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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体系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161-02
  
  
  一、信用担保与信用担保机构
  信用担保是为获取固定收益而承担不固定风险的行业。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虽然银行信贷是最可行的融资渠道,但由于中小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和偿债能力均相对有限,大多数中小企业往往无法取得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因此,信用担保就成为中小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融资的必要助力。
  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企业与银行合作的中介机构,主要通过提取与担保额度成比例的保证金以及实施反担保措施等手段,防范和控制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所面临的风险,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信用担保机构就会按照约定代为偿还所欠款项。由于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对象主要是不具备直接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同时只能通过银行间接监管中小企业的资金状况并采取措施,因此信用担保机构往往面临着较高的风险(晏露蓉等,2007)。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从性质和运作模式的角度又可分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三大类。
  二、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体系现状
  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国家、省、市三级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构成,并且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发展规模。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服从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特定产业或地区的中小企业给予信用担保服务,进而达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强化企业正向外部性的目的。如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创造工作岗位,控制失业率水平上升等。由于存在寻租、政府的非政府行为、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信息非对称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等因素,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运营效率往往较低;同时,商业性担保机构出于风险控制和盈利的需要,往往要求担保收益与担保风险正比例关系。因此对于“弱质经济”的中小企业来说,商业性担保的盈利性实质上增加了其融资的成本和难度(巴劲松,2007)。
  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相比,我国的互助性担保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目前已有的互助性担保机构普遍存在规模小、层次低、资金来源少等制约性因素,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快速发展,致使其优势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体系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担保体系缺乏风险分担机制。担保行业是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国际上如日本和意大利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比较发达,担保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担保中产生的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70%-80%,协作银行则相应承担20%-30%的风险。同时,由于协作银行参与分担风险,其出于控制风险的需要会更加谨慎地审核担保申请,也会更加关注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代偿风险的发生。虽然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体系已经建设多年,但不论是哪一类担保机构都承担了100%的担保风险,协作银行则完全享受收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
  其次,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机制有待优化。一方面,银行业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设置的门槛很高,随着2006年“银监会145号风险提示”的发布,大部分银行要求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要达1亿元以上,并且担保贷款率要上浮10%~30%。而在我国,注册资本达到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较少,协作银行往往还要收取很高比例的保证金,有的甚至要求担保机构在签订担保协议前须预存资金,进一步加大了担保机构的资金压力,制约担保机构的发展。
  第三,担保机构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我国现有的担保机构大都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限,造成中小企业受益面较窄。1993年11月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担保行业的起步。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担保机构的总数逐年增长,截止到2008年底已经达到4247家,共筹集到担保资金2334亿元。担保机构的平均注册资本也由2001年的3100万元增长到2008年底的5400多万元。与此同时,截至到2008年底,我国的担保机构累计为90.7万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涉及的贷款累计额共计1.75万亿元,受益企业仅占我国中小企业总数的1.81%。(2)担保机构缺乏持续性的资金来源。我国担保机构的资金大都来源于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的一次性投入,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拨付以及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社会募集、会员入股、风险保证金以及国内外捐赠等。虽然一次性的资金投入避免资金投入者产生其他付款义务,进而降低其风险,但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特别是互助担保融资的公益性质与高风险使得在代偿发生时,担保机构的经营会因为资不抵债且缺乏资金来源而陷入困境;(3)政府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干预过多,风险易转嫁给政府。在政策性担保中,政府作为出资人往往职能定位不清,过多干预政策性担保业务,信用担保机构很难充分的享有自主经营权。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小企业在融资构成中产生的风险和管理成本从银行、信用担保机构转嫁给政府,给担保机构当地的政府造成巨大的负担。另外,政府部门以“市场活动者”与“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进而导致市场运行的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
  第四,再担保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再担保机构一般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并补充代偿金,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能够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担风险的服务。日本、意大利等国家的再担保机构在提升这些国家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防控和化解系统风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再担保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由于再担保制度及机构的缺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于担保的放大倍数不仅远低于日本及韩国的平均放大倍数20倍,也低于财政部规定的上限10倍。据统计,2008年商业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平均放大倍数分别仅有3.32、4.89、3.02。
  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体系的政策建议
  基于上文对日本、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体系所做的总结,以及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体系现存问题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投资力度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资金的匮乏。西方发达国家财政一般会对担保机构的资金进行持续补充,以强化担保机构抵抗风险、扩大放大倍数的能力。在我国,一方面,政府对于担保机构投入一般是一次性的,担保机构在成立以后很难再获得资金援助,特别是代偿风险发生后;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多、资金缺口大,单方面要求银行投入资金并不现实。我国应当建立健全以政府资金为主导担保补偿机制,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将担保机构基金纳入预算,持续追加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有力保障,免除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担忧,促进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
  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发展应该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发展中的矛盾,而不是由政府直接进行配置资源、直接从事担保工作。因此,政府应避免直接干预市场,并通过健全法制体系并确保贯彻执行提供公平有序的外部发展环境,以保护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协作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制定合理的税收减免政策,促进担保机构发展。
  (三)建立并健全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首先积极促进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间的沟通、互信与合作,通过利益分享、市场占领、分享完全信息等策略,将担保风险的20%-40%转由协作银行承担,降低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由于中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时间短、规模小、资金有限,在融资过程中缺乏与银行谈判的筹码,需要不断通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减少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并制定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比如降低参与风险分担的协作银行的税率等,鼓励银行参与风险分担。
  其次,加快建立担保与再担保体系,通过再担保分担担保过程中的风险。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十分显著,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差较大。处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也会因发展环境的差异而产生不同层次的融资需求。因此再担保机构应当以各地的经济条件为基础,通过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支持优先发展省市一级的再担保机构。同时,要逐步加快全国性再担保体系的建设,组建全国性的再担保网络实现全国中小企业担保资源共享,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跨省市骗担保情况的产生。全国性的再担保体系应当建立在原有的地方性再担保机构的基础之上,主要以国家出资为主,主要侧重于全国再担保的风险控制,实现资源在全国的有效配置。
  第三,在实际操作层面可以借鉴日本和意大利等再担保体系建设比较成熟的国家,在代偿风险发生的情况下,银行首先自动进入担保品抵押品价值清算、拍卖等银行的债务恢复程序,再担保机构仅对债务回复程序完成之后仍未偿付的款项有偿还义务。
   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
  作者简介:王冬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2008级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杨立社,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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