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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税开征的可行性研究--以江浙沪为例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五十多年的演变,一个与市场经济要求基本相符的保障制度框架已具雏形,市场经济要求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资金的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矛盾,改革并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存问题
  我国推行养老保险改革十几年来所取得 的成果有目共睹。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职工,也涵盖了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向社会化管理迈出了第一步,但距离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相差甚远,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仍未解决,如养老保险基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养老保险费征集刚性不足且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现收现付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养老保险统筹覆盖面窄、层次低等,上述种种弊端,已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和有效运营,而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如果不进一步改革,就难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难以保证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开征养老保险税具有必要性
  开征社会养老保险税可以借助法律手段强制地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并能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因此开征社会养老保险税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险问题的最佳和必然选择。首先,开征养老保险税有利于增强约束机制,加强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力度。其次,开征养老保险税有利于规范收支管理,避免养老保险资金使用随意性和浪费性。再次,开征养老保险税有利于建立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体制。最后,开征养老保险税有利于降低养老保险资金筹资成本,节约管理费用。
  三、我国开征养老保险税具有可行性
  我国开征养老保险税具有现实可行性是基于以下四点:
  一是我国开征养老保险税具有经济基础。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多少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人民收入水平有直接关系。近年来,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增长较快,尤其以江浙沪地区发展具有代表性。据统计我国国民总收入己经由2005年的184088.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43464.7亿元,国家经济实力得到显著增强,特别是江浙沪地区占了非常大的比重。另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2009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尤其是江浙沪地区,2005-2009年,浙江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6294元增长到24611元,增长了51.04%,江苏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2319元增长到11978元,增长了66.83%,上海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8645元增长到19398元,增长了54.69%,;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由12254元上升到15158元,增长了23.70%,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由8622元上升到11978元,增长了38.92%,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由13773元上升到19398元,增长了40.84%,;增长最为显著为人居储蓄存款余额,2005年全国人均储蓄余额仅为10787.3元,而到了2009年底,我国人均储蓄余额为19459.8元,足足增长了80.40%。这些都为我国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税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
  二是我国开征养老保险税具有征收管理基础。我国拥有的一套严密而有效的税收征管系统和征管机构是开征此税的主要基础之一。首先,我国税源监控、申报纳税、税务稽查与税务代理相结合的征管新格局逐渐形成;其次,现代管理手段的运用,大大提高了税收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再次,我国税务系统拥有业务较熟练、素质较高的税务征收队伍,有一批理论知识丰富的税政人员作后盾,他们在长期的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为开征养老保险税提供了人员的保证。此外,全国目前己有十几个省,具有代表性的是江浙沪地区的养老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为开征养老保险税提供了较好的组织基础和征收经验。
  三是我国开征养老保险税具有社会基础。一方面我国公民的保障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逐步提高。
  四是,我国开征养老保险税具有国际基础。可以说,无论从税收制度的选择抑或征税依据和尺度以及征收技术的要求等方面,西方国家都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开征养老保险税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税制建设构想
  社会养老保险税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最有效方式,这个税制的原则应具效益性、社会性、规范性、公平性和适度性。可将社会养老保险税的纳税义务人确定为中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其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业户、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税属于直接税性质,其征税对象对个人缴纳人而言为职工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和其他收入,个体经营者以缴纳个税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对法人纳税人是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以征税对象扣除法定减免项目的余额,构成社会养老保险税的计税依据。税率方面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税率不宜定得过高,应同目前劳动部门收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比例衔接。社会养老保险税由于其覆盖面宽、税基分散,因而宜采用自行申报纳税与扣缴相结合的方法,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按月计征,实行属地管理。
  综上所述,在我国开征养老保险税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是大势所趋。我们必须以开征养老保险税为突破口,可以以经济较发达的江浙沪地区为试点,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养老保险税征收模式,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巨大的“安全网”,从而实现我国政治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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