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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背后的各方博弈

  
  一、各方博弈与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究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会计差错和舞弊。会计差错大多由于财会人员粗心大意或业务水平有限所造成,现在纯粹意义上的会计差错将越来越少。会计舞弊说到底也是一种会计差错,但这种会计差错是会计人员“有意”造成的。会计舞弊是财会人员出于自保或获利目的,违反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具有较大弹性的情况下,财会人员利用法律空白或漏洞,通过内部串通,编制和提供具有合法外衣的虚假会计信息。
  一直以来,遇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人们往往将目光投向财会人员,似乎财会人员就是罪魁祸首。会计失真仅仅是因为财会人员未遵循职业操守所致。这是假设财会人员天然地具有职业操守。事实上,随环境的变化而改变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财会人员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妥协性。那么谁能令财会人员产生妥协呢?显而易见,谁能左右财会人员的损益,谁就能对财会人员施加影响。损益包括经济上的得失,具体如雇佣者对财会人员聘用或解聘;损益还包括名誉上的褒贬,具体如政府有关部门对财会人员的奖惩以及舆论监督使财会人员受到道德的内外谴责等。
  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任何经济行为都以成本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基本准则,因此,会计行为从某种角度上也可以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会计行为的最终结果是报告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是利益分配、财富转移以及绩效考核的数据基础,具有利益协调功能,也正是它的这种功能诱导人们去遵守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然而,经济或政治利益驱动并不必然产生会计舞弊,因为各个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或政治利益或许并不一致,在他们之间还可能存在着利益博弈关系。如果以财会人员作为会计信息制作者,那么能够对财会人员施加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用下图表示:
  
  为了便于用博弈论的方法对会计信息失真背后的各方关系进行分析和讨论,我们假定:财会人员有胜任的业务能力,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能够保持会计职业操守,与以上关联各方不存在特殊关系;监事会、董事会代表着持有绝大多数股权股东的利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互相独立;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由此形成影响财会人员制作会计信息的四个决策主体。
  1、外部监管者。从外部监管者设立使命来说,宏观上应该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微观上强调为企业创造合法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理论上来说,在法制完善,外部监管者依法积极作为的情况下,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该是真实可靠的。但事实上,一方面,行政管理体制还远未理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包括GDP、财政收入在内的一些经济指标,对政府行政部门既有政绩考核的作用,又符合“吃饭财政”的现实需要,客观上存在着纵容企业做假账粉饰报表的内在冲动;另一方面,监管力量与全体被监管对象在数量上对比悬殊,且监管技术手段有限,全面监管难度很大,从成本效益角度考量,只能以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管手段,因此也给有意造假的企业以可乘之机。
  2、内部监管者。主要指股东、董事会,外部投资者的目标是确保资本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其内在必然要求, 但在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或市场环境存在不公平竞争时,外部投资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可能会容忍和默许一定程度上的会计信息失真。
  3、内部人。指接受董事会或上级部门聘用或委派,对经济单元进行具体经营管理的人员,企业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财务总监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单位负责人以及能够对财会工作进行干预或有重要影响的各类管理人员。内部经营者在与内部监管者利益一致且内部监管者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将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而当内部管理者与内部监管者利益不完全一致或虽然一致但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有冲突的情况下,将可能授意或指使财会人员隐瞒或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4、利益相关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将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但某些时候企业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不利于债权的收回或投资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亦会对企业施加影响,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根据以上四类决策主体各种可能的“效用”要求,我们简单地将其策略集设定为“积极作为”和“消极作为”。“积极作为”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起到正向作用,“消极作为”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产生反向作用。满足了决策主体、策略集、效用三个基本要素,与企业会计信息有关存在四种博弈关系:(1)外部监管者与内部人之间的博弈;(2)外部监管者与内部监管者之间的博弈;(3)内部人与内部监管者之间的博弈;(4) 内部监管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债权人)之间的博弈。其中,前两个博弈是非合作博弈,后两个是合作博弈。
  以外部监管者与内部人之间的博弈为例,对于经营者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外部监管者要进行监督管理。如政府税收部门要征收税款,而企业则千方百计想要合理避税甚至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以少交税不交税。因此,经营者与政府之间进行着博弈,双方的混合战略对策矩阵可用下表表示:
  
  那么可以推知经营者的考虑就是:如果政府部门监督的概率很小(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很低),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消极作为(HF);如果政府部门监督的概率处于一般水平,经营者随机地选择消极作为或积极作为。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出于长远利益考虑,以及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审计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一般不会过分消极作为。然而无论如何,经营者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消极作为对经济发展显然具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将会造成投资者利益和政府效益的大量流失。
  
  二、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对策
  
  1、制定具体的行业(业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行业特性制订具体的行业(业务)会计制度,便于同一行业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同时减少企业内部监管者和内部人有目的地选择会计政策的自由度。同时,建立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法备案制度:在新办企事业单位登记备案或已有企事业单位年检备案时,要求各单位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在进行登记和年检时,随同有关材料一并交由工商、社团管理、税务部门留作备案,在企事业单位存续期间,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制度和方法送交有关部门备案。还要补充和完善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监管部门和企业法人的会计责任,加大对会计信息监管强度,加重对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从业门槛。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完善公司内部的监控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建立经理人员与董事会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等。此外,在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博弈过程中,所有者可通过采取让经营者的报酬等于固定底限薪金与超额完成利润的一定百分比及公司的一定股份之和的对策,以达到纳什均衡。要使债权人与所有者的博弈达到均衡,可由前者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合约,限制股利发放水平的高低,限制企业的高风险项目投资;对企业有关融资政策加以规定,不得任意借入具有优惠条件的款项;要求企业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从而评价企业是否具有违约事项。
  3、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能。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构成。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监督的职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成为中小企业外部监督的主导力量。因此,应该大力推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惯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运行成本低,而其审计结果却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性,为了有效提高其成本-效益原则,国际上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负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我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倡导并支持事务所采取合伙制形式,明确规定:只有合伙制事务所才有资格负责上市公司的审计,以增强会计事务所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使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与其风险相对应。政府部门今后可以逐渐脱身于直接监管企业会计信息,通过对中介机构加强管理,继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监管。当然,外部监督是促进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同时也不能忽视企业自身制度的建设。
  4、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不进行严格的民事处罚,对审计部门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就没有落到实处。另外除了从法律规范上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程序上让法规能够行之有效地执行。目前,我国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证券犯罪的诉讼机制、举证责任和法律审讯人才的培养,只有真正建立起一套严格执行的法律程序,才能让企图违规犯罪的人不敢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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