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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告知在降低急诊护理风险中的作用及应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R4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6851(2017)06--01
  急诊科作为医院的一个特殊部门,是生命的绿色通道,具有病人病情危、急、重以及不可预见性、风险性大、流动性大、病谱广、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难度大等特点,属于高风险科室,急诊科护士的风险防范意识直接关系着病人的生命安危[1],而护理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一种风险,不可能完全的避免,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发生率。现阶段各级护理人员已经意识到护理风险始终贯穿于各类护理操作、患者处置及抢救配合等环节,有时即使是极为简单的临床活动都可能带来风险,护理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已成为当前的法律共识,护患沟通的桥梁[2]。我国早在1994年2月26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3]由此可见,风险告知目前不仅是一种护患沟通手段,更是法律赋予患者应有的权利。随着大众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疾病预后的期望值越来越高,风险告知显然已非常重要,应当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
  在一项急诊护理纠纷中的原因调查中,护患沟通不及时所导致的护理纠纷就占45%[4],急诊护理由于其工作任务繁重,病员病情重,家属及患者情绪不稳定等特点,风险告知显得尤为重要。有研究显示:在患者知情同意下实施护理,可减少护理纠纷发生率,提高患者对于护理的满意度[5]。因此,在急诊护理中,风险告知更重要。
  1.我国目前对于护理风险告知的应用内容大体如下:
  1.1 护理风险告知方式包括:①口头告知:在护理工作中,执行一般医嘱、护理操作和检查如输液、给氧、拍片、B超等,可采取口头告知。②书面告知:可以根据护理工作中不同内容制订不同告知书,对一些特殊操作、检查、治疗存在的风险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要求患者及家属签字,如护理的有创性操作:深静脉穿刺、导尿等;在执行特殊医嘱"特殊饮食"特殊药物使用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患者,经常外出患者等都应该以书面方式来告知相关内容,以取得患者及家属理解和配合,降低护理风险。③公示告知:在病区大厅、走廊等醒目的地方对公共、常见的内容,可采取此方式告知[6]。
  1.2 护理风险告知的时机:任何可能发生护理风险的操作前;可能发生人身意外的环境中;有可能出现意外伤害的行为;有危险隐患的物品等。
  1.3 护理风险告知的对象:
  ①患者:当患者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进行知情同意选择时,护士在履行告知时应将患者作为首要告知对象并尊重其作出的有效选择。②当患者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意识不清时,护理人员应尊重其配偶、父母或全体子女形成的一致决定。但如果家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护理人员应及时与护士长及医生反馈,再进一步沟通,要求患方依法律程序确定监护人。③如遇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家属的意见时,应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执行上级部门负责人意见,事后再向患方告知有关情况。
  2.我国护理风险告知制度的不足
  ①目前,我国风险告知制度的内容大体建立在护理经验中,没有统一的具体的制度规定,对于告知内容、告知时机这两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护理风险告知内容覆盖不完善,在临床上有很多漏洞,疏忽了很多危险环节,而这些漏洞最终导致了护理纠纷和投诉。②我国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于风险告知不重视,尤其是急诊护士,由于工作任务繁重,更易风险告知,这也是急诊护理风险高的原因之一。③对于护理告知方式,我国仍以口头告知为主,没有形成统一的书面告知内容及规定,同时,在护理告知中也实践较少。
  综上所诉,风险告知是急诊护理必须严格落实的制度规范,它能有效降低护理纠纷发生率,提高护理质量。对于急诊护理,应将护理风险告知作为规章制度来执行,建立护理风险告知程序,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落实告知义务,维护患者权益,这样才能全面发挥风险告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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