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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税改引发的对社会主义公平问题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152-02
  一、浅谈历次个税改革的“怪圈”
  (一)个人所得税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引入以及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强,个人所得税顺理成章的成为所得税中的又一大税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在于健全公共事业、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以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它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我国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还处在十分有限的阶段,数据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体的比重尚不到7%,但值得一提的是,财政收入的庞大主体正是由一笔一笔的税收累积的,我们还是应该对个税予以充分的重视。更何况,随着国民收入的不断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前景将十分可观。自1980年9月10日公布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以来,先后三次做了不同程度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开始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30年的发展历程,个税制度不断完善,征管不断加强,收入不断增加,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
  (二)“一刀切”切掉了公平
  然而,个税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明显,公平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并不轻松。宏观上,观历次税改不难发现,起征点始终都是面向全国作统一标准的。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的引导下,区域间的发展并不平衡,东至沿海,西至高山疆界,贫富差距不止一点点。据此,个税起征点在全国范围内的“一刀切”就显得尤为不适。试想,同样的5000元收入,在承受着高消费、高利率的东部与享受着低消费、低利率的西部却缴纳着相同数目的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上说,这个“一刀切”确实切掉了公平。另一方面,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始终是以个人固定的薪酬加以计算而忽视了个人自身的社会状况。再试想,同样是月薪5000,一位单身青年却和一位上有重病之母下有待哺婴儿的中年人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这个“一刀切”也着实切掉了公平。
  二、财产申报――个税改革的真正“瓶颈”所在
  (一)个税中引发热议的“贫富倒挂”现象
  税收本意在于缩小贫富差距,然而事实可能并不如表面所见。以下情况的数据对比可能更能说明问题:在美国,5%的富人纳税占57%,而中国富人纳税不足1.3%,其中个人所得税50%以上都来自于工薪阶层,富人承担的比例却不到20%,外国人称“中国的富人是税负最轻的富人”。个税不是要调节贫富差距吗?为什么个税的负担却加在了工薪阶层的身上?为什么反倒出现了“贫富倒挂”的现象?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其实问题出在了富人的收入来源问题上。中国的富人财富来源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非工薪收入,还有很多属于“灰色收入”,因而监管起来十分不便。而监管最便利的就是工薪阶层,他们的收入固定,而且一般单位代收代缴,征管起来有证可寻,十分方便,以上就是造成“贫富倒挂”现象的主要原因。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健全的财产申报体制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此次上调个税起征点其实还是走了“一刀切”的老路,调高税率也只是对那些以工薪收入为单一来源的高新收入者有所影响,而对以其他途径收入作为主要来源的高收入阶层几乎没有触动,由此可见,并没有从根本上发挥个税应有的调节作用。那么,明知“一刀切”的诸多弊端,为什么一直迟迟没有根本性的改进措施呢?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在于国民意识和财产申报体制的建立健全。就前一点而言,观察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历史悠久,国民的纳税意识大多非常强,每人每月会按时填报纳税申请单页,自觉主动纳税。相比之下,中国虽然也有个人纳税申报要求,但是偷逃、少交的现象层出不穷。而这一反差和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同又存在着很大的联系。极端的例子是挪威、瑞典这样的北欧国家,个人收入的80%左右都要上缴国家,但是每个人并没有觉得税负很重,原因在于社会的福利待遇好到让民众觉得交那么高的所得税是理所应当的。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人口多、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和福利的提升固然应当提上日程,但是也要结合实际国情量力而行,否则只会出现庞大而累赘的福利支出拖垮经济发展格局的局面。由此,焦点进一步集中在了财产申报体制的健全上。可以想见,若是高收入阶层的收入――不论来自何种渠道都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督掌控,这样,所得税征收起来便能真正落到实处,所得税的公平初衷便能真正得到实现。而这种落实,对我国个税发展、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以及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都有着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起征点上调不能停,健全综合机制才是关键
  在此稍作解释:前面提到起征点上调并没有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这一事实,然而这并不是说起征点上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相反,起征点的上调是必须的,而且目前也只能以上调起征点的方式直接的让民众感受到国家的力度和方向。不难想象,若是连起征点都不上调,普通民众必然怀疑税改的诚意。但是我们应当明白,上调起征点应在健全综合机制的基础上实施。对此,或许国外的一些对个人收入的监管措施可以让我们理性借鉴:如美国普遍实行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和纳税登记制度,并通过相关法律加以保障。这一制度规定个人劳动补偿(薪水、工资和酬金)和收入(红利和利息)的每一个付款人必须从收款人那里获得该纳税人的社会保障号,并在付款人要求用一笔费用或成本抵扣其收入前,向国内收入局(IRS)报告。这样资金的流动就能够被有效地追踪,个税的征收也就变得简便易行。除此之外,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是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将这些机构的资金账户和个税征收相挂钩,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监管掌控个人收入。在此基础上,如若能改变以工资薪金单一的征收基础,辅之以家庭为单位,切实根据家庭情况调整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无疑将进一步深化个税改革,更好的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收入不断增加,国家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强的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从“一刀切”向更公正、更人性化、更全面的方向发展已成大势所趋。我们应该在充分认识国情的基础上,有选择的借鉴他国经验,切实建立合理有效的收入监管机制,真正将非工薪高收入阶层也纳入个税的调节范围,从而真正实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目标。
  
  
  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
  作者简介:鲍维芬(1990― ),女,汉族,安徽人,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0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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