的意识,这实质上是将集体的权力等同于个人的权力,这样的统一领导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领导,相反,由于破坏了决策的民主性,导致决策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反而可能会导致领导集体内部分裂而不利于集中领导。其次,统一领导是自上而下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集中领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逐步形成了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核心的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于党的建设、反腐倡廉、监察纪检等重要问题都有了适应时代的理论支撑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纪检监察工作有了更加深入和明确的要求,先后提出了“有案必查”“反腐败零容忍”等理论,丰富和发展了纪检监察的理论,同时也为开展反腐倡廉、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导。
  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保障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其本质是要求民主的充分表达
  在人民心目中,纪检监察机关是权力的代行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本身是正义、公理的代表。而现实中也存在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这不仅对纪检监察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阻碍,更重要的是对纪检监察的形象造成了十分消极的影响。这印证着中国的一句古话,打铁还需自身硬。仅仅建立在自律上的权力并不能保障廉洁的属性。基于这一现实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真正实现权力在规范和监督下阳光运行,首先,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理解权力的最终归属权在于人民群众,纪检监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所以行使权力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其实质是能够看清楚权力的民主属性,从而对权力心有敬畏。其次,在深化民主赋予的权力认识的基础上,加强自我约束,从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并且畅通民主发言的渠道,在机制上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内的每位干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充分实现监督权力。最后,要广泛实现外部监督。充分尊重民主精神,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公众媒体、网络舆论的监督,让权力真正实现从人民群众中来,最后能够回归到人民群众中去。
  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最终落脚点实质上是平衡权力的集中与民主两个属性
  推进纪检监察机构深入改革是反腐倡廉进一步深化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反腐斗争必须实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和巡视工作的两个“全面覆盖”。其中,对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全面覆盖做了详细说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在纪检监察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无疑成效显著,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在覆盖范围上仍然有部分机关单位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方面有所空缺;在职权行使方面存在定位不准确,对部门“一把手”的监察仍然在观念上有处处掣肘的问题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机构设置、制度完善等方面做改进。首先,作为派驻机构定位是代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行使纪检监察权力。从这个层面上而言,派驻机构的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纪检监察机构的要求来执行,因而面对派驻单位领导的监察问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该从思想层面上意识到权力的运行必有其规范性,不能因人而变。只有在中央纪检监察部门的统一管理下,严格按照要求行使纪检监察权力,才能保障纪检监察权力有效运行。其次,派驻机构在管理模式上应该充分认识到矛盾的特殊性,做到纪检监察因地制宜。统一管理并不等同于机械管理,作为派驻机构,在严格按照中央纪检监察部门行使权力的同时,应该考虑到不同地域、不同单位的特殊性,从实际出发,宜“面”则“面”、宜“点”则“点”,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在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自身的灵活性与机动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运行。
  四、厘清权力清单,是贯彻权力集中与工作程序民主的重要立足点
  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要重点防止以案谋私,防止以案谋私的重要保障是权力的规范清楚和权责的划分清晰。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也存在职权划分不清晰的问题。本该专职督查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行政审批,这样的现象等于参与建设的人负责审批和监督,“裁判员”和“运动员”职权一体、战线过长,既不利于纪检监察权力的独立性,导致纪检监察人员搞不好本职工作,又容易因为权力交错执行从而导致腐败滋生。权责不清晰必然导致多头管理,执行过程中便会出现矛盾,而这时执行人员究竟服从谁的管理就成了难题,同时,多头管理的问题使得执行过程中,不能赋予执行者更多的灵活性,引发执行人?T在本职工作和规定程序内有众多顾忌而处处掣肘。因而,在清晰的规范和职权基础上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一方面,有利于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章可循,便于纪检监察系统统一管理和量化考核;另一方面,在原则和职责清晰的规范下,权力运用的相对灵活性更好把握,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有效避免因为职权概念模糊而产生的掣肘。监察机关围绕纪检办案加强督查,权责清晰必须做好两个层面:一是对外要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纪检和监察要相对独立,程序和标准要公开,给予公众监督平台清晰的标准。二是对内要明晰权力运行体系、权力使用规则和程序,做到有章可循,同时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随着反腐倡廉重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化改革也必须与时俱进,在错综复杂的行政管理体系与纪检监察体系中,如何厘清权力的集中领导和执行的相对灵活之间的关系是最重要的问题。深刻理解我党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管理原则,对于平衡纪检监察机构的集中与民主的关系也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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