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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141-02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与前进的近30年的历史中,存在的诸如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多头监管,对事前的预防监管重视不足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注册会计师协会体制问题,致使注会自我监督职能无法得到充分地发挥;监管时无法可依。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违法违规者的违规成本较低,没有起到拥有的威慑作用。笔者认为,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能够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员的总体素质,促进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长久健康发展,从而保证我国经济正常有序发展,保证社会长治久安,和谐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注会行业监管问题使之更加完善。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意义重大
  从定义上看,所谓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是指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根据国家的会计法、会计准则、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应的财经法规和披露制度,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会计师职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监督的一项制度安排。
  放眼中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大体能被划分为三种基本模式,即政府监管模式、行业自律模式和独立监管模式。在了解了什么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以及监管的基本模式之后,我们不得不产生这样的一个疑问:注册会计师既然被誉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警察”,拥有丰富专业的知识,准确的职业判断能力,为什么反而要对他们进行监管呢?这是因为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应该为通过购买股票或其他方式成为投资者的普通民众提供专业服务,使他们在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有清晰了解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判断。只有进行有效的监管,才能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切实保护市场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真正起到监督和鉴证的作用,同时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还能够为广大成员服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体现整体意志。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方式也发生着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的近30年历史中,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都对推动整个社会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家审计机构、财政部门、证监会、工商局等部门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监管权,但由于职责不清,多头管制,反而造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失效的被动局面。其中各部门的监管范围为:财政部门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全面管理,审计署负责监管注册会计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的审计质量,证券监管部门则负责监管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但是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经济环境来看,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会计行业、审计行业国际一体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不仅面临着与各国趋同的高风险经济环境,而且面临着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严峻挑战。因此更有必要发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问题并拿出相应对策。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主体不清,监管机构重叠
  该问题一方面表现为监管依据不足且责任不明确。相关法规中仅仅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部门,并没有具体明确到政府监管内容、时间、人员资格、办法、责任等,这造成政府监管无据可依,起不到应有的监督控制作用。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监管部门众多,职责不清导致监管重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政府机构部门都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具有“指导”、“管理”或“监督”的职责。在实际操作中,不同部门在监管同一类型会计师事务所时各有所侧重,造成严重的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
  2、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有待强化
  一般社会公德在注册会计师职业中的具体体现便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它是指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上的缺陷是造成当今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有些在审计程序中出现的“失误”已很难用专业知识不足来解释了。多年前安达信事件就已经鸣起了警钟,作为市场机制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尤为重要。现阶段我国审计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尚未形成一系列规范性的制度和公约,致使行业协会自我保护和自律监管力量都比较薄弱,自律机制尚未建立。
  3、监管的法制配套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尚需加强
  总体来说,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太小。我国虽然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以《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当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建议
  (一)政府监管到位
  1、修订相关法律,明确各政府部门职能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家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的监管者,应该承担起开创监管新局面的责任,建立财政监管的规章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检查程序、处罚操作程序等。应明确政府部门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内容、监管人员、监管办法、监管责任等,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2、明确监管者的身份,解决多头监管现象
  同时加强国家各部门间的协调,由财政部门主导,加强同国家审计署、中国证监会及其他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避免各政府部门职责不清导致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无效监管。明确规定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各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从而形成一个务实、协调、有效的监管网络。
  3、完善政府监管制度
  利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辅助建立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日常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机制。事前应了解事务所执业状况,编制检查计划,设计监督方法;事中应采用各种工作程序以及检查方法,收集充分的监管证据,得出适当的监管结论;事后应认真编写监管报告,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监管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使得监管工作更加完善的思路。
  (二)加强职业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及行业自律监管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远大于专业技术培训,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团体的建设
  2、加速建立行业监督机制
  业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监管。即建立和完善行业的失信惩罚机制,做到经济与道德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通过有效的行业、社会联防机制,将失信者从市场经济活动中剔除,应加紧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自律监管。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的法律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1、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的法律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2、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结束语: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的警察,行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目前世界经济环境仍然较为复杂,我国经济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不仅要抓好政府监管,还要抓好行业自律监管,只有行业本身对行业的情况才最了解。及时发现问题,准确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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