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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公估机构的外部环境、内部机制和发展战略

  
  经过20余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公估业不断扩大发展空间,无论是从主体规模还是市场规模来看,都呈现出迅速扩张的良好态势,其发展之迅猛令人瞩目。但是,仔细研究国内保险公估行业之现状,便能发现我国保险公估业虽然机构数量发展快,但业务发展速度慢,自身运营效益差,整个行业尚未进入稳定发展时期,仍明显处于成长幼稚期,繁荣的表面下潜藏着深层次的危机。作为一个年轻行业,保险公估业在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外部环境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其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不断发展的要求。
  
  一、外部环境
  
  1、保险公估的社会认同度低,对保险公估的需求意识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尚有差距
  首先,与伴随西方保险业300余年历史而发展成熟的国际保险公估业相比,国内的保险公估还是一个不为圈外人知的专有名词,绝大多数企业或市民还不清楚公估公司是做什么的,加上公众对保险中介的信任度本来就不高,在发生保险纠纷时没有求助于保险公估公司的想法。按理说保险公估公司查勘、定损,其公平、公正、公开的身份和做法能有效缓解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矛盾,令客户满意度提高,但事实上被保险人还是认同由保险公司直接定损。其次,由于保险发展的历史原因和保险公司现有的运作模式的缘故,很多保险公司大而全,除了有一支有力的业务队伍外,经过多年积累储备了大量专业人才之后,更有一支庞大的理赔力量,因此他们对通过保险公估人开展查勘定损工作的意识淡薄,对保险公估的需求不迫切。再次,保险公估自身缺乏“导入意识”,缺少自我宣传、自我形象推销和塑造自我优势的意识,缺乏有影响力的品牌。
  2、保险公估缺乏法律层面上的主体资格、地位和责任的规范与约束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保险产业链的各个节点都赋予了法律地位,但唯独对保险公估公司未作明确规定,既没有明确保险公估人的性质,也没有明确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而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也只能算是粗线条的行业制度且侧重于对公估人的管理,而未明确公估人应如何或怎样为保险市场提供服务。由于没有明确保险公估人的主体资格,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可以从事保险公估的机构很广泛,凡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都可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因此社会上一些从事评估与鉴定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等,由于过去经常涉足保险标的事故的评估与鉴定,尚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能力,这样受利益的驱使,就会出现“非公估机构”执业现象,导致整个公估行业充斥着无序竞争的割据硝烟,严重影响了本来就脆弱的专业保险公估市场,制约了专业保险公估的健康发展。因为保险公估人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委托人并不认为保险公估是保险理赔的必经程序,往往只是借助其专业技术鉴证手段,对一些大案、疑难案进行技术鉴定与损失确认,而且如果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人可以不予接受;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继续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保险公估的权威性得不到制度性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保险公估公司经营的是特殊的公估服务业务,其经营行为虽然按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但在出现公估公司违法或失职的情况下,现行《保险法》对此却没有直接约束,使得保险公估市场的健康发展缺乏法律保证,这就给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留下了潜在的市场风险。
  3、保险公估服务缺乏质量保障体系
  保险公估行业是服务行业,不仅具有服务行业的共性,更具有保险公估行业独有的特性。保险公估提供的是无形产品、专业产品―保险公估服务。保险公估是服务产品,公估市场的拓展与效益的取得,靠的是服务质量与效率形成的品牌。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是保险公估拓展市场的首要战略,因为有了质量信誉才会赢得市场,赢得经济效益。因此,服务的质量是保险公估的生存命脉。而服务的质量与效率,不仅取决于服务的意识,而且同时取决于科学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作为一个高技术型服务行业,保险公估实现良好服务的条件,关键在于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仅是形成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规定一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管理职责、资源管理、服务过程以及测量、分析和改进)来实现保险公估的质量目标,而且要通过这些制度的落实,来起到实时监控与化解业务风险,以此提高保险公估服务水平,增强保险公估人员的办案能力、办案技巧,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拳头产品。唯其如此,保险公估才能稳固生存并得以持续发展。国内保险公估在现阶段,仍缺乏对质量保障体系的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保障保险公估机构的服务质量?这已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当务之急。
  
  二、内部机制
  
  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基础管理薄弱
  由于发展历史较短,规范管理不力,我国保险公估业还没有形成较好的行业规范,机构内部的经营机制还很不完善,管理水平偏低。从组织形态上看,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来源单一,组织结构简单,创始股东与管理者身份重叠,层次、权责模糊,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多未明确分离,公司内部缺乏应有的发展规划,也缺乏科学、严格、细致的分工。这种原始状态的治理结构,一个时期尚且能够满足公司管理效率提高与管理成本降低的要求。但随着公司分支机构的增设、队伍规模的扩大、职能部门的分化,公司组织结构复杂化,于是治理结构的原始落后与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的矛盾所产生的问题就会逐渐露出水面。其次,在经营管理方面,尚未形成一条科学、有效的途径,欠缺有效的管理体制,短期行为突出,公共积累不多,管理手段落后。以攻克大案、疑难案创市场品牌的经营理念,使公估公司的高管人员一定程度上既忽视了公司管理,又忽视了管理人才的挖掘与培养。随着公估公司的逐步成长,生产层面规模逐步扩大,管理层面却未形成,表现为以管理制度建设为基础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高管人员对保险公估系统规范化管理的思维不成熟。因此,即使设有管理机构,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管理职能,致使管理虚位。基础管理的薄弱,造成的经营过程的隐患,往往被创业初期业绩的高速增长所掩盖。随着问题的逐步暴露,管理的滞后已明显成为保险公估发展速度的掣阻,致使发展出现停滞甚至倒退。
  2、业务领域狭窄,服务网络不完善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日益发展,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广,保险的险种越来越多,保险的复杂性越来越强。然而,公估公司的业务领域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与保险公估应有的职能以及国际公估业所涉足的业务范围相比,中国保险公估公司的公估产品存在结构性缺陷,公估公司提供的业务似乎只有理赔服务一项,而对于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防灾防损工作几乎还是空白,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各公估公司目前的业务结构看,公估公司的主要业务仍然是案件多发季节时一些处理时间长、工作量大、处理费用高的定损理赔案件;各家公估公司对业务衍生发展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风险评估、防灾防损和保险咨询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网点布局与服务渠道上,较之主要服务对象保险公司,公估公司的服务网点不可同日而语。国内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已基本上延伸到县(市)一级地区,而国内最大的公估公司,目前所有的分支机构也才15个,且大都集中在省会中心城市,市场反应速度上比合作者差了一大截。因为服务网点太少,公估公司接受委托异地查勘时常常疲于奔命,结果使公估公司的办案费用居高不下,在整个行业公估服务费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居高不下的办案费用大大挤压了公估公司原本微薄的利润空间。由于业务领域狭窄,服务网络不完善,国内保险公估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依然停留在梦想中。
  3、人才素质不高,服务水平较低
  公估业是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对公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要求较高。然而,我国保险公估现有的人才队伍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整体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保险市场的需要。一是在专业结构上,现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专业特长比较单一,或者是保险专业型的,或者是纯技术型的,对于接受委托的大案,很难派出一个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一种攻克技术难关的合力;二是在人才层次上,复合型人才明显不足,特殊人才及高精尖人才更是凤毛麟角,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三是在地域布局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人才资源较为丰富,公估公司可使用的人才选择性大,而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从事保险公估的人才数量则比较少。优良的服务是保险公估公司生存的必要条件,公估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服务水平的高低,而服务水平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到公估案件的委托及市场对公估公司的信赖程度,从而影响到公估业的整体发展壮大。由于目前公估公司工作岗位的稳定性、收益水平、发展机会、激励机制和吸引力不强,难以吸引优秀的人才进入到公估公司。同时保险公估又是一个人才流动性比较大的行业,规模小、效益差一点的公估公司要留住优秀的人才非常困难。开拓公估市场的困难就在于高级公估人才特别是高级技术人才及高水平管理人才缺乏。
  
  三、发展战略
  
  在我国目前现行的体制下,要促进保险公估业的顺利发展,需要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公估机构三者共同努力。在保险业,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三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保险监管部门需要的是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和繁荣发展,而不是哪一家的繁荣和发展;保险公司需要的是保险市场的公平而高效的交易和交易费用的节省,而不是通过承保时的费率歧视和理赔时的惜赔提高经济效益;公估公司作为中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关注和研究如何积极利用政府资源,争取为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更要从发展的角度不断完善自我,提高服务质量,主观上加强公估公司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客观上维护保险行业的形象,以此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公估机构三者应群策群力,从维护民族保险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尽快完善保险公估市场的游戏规则,以有效保证保险公估业的健康成长。
  1、健全法制,完善制度,促进公估业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保险市场运行机制是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为条件的,法律规范和行业制度是约束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有效方式。在现行的保险行业整体环境条件下,国家应着力于完善与保险公估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一方面应参照国际惯例,尽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另一方面必须立足我国国情,从法律层面把保险公估纳入保险法律的约束范围,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保险公估人的性质、职能、任务、权力、责任、义务、运营宗旨、服务内容、经营形式、组织形式、违法后的处罚等,改变当前无法可依和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从法律上明确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切实按保险市场体系要求规范保险公估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公估机构的日常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有效保证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我,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目前保险公估行业尚未形成规模的时候,公估机构要从提高自身素质入手,不断完善自我,以提高保险公估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公估行业的发展。首先,应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保险公估行业特点的内部管理体制,以管理求生存;其次,要大量发展专业人才以提高服务质量,公估行业属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对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要求很高。因此,公估公司为了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一定要大量储备和自备专业人才,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储备多种专业技能的人才,如精通工程、法律、机械、电子、化工、财会等的专业人才;其次在储备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外,保险公估公司自身队伍所需自备的,是保险公估的“通才”,而非“专才”,专职保险公估人员的素质要求是精干、多能,关键是善于发现、分析、解决问题并切实维护保险当事诸方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保险公估的独立、公正、客观、准确、迅速的服务原则;再次,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必须跟随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而发展。要逐步扩大业务范围,以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同时也要注意与同行之间坚持经常相互沟通、取长补短。要明确企业的市场定位,强化自身优势,盲目扩大自己难以做到的服务范围,而丢掉自己的优势项目也是得不偿失的。
  3、建立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
  国内保险公估业总体说来存在“散、乱、差”的现象,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行业的规范化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如行业的管理办法、机构信誉的认定、收费的合理性以及客户的投诉处理等等。但是,保险公估机构更应加强的是自身的自律行为,只有公估公司本身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有准确的市场定位,有发展百年老店的想法,才会自觉地遵循“独立、公正、客观、准确、迅速”的原则,作好保险市场的“好裁判”。为此,我们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成立全国保险公估人协会,强化协会的监督、协调功能,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沟通机制,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估市场的正常秩序。协会主要负责协调和制定会员资格、行业准则、道德行为、服务规范;加强行业间的联合与协作,提高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即对各单位和人员(包括兼职)进行组织和协调,做好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最终形成一个保险系统网络;收集海内外市场信息,研究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趋势及动向;深入市场调研,分析市场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的途径;开展合法经营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公估业绩,扩大公估影响,拓展公估市场,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公估的认同度,提升公估业和公估人员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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