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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与ST公司“摘帽”的关系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49-01
  
  一、资产重组方式与ST公司摘帽的关系
  股权转让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其本质是公司的控制权从原来的大股东手里转到新的股东手里,是公司外部控制机制的形式之一,适用于代理问题比较严重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之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间接的。
  资产置换是指置换方以优质资产换取被置换方的劣质资产,力求调整被置换方资产结构,提高资产的整体质量,扩大主营业务的优势地位或者改变主营业务的方向,跨越到另一领域。“掏空”理论认为,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不一致,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企业的大股东有转移企业财产和利润的欲望。股权的过度集中导致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少数大股东手中,大股东会有能力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来转移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如果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导致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话,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为了帮助困境企业摆脱困境,大股东可能会采取更积极的措施,也更倾向于采用资产置换的方式来帮助困境企业脱困。因此,绝大多数的资产置换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资产剥离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剥离盈利能力较差的资产,以减少耗用在这部分资产上的固定成本,提高剩余资产的利用效率的一种方式。一方面,通过资产剥离,企业可以降低过分多元化带来的负面效应,集中精力做好主业,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出售劣质资产,企业可以获得一部分资金,这有利于改善企业现金流短缺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偿债能力。但是,由于剥离的资产是劣质资产,所以寻找合适的买家会比较困难。此外,资产剥离后,企业的资产规模大幅下降,抗风险的能力会有所降低。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做出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使得企业可以暂时免于被破产的命运,获得暂时喘息的机会。但是,债务重组并未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因此,债务重组几乎是资产重组这几种方式中最没有伤筋动骨的那一种,相对而言,效用也没那么明显。
  兼并收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其各方面的优势(比如说资金、管理、技术、制度等),有目标的获得优质企业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等,以求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或获得规模经济。差别效率理论给困境公司提供了一种摆脱困境的思路,即,困境企业可以通过在市场上寻找合适的对象来对其进行兼并收购。通过收购方优秀的管理团队,可以帮助困境公司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同效应理论认为,一方面,通过横向、纵向以及混合并购可以扩大生产规模、降低平均单位成本,提高利润水平,最终获得规模经济,实现经营协同效应,达到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另一方面,企业之间通过并购可以实现财务协同效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资本成本降低;2、合并公司的偿债能力提高。两家公司合并后,原先的外部投资活动现在被内部化,而内部资金的使用成本和使用效率要远远高于外部资金,这就使得合并后企业的资金成本降低。
  综上,不同的资产重组方式对于困境公司脱困的效用是不一样的,即对ST公司能否摘帽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本文认为,兼并收购这一资产重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ST公司获得摘帽。
  二、资产重组时间、频度、强度与ST公司摘帽的关系
  上市公司被ST之后,如果一年内净利润仍然为负数,就会被PT;PT之后会有一年的缓冲期,假设在缓冲期内,净利润仍然为负值,那PT公司就会面临退市的风险。因此,上市公司被ST之后,第一年就开始进行资产重组或者重组次数更多的公司表示其行为更积极、摘帽的迫切程度更高。而且,相对而言,从第一年就开始进行资产重组的ST公司,重组的时间会长一些,重组的深度会深一些,这样的重组会更彻底一点,因此对于重组后的绩效会产生更积极的作用,也更有利于ST公司的摘帽。重组次数越多的公司,在不断探索可以使其获得脱困的重组方式,更有利于其实施最适合其自身的资产重组方式,而且,一次次的重组使得困境公司的弊病在一点点减少,所以,重组次数越多的ST公司获得摘帽的可能性更大。资产重组的强度是指进行资产重组交易的总价。强度越高,代表资产重组的规模越大,范围越广,即,困境公司获取的重组资源越多,涉及到的被重组对象越多,因此,资产重组强度越高的ST公司更容易获得摘帽。
  三、股权性质影响资产重组与ST公司摘帽的关系
  国有控股的公司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与非国有控股的ST相比,国有控股的ST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积极性会更高一些。此外,在帮助困境公司脱困这一方面,政府对于国有控股的ST公司的支持力度会更大一些。因此,较之于非国有控股的ST公司,国有控股的ST进行资产重组的次数可能会更多、强度可能会更大并且也更倾向于在ST后的第一年进行资产重组,因而其摘帽的可能性更大。但是,2007年6月1日起,新的《破产法》开始实施,其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那么与国有控股的ST公司相比,新的《破产法》实施后非国有控股的ST公司采取重组战略可能会更频繁、强度更大,这使得国有控股ST公司更容易获得摘帽的这一优势有所降低。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作者简介:吴红(1986― ),女,山东淄博人,硕士,财务管理;周奕希(1987― ),女,湖北广水人,硕士,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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