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版
搜索导航
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教育理论论文

美国合作教育法规对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启示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能够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校企合作教育是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重要途径,其顺利推进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目前,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健全;而美国合作教育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其立法完善,操作性强,可为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一、校企合作教育及其特征
  国际上将校企合作教育又称为“合作教育”。一般认为,校企合作教育理念起源于英国19世纪40年代的三明治课程,高等教育领域校企合作始于1906年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工程学院赫尔曼?施耐德教授发起的试验。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将学生培养成应用型工程师;采取的模式为学生每周交替在课堂和工作单位学习。
  不同组织对校企合作教育有不同的定义。美国国家合作教育委员会认为,校企合作教育是一种将学生的课堂学习与其学术或职业目标相关领域有益工作经验学习结合起来的结构式教育策略。加拿大合作教育协会认为校企合作教育是“一种将学生的学术学习和在雇佣单位的工作经历正式结合在一起的项目”。校企合作教育的定义表述虽然不相同,但实质都指一种将学生的课堂学习和工作经验学习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人才培养模式。与传统学校教育相比,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合作性与职业性的特征。合作性指校企合作教育由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参与,内容涉及课程开发、师资培训、理论研究、招生就业、教学实习等。正如世界合作教育协会在1987年第五次世界合作教育会议上对合作教育的定义――“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总体安排;有一个妥善安排的教育计划,这个计划由一个教育单位和一个使用单位共同商定并管理实施……”学校和企业通过合作教育优化配置资源,最终实现三赢:学校掌握市场需求,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人才;企业充分利用高校人力资源开展相关项目研发,增强自身创新能力;学生巩固和转化理论知识,提升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实现就业零距离。职业性指学生在企业学习、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时,也需为企业创造价值,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同样这也意味着学生的工作是有偿的。“职业”是人才培养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学生获取与构建知识,激发学习动机。
  二、美国校企合作教育主要法规及特点
  美国校企合作教育始于1906年,时至今日逐步走向成熟。在长期的合作教育过程中,美国联邦政府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教育发展内在需求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和颁布有关校企合作教育的法律法规,以保障校企合作教育有序、规范、高效进行。
  1.美国校企合作教育主要法规
  (1)《莫雷尔法案》奠定了合作教育的雏形
  为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农业产量和效益,1862年林肯总统签署批准《莫雷尔法案》。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共拨出3万英亩土地捐赠给各州和地区,并按各州在国会中参议院和众议院人数进行分配,各州应将这类土地出售或投资所得收入,在5年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艺有关知识的学院”。在法案推动下,美国很快成立了近70所这样的“赠地学院”,学院以农业、工业教育为主,鼓励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生产实习。《莫雷尔法案》开创了高等教育直接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新风,形成了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服务相结合的高等教育新体制,奠定了合作教育的雏形。
  (2)《史密斯-休斯法案》推动合作教育课程的开展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新要求,美国国会于1917年通过《史密斯-休斯法案》。法案规定在公立中学开设职业科目,设置供学生选修的职业课程;明确规定农科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雇佣需要,此类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或观摩农业生产的实践活动,每年至少6个月时间,实践活动在学校提供的农场或其他农场进行。法案对商业、家政以及工业课的实践活动时间也有明确要求,并规定工业夜校教学内容应为学生白天工作内容而进行的充电。按照法案精神,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率先承认了合作教育课程,并鼓励学校开设这类课程,俄亥俄机械学院、底特律理工、通用汽车学院和罗彻斯理工先后开设了合作教育课程。
  (3)《职业教育法》推动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发展
  为大力发展合作职业教育,美国国会于1963年通过《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在《史密斯-休斯法案》等法案的基础上扩大了职业教育资助范围,推行一个“永久”项目和两个“四年”项目,两个四年项目分别是工学项目和社区职业教育学院,实施时间自1965年至1968年,每年资助额度不同:1964―1965年为3000万美元;1965―1966年为5000万美元;1966―1967年为3500万美元;1967―1968年为3500万美元。
  (4)《高等教育法》?O立了合作教育基金
  为增强高等教育院校资源,对高等教育学生提供经济资助,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高等教育法》,第三部分题为“加强发展中的院校”提出在“发展中的院校”开展合作教育计划,培养部分优秀和经验丰富的工商业教育资源,以提高学术质量;设立合作教育基金,其中78%用于开展本科学位合作教育,其余部分用于高等教育中非本科学位合作教育。1968《高等教育修正案》将“合作教育”单独列在“学生资助”第四条款中,规定高校可开展合作教育项目。联邦政府于1969年至1971年连续拨款资助高校计划,建立、扩展、实施规定的合作教育项目。另外,“发展中的院校才符合拨款条件”这一限制被取消,实际上是所有的高校都可向教育总署申请合作教育经费资助。随后,美国国会又分别于1972年、1976年、1980年、1986年、1992年、2005年对《高等教育法》进行修正,延长合作教育基金有效期,推进了高校教育领域校企合作的发展。   (5)《?业培训合作法》扩大了校企合作范围
  为鼓励私立工商业部门,州、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开展对工人的培训,解决失业问题,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职业培训合作法》。法案规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制订、修改和实施职业训练课程;各州划分若干培训区,每个培训区都成立私立企业委员会,负责当地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鼓励企业参与培训,授予企业咨询、参与、指导等各种职能,推动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培训计划。《职业培训合作法》促使政府直接参与各州的职业培训,在法律上肯定了企业参与人力资源培训决策的权利,加强了政府和企业、培训机构之间的关系,扩大了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空间,对美国校企合作产生了较大影响。
  (6)《伯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系列法案使合作教育拨款制度化
  为发展国家经济,降低结构性失业率,提高和更新职业技术教育质量,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伯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并于1986年、1990年、1998年、2006年又多次修订《伯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使合作教育拨款成为制度化。
  1984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推动了联邦政府拨款,促进了政府和企业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鼓励企业和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拟订培训项目和课程。1990年《伯金斯法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提供经费,用于促进产业与教育合作、技术准备和职业发展相关的教学;每年以专项补助形式资助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开展培训计划,同时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给予配套经费,但接受资助的项目必须能促进学生获得与工作相关的经验。1998年再次修订《伯金斯法案》,继续为校企合作提供经费,使职业生涯和技术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2006年《伯金斯法修正案》用“生涯和技术教育”取代“职业和技术教育”,从而将原来局限于学校教育阶段的职业和技术教育延伸到工作阶段,加强企业和行业之间的协调;支持在中学、中学后教育机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区域的生涯技术教育学校、地方劳动力投资委员会、工商界和中介机构之间结成伙伴关系。
  (7)《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确立校企合作法律地位
  为帮助学生顺利从学校过渡到工作环境,1994年克林顿总统签订通过《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和《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此两项法案的实施建立了学校到工作场所过渡的强大支持保障体系,对规范、促进美国的校企合作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把美国的校企合作推到了一个新阶段。
  《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提出“每家美国大型企业都将参与强化教育与工作相联系的活动”,要求美国工商界帮助美国人在工作岗位上提高职业技能,鼓励未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学习学校课程,并在与社区大学等学术机构合作的工作岗位上接受为期两年的实际训练。《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将企业与学校之间的校企合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建立一个包含各州的完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的全国性系统,将企业在合作教育中提供的工作场所作为学习环境,开展以工作为基础的学习;将联邦基金作为风险资本,规划和建立各州“从学校到工作机会”体系,促进各地区学校、企业、劳工组织、政府、社区组织、家长、学生、国家教育机构、地方教育机构、培训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
  2.美国校企合作教育法规的主要特点
  (1)立法有针对性
  美国教育法规都是在一定的现实要求下,以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为目的,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如1965年《高等教育法》目标为“强化我们的学院和大学的教育条件,并对接受高等教育的贫困学生提供经济资助”。法案创建了“教育机会助学金”和“担保学生贷款”两种新的资助模式,并对原有的大学生资助方式如工读项目等进一步加以确认。
  (2)立法有客观性
  美国教育法规都由专家、学者经过严密的调查、分析和考证才最终确立,法案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如1963年《职业教育法》的提出背景是卫生教育福利委员会花数月收集和研究而提出的报告,报告详细阐述了国民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以及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1960年服务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急剧扩大,但旧的职业教育法案如《乔治-巴顿法案》和《史密斯-休斯法案》在给予资金支持和培训劳动力方面远远不够;以往的法案聚焦于研究,但没有给予特定的资金支持,等等。
  (3)立法有连续性
  美国教育立法注重连续性,新旧法案相互吻合与匹配,共同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如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虽然主要“为解决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案》及其他法案不够宽广、不够灵活、不够丰富,不能满足今天的需求,更不能满足明天的需求而通过”,但并没有废除之前法案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史密斯-休斯法案》的基础上,扩大了职业教育资助的范围,增加了职业教育资助内容,将原先只对农业、家政和工商三科职业项目的资助扩展到对所有提供个人就业所需技术的资助。
  (4)提供财政支持
  美国法规对校企合作教育予以明确的财政支持。1963年《职业教育法》规定1964―1965年为3000万美元,1965―1966年为5000万美元,1966―1967年为3500万美元,1967―1968年为3500万美元。1968年《职业教育法》规定1969财年2000万美元,1970财年3500万美元,1971财年5000万美元,1972财年7500万美元。1965年《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对高等教育领域合作教育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学生利用合作教育基金继续完成学业,同时获得与学习或职业目标相关的工作经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也向各种校企联合计划提供资助。2006年1月2日,布什总统宣布“美国竞争行动计划”开始实施,要求政府从2007年财政预算中拨款1370亿美元用于资助研发项目,该计划的目标之一就是“向一万名科学家、学生、博士后和技术人员提供为企业创新做贡献的机会”。在2006年1月31日发布的“国情咨文”中,美国更是把该计划称作是一项“确保美国强盛并持续引领世界科技发展和积极进取的长期政策”。现行美国法典第20卷教育部分仍有关于合作教育经济资助的专项规定。   (5)建立激励机制
  美国还出台了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相关政策。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如1978年《工作税收抵免目标法》,允许企业享受联邦政府抵免收入税,数目是第一次给合作教育雇员6000美元的50%。二是其他政策。如1980年《拜杜法案》规定“允许企业拥有相应专门权或独占性”和“大学要尽量使专利技术实现商业化;减免向大学投入研发经费企业的税收”。该法案的出台改变了大学在获得政府资助情况下取得研究成果的归属权问题,为校企合作提供了政策驱动。
  三、美国校企合作教育法规对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
  目前,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法规主要来源于中央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法规和政策,如《高等教育法》提出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等提出推进校所、校企合作,支持校所、校企联合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鼓励培养单位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企)业开展联合招生和联合培养,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多元一体的合作培养模式。这些法规和文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发挥了一定推动作用。但总体而言,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一是纵向上,只有中央层面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而各省市出台的校企合作法规仅针对职业教育,未将研究生教育纳入其中;二是横向上,内容概括性强,但政策完备性、执行力度及对实施效果的监督和检查方面不到位,缺乏激励措施,没有校企合作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借鉴美国校企合作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可从如下方面加以完善。
  1.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法律体系
  一是制?全国性校企合作专门性法规,解决现有政策性文件立法层次不高、覆盖面不广、执行效力有限等问题。从法律层面明确政府、企业及行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可享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为校企合作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制订涵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的地方政策。目前有少数地方出台了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如上海市政府2007年《关于本市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工作的意见》,江苏常州2007年《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浙江宁波2008年《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但这些政策都是专门针对职业教育而言,未涵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各省市可在现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政策上,扩充适用范围,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纳入其中。
  2.制订增加和保证校企合作教育投入的财政政策
  国家应建立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校企合作投入体系,并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鼓励性政策与不履行校企合作教育的惩罚性政策法规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职业性决定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需要大量的设备、仪器、实训基地等建设经费。政府需要根据实训场所、教学设备、学生实训消耗等增加专业学位教育的投入。
  3.建立激励机制吸引企业主动参与
  我国目前还缺乏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主动意识和制度环境,很多企业出于成本收益等方面的考虑,不愿过多投入和参与校企合作。我国政府虽然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但没有建立引导、支持企业主动参与的配套机制。为了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政府应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建立相关配套机制,通过财政补助、税收优惠、优惠信贷等多种方式支持与吸引企业主动参与。
  4.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
  校企合作教育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顶岗实习,事实上与企业存在用工关系。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未规定实习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为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应立法明确实习学生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学生顶岗实习工时安排、薪酬待遇进行专门规定。高校必须为参加生产实习的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费用可由学校、政府承担,以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消除企业对于接受学生实习的顾虑。

相关论文

合作校企教育法规教育美国立法
试论企业管理与行政文秘工作的综合作
浅谈新文科背景下旅游管理类专业创新
关于音乐教育中的审美哲学探讨
试论党史融入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
适应电子商务的福建省老年教育需求分
浅谈初中英语教学中“教育戏剧”的实
高校钢琴教育的多元化发展构想
写生课程融入学前教育美术教学的应用
电商直播课程教学融入思政教育构想
浅析高等教育预算绩效评价的实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