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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研究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流转速度非常快。农民与其他集体或个人进行农村土地交易的权利,也是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这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优化和配置农地资源,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提高农用地产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全面分析农地流转的发展规律,加强对农地流转的认识,使农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加速土地流转“无偿变有偿”的改革步伐
  (一)如果流转土地仍是经营粮油等传统农作物,农户要求取得全部流转净收益的,应予支持;
  (二)如果流转土地已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流转费标准应由农户与村委会平等协商、自愿约定,协商不成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政策予以确定;
  (三)如果农户只是要求村委会提高转包金的,因涉及转包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予支持。
  当然,如果村委会确实从未向农户支付流转费,农户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应予支持。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基于保护农业生?a稳定发展的考虑,农户应取代村委会作为转包合同的发包人,承继转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笔者建议,采取此种流转方式的村委会应当就流转费标准与农户尽快进行协商,达成书面的补偿协议,逐步实现向有偿流转的过渡。
  二、提升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机制
  (一)促进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和土地流转受让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交易主体,特别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种养殖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重要力量,主导着土地流转的发展规模和速度。所以,近两年以来,我市把大力培育发展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载体放在农业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
  (二)采取积极的土地流转政策
  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必须确立支持土地流转就是支持现代农业、推进乡域经济发展的观念,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并对流出、流入方采取扶持鼓励政策,对流入方按流入面积、种植作物给予相应的政策性补贴资金;对规模经营大户,在信贷、保险、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以巩固土地流转成果。
  (三)加强政府引导,着力政策推进
  土地流转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引导尤为重要。第一,以政策服务为中心,营造流转氛围。出台专门文件,召开专门会议,全面宣传贯彻党中央土地政策,解除部分基层领导和群众思想疑虑。第二,综合规划,选好发展项目。按照区域化、特色化、产业化思路,进行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规划,着力招商引资。第三,强化组织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专门机构管理,一条龙服务。
  (四)做到“三个结合”
  “三个结合”:一是土地流转要和土地规模相结合。我们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粮食产量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试点示范、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合理组织有效引导,以流转促规模,以规模带流转,走出了土地良性流转的路子,使农民真正流得出,流转出土地的农民收入真正得到提高,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二是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三是土地流转要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土地流转必须立足于大农业、大农机、大科技,才能使流转出土地的农民收入增加。使农民土地土地流得出不发生土地纠纷。
  (五)土地流转要依法开展,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愿意
  政府部门要积极宣传、动员、引导和扶持,县上要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办事机构,赋于职能,并从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方面大力支持,乡村两级要大力宣传动员,积极引导,先行开展示范试点,争取得到农民认可,自愿进行流转,不要全面铺开,不能强行推进,更不能搞一刀切。
  (六)要进一步建立与土地流转相对应的保障机制
  要加大对有一定文化基础的青壮年劳动力的就业技术培训,促使其向二、三产业转移;通过短期、单项的实用技能培训,帮助年龄较大、文化基础较差的农户成为有一技之长的农业技术能手;特别要完善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户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
  (七)土地所有主体、使用主体的权力被虚化,造成农民权益受侵害。
  产权清晰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基本保证,然而,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权能较为混乱。首先是权属不明确,造成权属边界模糊,现行的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2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上制定的(“三级”就是乡(镇)、村、组),但是,具体到每一块土地,这块土地归这三级中的哪一级所有就比较模糊。其次是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模糊,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归集体组织所有,但是实际上,土地所有权的绝大部分均由国家行使与掌握,农村中的村集体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的是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行政牵制机构”这样一种尴尬的角色,这样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处于虚化的状态。最后,农民土地使用权受到集体权力的覆盖,现行的土地制度规定土地是集体所有、使用受农民支配这样一种机制。但是由于缺乏农民对乡(镇)、村、组等“集体代表”的监督机制,使得基层政权及乡(镇)、村干部掌握了绝大部分的土地处置权。这样,普通农民不仅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他们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往往受到侵犯,造成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缺乏保障。如一些地方政府的“家长制作风”盛行,行政方式的“拍脑袋”化,还有一些政府更是为其政绩工程和自身利益进行权力寻租,官商资本相勾结等侵犯农民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八)深化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
  具体思路是:强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最大限度地放活承包权和经营权。一是在外流劳动力较多、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方,要改变农户分散承包土地的经营格局,允许集体将土地调整集中连片,向社会公开发包。二是将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商品化。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村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有着生产资料和社会福利保障的双重性质,从而形成土地平均分配的格局。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民被推向了市场,土地的这一双重性质应该随之改变,要将土地作为商品价格化,即按不同等级确定土地的市场价格,按照价格规律实现土地的合理配置。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法律、生产经营、流转形式、社保体系等方面的不断完善,并依靠社会运转体系多个环节加以配合,土地流转定会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逐步适应现代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要求,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发展模式的变革,这对于农业、农村、农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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