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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乡村社会婚配模式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婚姻是感情的升华,是人生当中的一件大事,婚姻是否美满不单是当事人的感受,还关系到家族体系和社会结构的稳定。因此,择偶(婚配)作为家庭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得出了许多有意义的结论。本文所要探索的民国时期乡土社会择偶模式由于其时代的特殊性和地域的特殊性,呈现出那个时代(辛亥革命至日本入侵中国的30年间)中国社会特有的特点。
  
  一、民国时期乡村社会择偶模式特点
  
  1、父母之命成为择偶前提
  辛亥革命作为一场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农民几千年来形成的封建婚姻观念。在辛亥革命后的乡土社会,婚姻还是保持了封建社会的传统,择偶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青年男女自主缔结的关系,而是父母权衡和考虑的结果,父母的好恶判断成为择偶的前提,而本应该作为当事人的青年男女们却“退居二线”。也就是说,民国时期的婚姻不以个人相互吸引为基础,而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即使有极个别特例也是极少数,这些离经叛道者在封闭的乡村社会中难以被社会舆论所接受。中国乡村社会对婚姻历来注重一种形式上的东西,那就是长辈的首肯和介绍人的作用,简言之,婚姻必须是父母同意的结果,同时还必须有说媒这样一种形式在里面,即使是在民国这样一个已经被外来洋务思想冲击的年代,婚姻的形式化要求还是束缚着渴望自主缔结婚姻的男男女女们。以民国为背景的《金翼》一书中,以黄东林三子为代表的一大批知识青年的婚姻的就是这样的一种形式:即使双方彼此都心生爱慕,还是要通过介绍人这样一种途径才能结成婚姻,否则这种婚姻将是不地道和不符合规范的;而以黄东林儿子五哥为代表的更大部分生活在乡间,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较少受到西方思想熏陶的青年们更是屈服于封建礼教,严格恪守封建家长对他们婚姻的安排和操持,即使有自己心爱的人,也被迫在道德律令的要求下接受长辈为自己指定的婚姻,黄东林两个儿子演绎的不单是个人的故事,而是代表了那个时代所特有的择偶模式,即择偶所考证的因素更多的不是男女双方的个人魅力和情投意和,他们在事关自己终身幸福的大事上始终处于“二线”的位置,而位于择偶“一线”的是他们的父母,父母代替他们完成了所有应该考虑的事宜,父母和中间人在择偶过程中扮演了远比当事人更重要的角色,而男女本身要做的只是被动的接受,绝大多数的男女在结婚之前甚至连面都没见过,而婚姻之绳却有可能把两个人牢牢的拴在一起。以这种形式缔结的婚姻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对青年男女来说也是一种戕害。
  2、婚姻形式多样化,传统婚姻和独立自主婚姻同时并存
  《金翼》所处的时期是传统文化和西方先进文化碰撞的时期,封建思想在中国广大的农村依然顽固的存在,但同时外来的思想也冲击着乡村人的头脑,尤其是一部分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有为青年,他们对待爱情,对待婚配更有属于自己的见解,强调感情的自主独立,而对传统的婚配模式则不屑一顾。
  新型的婚配模式在乡村社会中悄悄生根,但在乡村社会中,传统的婚配模式仍然占了大头。其中,童养媳制度成为最拙劣的一种。童养媳,在农村社会里又称为“养媳妇”。原因是过去贫困的人家,因子女众多无力抚养,而将未成年的女孩送给人家做童养媳,以减轻生活负担,也有将孤女或养育堂收养的女婴抱去做童养媳的。抱养童养媳的人家,有的是因为有子无女,家事繁杂,需童养媳作为劳役人员;有的是因为家贫,无力为儿子娶亲,而领养为媳妇。这些小童养媳的生活状况往往很不如意,幼小的女童要担负繁重的家务及生产任务,而翁姑虐待童养媳的情况极为普遍?p严重。这在《金翼》一书中也有过描述。由于童养媳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婚礼往往极为简单。一般是童养媳成年时,翁姑为童养媳完亲。只在吉日烧好两碗面条,让儿子和童养媳一吃了事。家庭富裕的人家,也有按旧婚礼制聚亲宴客的情况,但礼俗也较为简单。此外,“指腹为婚”,“买卖婚姻”,“兄死纳嫂”,“对婚”等传统的婚姻形式在《金翼》时代仍得到了保留。这些婚配模式完全没有考虑男女本身的感情,在此种婚配模式中,父母接受童养媳抑或送女儿去做童养媳着眼的不是子女本身的幸福而是家族体系的完整和家世的利益,在那个时代乡村社会的择偶领域,青年男女们没有更多的自主权,此类畸形婚姻的存在是对人性的束缚和压抑。
  3、传宗接代驱动,女性生育能力成为重要择偶条件
  在乡村社会择偶模式中,女性生育能力成为重要条件,甚至成为某些婚姻的前提条件,婚姻的直接目的也许就是为了繁衍子嗣,延续香火。在此前提下,判断一个好女人和好媳妇的标准就在于她能否为夫家传宗接代,这个标准远远超过其他一切标准,比如她的美貌、品性以及其他社会特征,在乡村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会生孩子的女人才是好女人,尤其是会生男孩的女人,女人在这里完全被异化了,女性等同于生育工具,而没有了自身的价值,而爱情,在乡村人的心里一般是不予考虑的,自由恋爱的择偶模式在乡村社会中是不可以接受甚至是值得人们鄙夷的行为,人们认为男女追求爱情,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是违背规范和有伤风化的举动,在有些地方甚至是足以被乱石投死的行为。
  
  二、民国时期乡村社会择偶模式影响因素
  
  1、传统亲子关系惯性
  中国传统的亲子关系归结到一点就是“孝”文化,一个“孝”字涵盖了传统亲子关系的所有内容。虽然“孝”中也包含了爱,讲究“父慈子孝”,但在长久的历史实践中,这种互敬的格局却被封建的礼教所压抑,在实践中,下对上的敬得到了强化,而上对下的爱护却被搁置了。因此,在中国父母和子女的互动中,更多表现为子女对长辈的恭顺和服从,子女在长辈面前的恭顺是值得褒奖的,而反抗父母的意志则被视为大逆不道。“父为子纲”成为处理亲子关系的基本准则。具体到婚姻关系上,子女也不得违背父母的要求,在父母面前,子女能做的便是屈从。
  封建社会赋予家长对子女的人身支配权在《金翼》时期仍没有得到递减,家长对子女婚姻的掌握是最大的支配权。在封建社会中,男性家长成为家庭财产的中心,对家庭的一切事物享有支配权,对家庭中的成员也享有所有权,子女被看作是家长的私有财产,可以对其任意处置,而且这种处置可以不以子女的意志为转移,在民国社会中,家长甚至可以买卖子女,这也就是买卖婚姻存在的必然基础,而童养媳的存在也更多的是考虑到家庭本身的利益,在民国时期的乡土社会中,一个女孩子的命运是不值得同情的。
  2、子女本身对传统婚姻的认同,使不合理的婚姻模式代代相传
  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非常封闭的社会,生于斯长于斯的人们,很少能接触到外面先进的文化,对待婚姻,他们只能按照最古老的方式去做,社会化过程的熏陶也使他们渐渐默认了这一事实,存在即是合理,对于生活在农村的人们来说,乡村社会祖祖辈辈的生活方式自有它自身的逻辑在里面,这种对于不合理事物的态度通过社会化代代相传,使晚辈对这一事实也深信不疑,并且在自身的生活中予以实践。他们认为这种做法是天经地义的,是不值得计较的,当自己的生活中遇到和文化不一致的情境时,他所能做的也只是向传统屈服,向封建礼教低头,牺牲自己的爱情成全社会的规范在当时的社会中是不稀罕的。
  在文化面前,人的力量还是渺小的,尤其是在那种封闭环境中成长出来的人们,更不会有如同今天的年轻人般富有反抗精神,他们能做的便是调整自己以符合当时的文化和婚配模式的要求,牺牲自己的感情在当时的环境中是不得不为之的行为,而挑战传统者则会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对象,这也就是为什么五哥和其他几个呆在农村的兄弟都选择了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缘由,这和他们所接受的社会文化是分不开的,虽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哀叹爱情的逝去,但实际上还是他们对传统文化以及建立在封建家长制的认同基础上造成的。
  3、外部硬控制的不合理和不得力也是助长民国时期乡村社会不合理婚姻模式的重要原因
  法律设置的不合理强化了不自主婚姻的存在。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中明文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对于谁担任家长之职并没有给出确定答案,但中国千百年来形成的习惯告诉我们,这个担任一家之长的人必定是在这个家举足轻重的人物--男性长辈,这个男性长辈作为一家之主显然对于家庭成员具有管束的权力,这也是民国政府在家庭单位中设立这样一个类似于行政职务的原因,因此,这从一定程度上隐含了作为一家之长的父亲拥有管理子女的权力,在这个基础上,干涉子女婚姻也便在他的职权范围内了。法律还给予了父母买卖子女的权力,民国时期《六法解判汇编》中就有类似案例:“某甲因贫不能养其六岁幼子,商由乙丙等介绍出卖,取得身价,以先行之刑法论,即不得指为诱拐。且以父母自卖其子女,不生害家庭监督之问题。”也就是说,父母买卖子女在法律判例上是合情合理的事情,那么父母干涉婚姻或者基于家庭经济利益考虑买卖婚姻乃至童养媳均是合法的行为。
  法律控制的不得力也是造成乡村社会不合理婚姻模式存在的原因。虽然民国法律对国民婚姻年龄也做了一定的限制,但由于民国政府没有在它的下级政府中设立实施和监督机构,法律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而且新生政权的极端不稳固和政治斗争的纷乱也使得法律的控制并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且新型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还需要一个过程,更何况是远离政治中心的农村,人们对法律规范的熟识和了解程度相对缺乏,这些在客观上都助长了农村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以及一系列不合理婚姻的存在和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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