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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结构二重性”在社会行动和制度中的实践应用

  中图分类号: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366-02
  一、实践基础上社会行动的“二重性”解读
  我们在对实践基础上社会行动的“二重性”进行解读时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即行动和意识、社会行动的能动性和权力问题,以期对其中的马克思主义底蕴能够进行清晰的认识。
  (一)行动和意识
  我们都知道恩格斯说过,唯物主义就是“人们决心在理解现实世界(自然界和历史)时按照它本身在每一个不以先人为主的唯心主义怪想来对待它的人面前所呈现的那样来理解;”同时指出,“他们决心毫不怜惜地抛弃一切同事实(从事实本身的联系而不是从幻想的联系来把握的事实)不相符合的唯心主义怪想。除此之外,唯物主义并没有别的意义。”与此同时,马克思也始终坚持对于科学技术的制度分析,他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这实质也是对于人本主义的推崇。我们在对吉登斯关于行动和意识的论述中可以清晰的看到他对马克思和恩格斯这种对唯物主义和人本主义的综合运用。吉登斯在阐述行动的含义时指出:“人的行动是作为一种绵延而发生的,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流”。这样看来,他对社会行动的研究是把社会活动看做持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在其连续性的运动中剖析它的作用或结构化功能。而当吉登斯把人的行动看做是绵延的持续过程时,他实际上强调的是蕴含在行动过程中或者说是支配行动过程的意识因素的连续性。
  这样吉登斯又转入了对于意识因素连续性的两个方面的论述。首先,他指出 “就社会实践循环往复的安排过程而言,最深入地卷入其中的因素,就是人类行动者认知能力所特有的反思性特征。”他实质上是在强调,支配人们社会行动的意识不是简单的“自我意识”,而是对“人类意识”的推崇。这一观点虽然是针对于尼采和叔本华等关于唯意志论的阐释,但是其实质却是对于马克思人本主义观点的继承。另外,吉登斯同时指出我们在对这一意识因素的阐释过程中,不能完全剥离人的行动在时空中的情境关联,必须认识到意识在行动中是以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而发生作用的,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就不是个人意志在发挥自我控制,而是人们在与他人的联系中,在社会情境的共同关照中开展反思性监控。因此,吉登斯指出,“最好把反思性看作根植于人们所展现、并期待他人也如此展现的对行动的持续监控过程。”而这也是恩格斯关于唯物主义中物质决定作用在社会层面的运用。其次,吉登斯还对存在于行动中的“共同知识”进行了论述,由于共同知识也就是实践意识,而前面我们已经对实践意识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底蕴进行了阐述,所以这里也就不再累述了。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吉登斯对于行动和意识的论述,是在异质性中彰显其普遍共同性,他并不支持对任何一种极端的阐述,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其“结构二重性”的影子。
  (二)社会行动的能动性
  我们都知道,人们在论述行动的意识因素的时候通常都要论及行动的能动性问题,吉登斯在论述行动的能动性问题时反对单纯从意识活动来看待它,他指出“能动作用不仅仅指人们在做事情时所具有的意图,而且首先指他们做这些事情的能力。”这样的界定使得吉登斯把行动者的“所欲”和“所做”区分开。吉登斯强调“所做”层面的能动性,主张在“所做”与后果的联系中来分析能动性,不仅意识到自觉意识因素产生的后果,而且关注不自觉的无意识因素产生的意外后果。
  他同时分析了三种意外后果,第一种是由某种偶发情境而引起的意外后果;第二种是由一系列个体活动复合而成的模式所引发的后果;第三种是默顿所重视的制度化实践再生产的机制,“在这里,行动的意外后果以某种非反思性的反馈圈(non-reflexive feedback cycle)[即因果循环(causal loops)]的形式,构成了进一步行动的条件。”通过对这种无意识后果的阐述,吉登斯指出人们应该更多的重视对行动及其结果层面的研究,而不应该像传统理论那样把目光仅仅集中在心理层面或认识层面。这也说明吉登斯对行动能动性及其意外后果的阐述是在本体论层次上的对于实践的运用,仍然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论的继承。
  (三)社会行动的权力
  上面我们已经对社会行动的能动性进行了解读,而与行动的能动性直接联系的就是社会行动的权力问题,由此我们又转入对权力问题的研究。吉登斯把社会行动的权力界定为对事件的状态和进程的“改变”,他指出:“我们说有能力‘换一种方式行事’,就是说能够介入、干预这个世界,或是能摆脱这种干预,同时产生影响事件的特定过程或事态的效果。”这反映的是马克思关于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所具有的能动的反作用。另一方面,吉登斯又指出“结构化理论重点强调的一点在于,权力例行性地卷入社会实践的具体化。”这也体现了权力的实践内涵,权力源于社会生活的例行化,是对社会实践的反映,它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反映论。
  吉登斯同时指出,他的权力观并不同于培根“知识就是权力”的那种狭隘的权力观,它是一种泛权力观。他承认权力发生于主体性和反思性之先,认为所有开展社会活动的人和人类全部社会活动都有权力,可以看出,他的权力观不仅是泛权力观,而且是群众权力观和日常生活权力观。在此基础之上,吉登斯又开展了对于“控制辩证法”(dialectics of control)的论述。他认为,“社会系统里的权力具有一定的时空连续性,它的前提是行动者或集合体在社会互动的具体情境中,彼此之间例行化了的自主与依附关系。”这就肯定了权力的社会存在前提,是对马克思唯物理论的继承。同时,吉登斯指出:“所有的依附形式都提供了某些资源,臣属者可以借助它们来影响居于支配地位的人的活动。这就是我所说的社会系统里的控制的辩证法。”这是指,不仅支配者占有某种资源,依附者也掌握某些资源,他们也可以凭借自己的资源影响支配者的行动,发生臣属者对控制者的权力效应。这一控制辩证法的论述,也可以说是对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中辩证法在社会理论中的具体运用,同时也体现了其对结构二重性的应用。
  二、实践基础上社会制度的“二重性”分析
  我们在完成了对社会行动中行动和意识、社会行动的能动性和权力问题三方面的分析之后,下面开始对社会活动的制度层面进行分析,以期在这一分析中揭示其马克思主义底蕴和对“结构二重性”的运用。
  吉登斯在进行制度分析之前首先指出,“至于在这些总体中时空伸延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我们则可以称其为制度(institutions)。”也就是说,制度应该被理解为具有时空普遍性的实践活动。这也是对其马克思主义实践理论的揭示。另外,我们认为吉登斯关于制度的理解同于他关于结构和规则的解释。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已经知道,规则具有表意性规则和规范规则,而规范性规则又指合法化规则,同时他又提出了第三种规则,即支配性规则。他指出,支配性规则同配置性资源的结合形成经济制度,同权威性资源的结合形成政治制度,而表意性规则同语言符号的结合形成了符号秩序和话语形态,合法性规则或规范性规则经过条文化则形成了法律制度。这样吉登斯把社会制度划分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符号秩序和话语形态,这种划分虽然不同于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形态所进行的经济、政治和意识的结构划分,“但从其内容上看,吉登斯并没有超越马克思划分的三大基本结构类型,只是细分了一些而已”。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吉登斯对于制度的这种划分还是同一于社会实践活动之中的,这也是西方社会学研究转向实践领域的理论成果,也标志着西方社会学逐步转向马克思的实践范畴领域。这也就恰恰彰显了马克思的实践观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也有利于我们深化对马克思所揭示的对于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这一理论的认识与研究。此外,由于我们把制度的实质界定为普遍化的实践过程,所以制度不仅仅是被创造出来的结果,而且它作为普遍化的实践过程又在不断地建构着社会,这种制度的二重性,也可以被看成是结构二重性在制度层面的应用。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作者简介:才丽莉(1982― ),女,黑龙江省延寿县,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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