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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并将之写入宪法,从而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既定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的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且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为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
  一、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的基本内涵是良法与善治。十八大四中全会决议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就集中而又凝练的表达了法治的基本内涵,那就是良法与善治。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自世界有文字记载以来,就有各种各样法律的存在,但人们对于“法治”的理解却各有不同,诸如“条文之治”、“规则之治”、“良法之治”等,但法治更应该被解读为“良法善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以,法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为良法,二为善治。
  良法是法治之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治本身应该是良法之治,“良”不但是道德层面的善良,而且是价值、功能层面的善良;不但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利益,更要为国家社会发展建设指明方向。在法治体系建设中,首先应当以良法作为前提和基础。诚然,实行法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首先应当做到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是,立法先行并不仅仅是对立法速度和规模的要求,而更重要的是对立法内容和质量的要求。太多繁杂而无用的法律条款可能会使得人们在依法办事时反而无法可依,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也会变得无所适从。所以,法律不在多,关键在精,即制定良法。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良法应当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集体意志,应当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应当符合社会的基本发展规律。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在反映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合理的法律条款,体现国情民意。具体而言,良法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良法应当是占中国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和意愿的集中反映,而不是某一地方、某一部门甚至是某一利益集团的利益的反映。每一部法律都应当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得到人民的普遍拥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各方利益诉求的冲突与博弈必不可少,立法者应当按照民主程序确实的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愿反映在立法中。要实现这种目的,在立法程序上,不但要做到民主立法,也要做到公开立法,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中,要尽量号召民众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汇集群众集体的建议和智慧,要充分确保社会各界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2、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真正的良法应当有坚实的价值基础。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统一地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而最重要的是在法律中充分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也就是说,在立法中要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一部法律、每一个条规都应当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中国古代的“法不阿贵”、“法平如水”即表达了法律应当以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为其正当性的来源,并以实现公平正义为首要目标。
  3、要反映国情、社情、民情。法律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种规范,应当要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的工作,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工程的艰苦工作,它是一种能满足众人的需要及欲望,能为众人所分享生活必需品的一样的工作,这就是因为法律的目的旨在实现社会正义。
  善治是法治之目标。[5]法治追求的目标并不仅仅是建立良法,关键是通过良法实现“善治”,善治作为一种治理模式,本身就是良法之治。其实质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把法治真正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善治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社??的安定有序和国家的安康鼎盛。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善治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善治应当是民主治理。善治的关键是通过民主的方式实现全体公民共同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本质上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民主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这就要求将民主法治化。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并通过法律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在社会主义中国,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密不可分:一方面,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才是真正的人民的法治。另一方面,民主又必须依靠法律来实现。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下进行。民主的完善必须要通过法律使其制度化和程序化,并由法律来实现充分的制度保障,否则就容易出现民主的泛滥。总而言之,离开民主而单搞法治,容易使法治丧失根基,无法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国家终究是少数人进行治理;而离开法治单搞民主,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无序,甚至出现无政府的混乱状态,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反而得不到合理的表达,也无法真正实现民主。所以法治与民主的建设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2、善治应当是依法治理。仅仅依靠民主并不能实现法治,要实现法治国家的完善建设,需要在民主的基础上依法治理。依法治理的内涵十分丰富:一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只有建立法治政府,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才能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只有建成法治社会,依法治理的理念才能深入人民群众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心中,才能有效制衡公权力,法律才能对私权力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二是要通过法治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有序,长治久安。我国现阶段社会贫富之间的矛盾,官民之间的矛盾,应当通过法治的手段来解决。法治使人民群众通过平等性、交涉性和可预期的程序规则来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三是要依法保障人权、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权利。
  3、善治应当是贤能治理。善治应当注重选择贤能之才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我国古代的治国理政就是通过选举贤能的人来治理国家。儒家思想的核心即在于“选贤与能”。但古代王朝的贤能之治在本质上属于人治而非法治,不能将此等治理和现代国家的法治相提并论,这并不意味着当代法治要将贤能之治排除在外。其实,贤能之治应当是现代法治的一部分内容,因为善治的主体仍然是人,这些人应当真正具有治理国家的能力,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好的道德品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要实现贤能治理,就必须通过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培育社会各方面的人才,切实做到开启民智。要充分完善人才选拔和任用机制,使人才各尽其能。
  良法和善治将形成良好的秩序和状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关键是要实行良法善治,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贯穿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的五位一体的建设之中。要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强调依法治理。这不仅要求形成依法办事的制度安排和运行程序,还要体现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程序正义等精神和价值,要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现在要化解我国社会因贫富差距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突破改革中遇到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实行法治是唯一的方法。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要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使一体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必须要依法执政,共产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同时也要受到党章党规的约束。确保党的领导不走回人治的老路,而是走全新的法治之路。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特征,也是我国与西方国家法治的区别所在。
  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标志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并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必须建立完善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确保司法公正。要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要使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不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约束。为了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与深化改革协调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应当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坚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是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应当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释法律,先释后改;需要废止法律的要坚决废止法律,先废后改,以保证各项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战略调整,面临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变,从以立法为中心到以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为重点的转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走向崇尚法治、信守法治、厉行法治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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