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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监督制度的实施是确保宪法正确实施,它是保障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宪法在实际中得到很好地实施,必须要对宪法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宪法实施结果进行矫正,以促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日趋完善。
  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本。要使宪法能通过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并使之变成具体行动的准则,离开一系列的在没一个环节上的宪法监督是难以奏效的。没有监督,就没有宪法,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有实行宪法监督,才能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才能提高人民的守法意识,保证宪法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性。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1982年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在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共同负责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这就在根本法上确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宪法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当前宪法监督工作也越来越受重视,并在实践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经常布置宪法监督工作
  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就必须消除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改正不符合宪法的做法。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项工作做了专项安排,要求政法部门积极有系统地检查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背宪法问题。凡是与宪法不符合的都要抓紧认真纠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宪法监督的一个可行的和有效的方式。
  (二)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判明法律是否与宪法相一致的时候,对法律的含义进行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法律解释机关,作了许多法律解释工作关于各地提出的法律,法律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尽可能做出了回应,在保障宪法权威和贯彻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纠正不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现象
  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一般注意依宪、依法办事。但是,也时有发生对依宪办事不熟悉的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编印的《工作通讯》中,经常刊登一些地方采取措施纠正不依法办事的事例,它有效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了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以及党、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对保证宪法得到正确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
  在实施宪法中,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观念非常淡薄,直到今天,这种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宪法至上”的观念依然比较淡薄。
  (二)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
  从法律监督时效上讲,现有的宪法监督体制不能胜任实际宪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仅半个月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而当前立法任务相当繁重,进行宪法监督实在力不从心。人民监督宪法途径并不畅通,加之人民群众宪法意识、法治观念不强,因而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也不理想。从法律监督的机制来看,仅以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作为监督中国宪法的制度,难以达到宪政监督的目的。
  (三)缺乏有力的措施纠正违宪行为
  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各种查究违宪行为的必要措施,所以对大量的违宪行为不能依法严肃有力地予以查究。许多违宪事例只有在上级国家机关干预或公诸报端以后才迫不得已予以纠正。由于措施不够有力,宪法监督机关、有关的党组织和国家机关也作了大量工作并采取了不少措施,但仍然没有取得应有的社会效果,结果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对宪法权威的损害。
  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国民宪法意识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切实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加强先发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作出宪法解释,使公民在具体的实践中感受到宪法的存在和威严;另一方面要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宪法素养,把监督宪法的实施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在程序设计上有两项内容必不可少:一是设计具体的违宪审查程序,即有哪一个机构具体受理;二是公民个人在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力受到侵犯时,如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二)扩大宪法监督范围
  目前中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然后与宪法不一致预审;二是将报告通过人大委员会。所记录的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进行事后调查。也就是说,其监督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其他形式的违宪行为和现象却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委员会应负责涉及宪法监督的一切事务,包括解释宪法、提出对宪法修正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违宪审查、受理宪法诉讼等。
  (三)健全违宪审制度
  违宪审查监督制度是指审查一国的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纠正和制裁违反宪法的行为,确保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宪法的尊严。违宪审查的目的是建立有效的宪法审查和纠正机制,以确保宪法的实际执行和实施;审查和处理违宪行为;因此,目前在法律违宪的情况下,应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在实际审查中,不仅要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还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审议。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在审查范围内。
  (四)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在专门机构的监督模式中,独立的宪政委员会是适应我国国情的最佳模式。宪法委员会通常被认为是一个政治机构。它的组织形式更灵活和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具体做法是在全国人大中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本组织既没有立法功能也没有参与在政府活动中。其作用是对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行为进行宪法监督,审查和裁决,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必须牢固树立宪法和法治思想,培养依照宪法和依法办事的习惯。教育和严格要求本组织和党员认真尊重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有效监督宪法制度,最终确保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得到妥善落实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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