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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23-02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在我国是创造社会就业机会的主力军,已经成为保持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支柱,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由于中小企业形式多样,所以它们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经济主体,在这些企业中往往蕴藏着巨大的创新精神和开拓进取的锐气。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强了市场竞争,提高了交易效率,活跃了市场经济,减少了大企业对市场的操纵与控制,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一起构成了相对合理的市场结构,繁荣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的积累,在南方,江浙等东部地区如温州,亲友借贷,职工内部集资以及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北方,如鄂尔多斯等地民间借贷也相当发达,而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却明显不足。一些地区的农村家庭工业,专业市场和各种个体经营商户迅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增长,大大高于官方金融体系所能提供的资金,资金的供需矛盾非常突出。这些沿海地带的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是相当发达的,但是目前由于融资困难,贷不到款,导致很多订单没人接,或者是由于资金短缺,企业无法运转,最后退单的比比皆是。一旦资金链断裂,这些中小企业只有选择停产,或者关门倒闭。然而目前中小企用来自救,缓解这种状况的短期内见效的方法就是选择民间借贷结构,因此,一个现象产生,在中小企业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也会相应的发展,这就是市场的供求效应。也许有人说,这不是很好吗,这正是市场经济的结果啊,但是从另外的角度看,这也正是国家相关立法和政策缺失造成的。因为,民间借贷利息很高,只是在短时间内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由于这种高昂的利息,中小企业前进的脚步都变得沉重,所以,从长远来看,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会造成中小企业发展缓慢,甚至是停滞不前。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主要的原因:
  (一)大部分中小企业机制不完善,信息不透明。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由于其资产有限、生产经营规模有限、产品市场变化快、经营场所大多不固定、人员流动性大、法人代表频繁变动、知名度小等特点的影响,使其信用等级较低,资产信用相对较差。在转制中,一些中小企业改制时对银行债务处置不当,存在相当普遍的逃避债务倾向,造成银行对改制中的中小企业心存芥蒂,对中小企业的工作重点不是如何加大投放,而是如何防止企业逃避债务,防范金融风险,甚至出现了因企业改制转轨对资金需求量最大最迫切时,也正是银行放贷最谨慎、企业贷款最困难的反常现象。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获得企业资产状况和信誉水平的难度大大提高,成本大大增加。因此,中小企业整体经营风险较大的客观现状也是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整体的放贷持谨慎态度的根本原因。
  (二)抵押担保方式的有限性是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另一原因。由于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责任往往空缺,企业内部体制不健全,责任分工不明确,因此,要落实抵押、担保责任非常困难。与一些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关系比较简单,往往没有上级主管的部门,也没有具有责任关系的行业组织,所以也就更不可能有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为其承担担保责任。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不大,经常是一些家庭式的小企业,或者是简单的合伙企业,所以固定资产更少,而且机器设备往往陈旧落后、但是专业性强、变现可能性小、技术水平低。就像江浙地区散布着一些家居用品纺织厂,一般都属于中小企业。因此,一旦中小企业宣告破产,商业银行即使得到这些抵押物、担保物,也只能为一堆废铁,银行的债权根本没有保障。
  (三)同时,在我国,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提供各种不同形式的担保,而且信用贷款只在极少的场合对极少数的企业适用。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产少、信用度差等弱点,导致在寻求担保人的过程中困难重重。一方面是很难找到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才具有成为保证人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愿意为中小企业挺身而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是少之又少。另一方面是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非常有限。因为在抵押过程中往往被许多现实因素所困扰,比如,最普通的民用住宅作为不动产抵押时,若所处的地段不好、如果有可能致使变现困难的话,银行就不愿接受;此外,办理大多数担保,往往是环节多、手续多、成本高,导致企业望而却步。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
  现阶段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改变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的对策,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施的促进中小企业产业发展的龙头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对法理上的立法属性而言是属于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法律体现,也可以说它是促进发展之法,是体现可持续发展意旨的宏观调控之法。但是问题是,其中的法律条文大多数只是政策性的宣言,却缺乏可操作性,在现实中也很难监督它的执行情况。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并没有真正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现象,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的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通过其他的相关立法和政策对中小企业在资金、信贷等方面实行有效的政策倾斜,尽快形成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
  (二)关于《融资租赁法》的出台。融资租赁是一种崭新的信用形式,它巧妙地将融物与融资合为一体。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关的完整的法律,关于融资租赁的问题,大多数都是参照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合同法》中规定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内容和形式,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租金的确定,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说是比较全面地建立起了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结束了融资租赁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然而该章对于租赁物的风险责任,承租方中途解约权都尚无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而融资租赁的形式在解决融资问题方面,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其他中小企业融资手段所不具备的特殊优势,是解决当前我国融资难的可行选择。融资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融资方式。租赁权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金融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设备的长期使用权。这种灵活性高、可操作性强的融资方式非常适合中小企业。
  (三)当前环境下,担保贷款成为主要贷款方式,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修改《担保法》,以扩大企业可以选择的担保标的的范围,银行也可借鉴国际现在通用的经验将存货,应收帐款和设备作为可接受的担保品,具体实践担保法中的关于浮动抵押担保的规定,有效地扩大可担保标的的范围。同时政府应完善有关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定,比如在登记、收取费用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借贷创造良好的条件。在中小企业众多,融资困难较大的情况下,除了要求地方政府应逐步扩大用于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投入,中央政府也应提供一些担保资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担保难的状况。
  结束语: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是我们民族企业发展、壮大、繁荣之进程中的关键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是我国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活跃分子,要像保持我国市场经济的活性和多元化,就势必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重视起来。而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普遍状况,使其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总之,中小企业要想获得持续、稳定、繁荣的发展,必须依靠法律的健全和相关制度完善。只有从法律上为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保障,构建平等的市场进入准入制度,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等,中小企业才能获得规范的、可持续的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作者简介:张丽(1987― ),女,河北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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