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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探讨

  一、前言
  社会管理创新是近年来社会科学界最重要的课题,各种会议和论坛层出不穷,各学科相关的论文更难统计。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最具包容性的主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无疑是最直接的原因。笔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对政府管理行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从权力到政府管理行为的形成关系,从强制性到柔性管理的运行模式中,从预审审批到事后监督的权力实施重心。
  二、目前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能充分应用社会组织的功能
  根据登记的法律社会组织,我国社会组织的平均水平为2.9。事实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组织的平均水平已经达到10以上。多学科的社会管理模式难以形成,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利用。与此同时,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指导与规范,社会组织类型单一、素质不高等现象也较为突出,使得很多社会组织难以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不少社会组织甚至缺乏自身社会管理主体的意识,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熟悉,无法切实履行和参与社会管理实践,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也完全依赖于政府。
  (二)过于单一的社会管理主体
  社会管理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以促进社会的协调运行。在我国,是以党的强动员能力作为社会管理的主要支撑,因此在很多地方都依赖于党的政治权威和社会动员能力。这种以政府作为社会管理唯一主体的单一管理模式下,许多政府部门认为应该采取一切社会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并限制社会组织和个人公民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
  (三)过于机械的社会管理手段
  在发达国家,他们的社会管理大多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的,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手段才能协助。然而,在我国,由于政府长期以来掌握着绝对的政治资源和其他资源,社会管理手段已被用来通过行政手段或甚至强制手段来处理社会事件或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矛盾,而不是经济、行政、法律、道德等的综合运用。管理是通过手段进行的。这种机械的社会管理手段不仅无法很好的处理好社会管理事务,反而极容易激化社矛盾增加社会管理成本,甚至影响社会对政府的满意度,引发社会对政府行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的质疑。如我国在交通?毫Α⒎康夭?经济等方面社会事物的处理中,既采用摇号、限行、限购等行政性手段来解决问题,而非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处理。
  (四)有明显的社会管理缺位现象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但社会管理不是政府的唯一责任,政府不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但是,我国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方面还不够明确。这种职能定位不明确的管理机制,使得许多社会管理工作在部门中推陈出新。
  三、行政法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对策
  法治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提出:“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依法进行,在法治的范围内展开,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
  (一)行政法治必须为社会管理创新留出空间
  系统设计要留住游戏博弈的空间,不离开博弈的空间,就不能达到最终目标。因为没有讨价还价的最优博弈,讨价还价的过程是一个对称的信息过程。在信息对称之后,达成的共识就是一个“帕累托效应”。从实践来看,社会管理创新与法的关系之所以对立和尖锐,行政法治给创新留下的空间太少是重要原因。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例,在成立社会组织之前,必须找到一个政府部门作为一个合格的业务单位来检查并同意在民政部门登记。即使协会的公民登记自由化,许多非政府组织仍然无法登记,因为他们找不到主管单位。
  (二)社会公平和安全应该是法治的重要目标,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目标
  作为法治的重要目标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解决社会公平和安全问题。行政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不仅要关注权力,更要关注社会。必须把行政权力控制与建设小康社会相结合,用能动性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全贯穿于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每一个环节之中。要将解决公平和安全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例如,在立法领域,“质量检查的结果是立法不能实现“三个有效益”。它应该经过实践检验和人民试验,最终将被历史检验。
  (三)构建行政法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协调机制创新
  无论社会管理体制、方法和手段如何完善,都不可能彻底消除社会矛盾,必须创新社会管理的协调机制,及时化解和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积累、加剧。尽可能地扩大、扩大和扩大社会管理工作的动态性、有序性和健康性。使用。基于行政法视角创新社会管理协调机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权力。行政法虽然主要是规范和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但无处不涉及到对公民权力的保障,无处不在倡导“人权”这一自然性权利的内涵。政府部门应当从行政法的角度树立起人权观念,认真对待公民权利,认真规范身已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在社会管理中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例如,一些地方强制拆迁的现象,低价征收农民土地,很大程度上直接给予土地,都是由此造成的。
  (四)建构行政法视野下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目前,中国社会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局限性。基于行政法视角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是构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就行政法而言,政府应坚持发展的第一要务,而不是继续走机械老路,实行社会管理。应当从行政法的视角来创新社会规范体系,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经济规范等,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共同的社会行为规范,通过社会管理来限制公共行为,使用符合公共权益和合法权益的社会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在各个领域要促进公众自律、相互约束和自律。
  四、结语
  总之,社会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不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新时代背景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管理事务越来越复杂多样。政府应创新社会管理,而不是延伸传统观念和方法,认为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管理就应该由政府包揽,应当改变这种思想,树立起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社会管理思想,从行政法的视角完善政府社会管理机制,规范政府社会管理行政权利,创新社会管理协调体系,创新社会管理组织,将本应赋予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体的社会管理职能赋予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体,社会管理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手段进行社会管理,而不是依靠政府控制社会资源和其他资源的能力以及党的政府的威信和号召力。它不依赖于行政手段,甚至不依靠政府强制手段进行社会管理,进而有效地促进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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