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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社会和谐的基石

  
  一、解读“十六字心经”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大禹谟》),在历史上被盛誉为“十六字心经”,其来历大致如此:帝尧在禅位给舜时告诫他“允执厥中”,帝舜在禅位给禹时也如是叮咛,并在此前增加了三句话。之所以又增加三句话,原因在于舜认为心灵只有达到前三句境界,行为才能“中”。据考古学家及训诂学家考证:中,以□象四方,以?O界其中央;最早的“中”是氏族社会中的徽帜,古有大事则建“中”以集众;“中”也是古战场王公将帅用以指挥作战的旗鼓合体物之象形。古人立“中”位而号令指挥,为的是众人共同生存的公益,因此其所在的“中”位就代表着“公正”。其实,《尚书》尚“中”的思想比比皆是;《中庸》也主张“执两用中”,其“中”都代表“公正、中立”,即要统治者拥有公正之德、保持中间立场。“允执厥中”就是“保证行为公正”之意,关于此句的理解基本无异议。
  那么,心灵应处于怎样的境界才能“确保行为公正”?对这一点的看法歧义较大,其中争议的关键是对“危”的理解。以朱熹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危”是“危险”、“变动不居”、“不安全”之意,笔者在查阅了一些文献后,认为“危”应解释为“警惧”、“谨慎”之意。理由如下:
  其一,从经济与文化间关系来看。“十六字心经”形成于尧舜禹时代,也就是孔子认可的“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大同世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礼运》),私有制还未产生,人没有私心可言,也就不存在“人心险恶”的说法。只有到了后世,人各亲其亲,私心胜于公心,私有制产生,才会有“人心险恶”一说,也才会从思想文化上有所表现。朱熹等人之所以有这样的看法其根本原因正基于此。其二,从文本考据看。“十六字心经”最早见于《尚书》,而《尚书》反映的时代,也就是西周及之前,还没有见于文字的“人性”讨论,更遑论“人性”的属性了。若“危”解为“危险”,则意味着“人心是危险的”,也就隐含着人性是危险的、恶的判断。实际上时人认为:惟民生厚,因物有迁(《君陈》),则意味着人性本善。所以包括孔子在内的多数古代思想家倾向于“人性”本善。何况,若古人认为人心是危险的,人性是恶的,则当行为人触犯刑律应受罚时,就可直接推断行为人用心不良,大可不必区分行为人动机的善恶及主观状态的故意或过失;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详见后文。其三,从传统主流文化看。古人一直推崇这种“谨慎小心”、“警惧”的文化传统,如“君子乾乾夕惕,若厉,无疚”,“或跃在渊,无疚”等,就是要人早晚保持小心谨慎、如临深渊的状态。孔子也曾批评子路“暴虎冯河,死而无悔”不足取,认为只有“临事而惧”方可成就大业。总之,君子应该“戒慎乎其所不闻,恐惧乎其所不睹”,这种“见乎隐,显乎微”而“慎其独”的“警惧”文化传统,是与《尚书》“危微之几”思想一脉相承的。对“危微”做出明确释义的是荀子,他认为:处一危之,其荣满侧;养一之微,荣矣而未知。故《道经》曰:“人心之危,道心之微”,危微之几,唯明君子而后能知之。“危”即解为“警惧”、“谨慎”之意。
  综上所述,这段话的大意即为:人心应该时时警惧,道心应该细致入微,心灵应该集中专一,行为才能(体察天道)确保公正。由此可见,要做到“处事公正”何其不易,先贤圣王尧舜禹尚且如此谨慎小心,时时警惧,何况吾辈后人。
  
  二、礼法“同心”――实现“公正”的途径
  
   “十六字心经”是最早关于道、心与行的关系的阐述,对后世影响极大。能否“执中”取决于“心”对“道”的体验,所以“心”才不得不时时保持于“危微”之际,警惧外界及心灵自身,以保证行为合于“道”、“中”、“心”的作用如此重大,难怪古人不屑于专使用刑,而重视教化的功用。
  历史是有根的,诚如“十六字心经”所要求的,为达到“公正”,礼法共同对“人心”给予了重视。当行为人不“用心”时,就会反过来依据“心”即主观状态的不同追究责任。反映到礼法上,法律对行为人主观状态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实行对故意犯、惯犯从重,过失犯、偶犯从轻处罚的刑法原则(《舜典》),刑与不刑,视其主客观恶性程度,全面审查之;从而避免了单纯依客观行为定罪的片面化,不失为“公正”之举。从《尚书》对“眚”与“非眚”、“终”与“非终”的区别(《康诰》),到汉律立法对“故意情节”-“造意”与“非造意”的区分(“造意”指犯罪前即有谋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指事先无计划预谋的、临时起邪意的故意犯罪行为),此举不仅是立法技术上的长进;也是当时世界法史上所罕见,对后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对营造公正和谐的社会也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
  概而言之,在礼法、心与“公正”的关系上,礼法是手段,“公正”是宗旨,礼法“同心”,才能达到“公正”。为了“执中”,礼法从一开始就表现出“重心”的特征,原因正如荀子所说:“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夺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解蔽》),正是对“十六字心经”的发展。但是,当法律沿着“心化”这一思路发展到极端,法以礼为指导思想时,法就失去了他自身的特点,沦为礼的附庸,“原心论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就成了必然,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让统治者随“心”所欲;古代最完备的法典-《唐律疏议》旨在“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究其思想根源,与传统“重心”的文化源头不无关系。
  
  三、公正――和谐的基石
  
  通过对“心经”的解读,结合他的发展,得知“公正”作为“心经”的核心是无疑义的。但“心经”本身并没有明确“执中”的原因与目的,联系《尚书》上下各篇,应是“和”:不仅应“协和万邦”(《尧典》),还应“神人以和”(《舜典》),要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就应在一切事务上“执中”。这大概源于古人对天道所具有的“公正、和谐”等自然属性不言自喻?p不证自明的普遍认同。在古人眼里,天不仅有情绪,还具有废私弃偏的公正之德,他对人间一切不公正的行为都将予以惩罚;若天惩罚不公,天下老百姓便没有好的政令(《吕刑》)。天的“中”即是为保证“和”,人类应遵循、效仿天道,实现天人合一。
  “和”既是“执中”的原因,也是“执中”的目的。“执中”自然达到和谐,也必然达到和谐,二者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或者说,“执中”是实现和谐的基石。追求“中和”的理想,在“礼”被体系化之后依然如故,只是“中和”的依据主要换作“礼”。而等级制是礼的核心原则,在这种条件下,“中”逐渐失去原始平等意义上的公正性;后世八议入律、官当请减即为明证,这些等级特权的制度化,从法律上保证了以“礼”制“中”。当然,在这一历史过程中,追求原始公正、平等意义上的“中”的理念仍会时不时地出现,但这已不是历史的主流了。
  今天,我们致力于和谐社会主义的建设,强调与国际接轨,更不能抛弃我们优良的传统文化――用“心”求“中”。在公正的基础上追求和谐,既是和谐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公正的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才能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实际上,现当代许多社会矛盾的产生、激化,都源于不“中”即不公正,“公正”应成为社会各行的核心理念。在这一目标下,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依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我们的和谐社会不能失去历史基础,脱离民族特性的社会将难以更好地推进。当然,以等级性“礼”作为“中”的标准是后来阶级社会的产物,在平等日渐深入人心的情况下,显然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理应遭到摒弃。
  总之,“十六字心经”所反映的谨慎、公正观念,即使是现代,仍不失其进步性,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依然具有启示意义。在我们今天大力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力图融入世界,学习、移植西方文化理念之际,尤其不能忽视民族本土固有的优秀文化;且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扬光大。在重视心性教化的基础上由“中”而“和”,必将推动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化。“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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