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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结汇”与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研究

  
  新的时期中国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人民币汇率进入升值周期,人民币升值预期吸引大量短期资本流入,个人外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为适应形势变化,充分便利个人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并明确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2007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不进行真实性审核的个人年度结汇额大幅度提高到等值5万美元,[1]这个新的规定有效提高了个人日益增长的结汇需求,便利了银行的业务操作,但我国近年来个人收汇结汇数量上继续大幅飚升,手法上分拆结汇、规避监管,用途上明显有“瞒天过海”之嫌。一些国外机构可能通过分拆资金的方式汇给境内人员进行结汇,寻求逐利机会,这些都显示“个人外汇管理”的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居民、非居民个人已逐渐找到了政策的“对策”,给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实施和国家宏观调控增加了难度。
  
  1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分拆结汇出现监管瓶颈
  
  从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看,对居民个人收汇没有管理,结汇时才需审核相关证明,但银行基于自身利益审核较为宽松,大量的居民个人外汇轻而易举地以“赡家款”和“职工报酬”等名义汇入并分拆结汇,造成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监管的难点,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1.1分拆结汇的表现形式
  表现一:2007年10至12月,一家在境外注册的国际贸易公司向内地居民汇入金额为48888美元的汇入款2笔,汇入金额为46666美元的汇入款3笔,汇入金额为45555美元的汇入款1笔,金额共计283329美元,在国际收支申报的交易附言中汇入款为工人汇款,收款人为具有亲属关系的6个内地居民,并当即结汇,结汇后无法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办理结汇业务的过程中银行人员发现,有2名收款人的年龄不满十八岁,而其中一名是在读初一年级的学生,与国际收支申报的交易附言中汇入款为工人汇款明显逻辑不符,这6笔汇款结汇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结汇资金属性描述为工人报酬和赡家款。
  表现二:2007年12月,某境外个人一次性将24万美元汇给境内居民王某,而后王某将该笔外汇分拆成5笔分别划转至其直系亲属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办理结汇。
  1.2存在的监管难点
  一是造成了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被动局面。依据《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的规定,对于上述案例,因每笔结汇金额均在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内,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结汇,银行不能进行真实性审核,给异常资金以分拆方式汇入境内打开了便利之门,从而给外汇管理部门在防范热钱流入工作中增加了难度。
  二是管理依据缺乏可操作性。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外汇局高度怀疑境外机构分拆资金汇入境内逃避监管,但无法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进行定性,以确定这几笔结汇资金确属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的行为。
  三是某些银行的行为为分拆结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目前的个人收结汇业务中,境外同一汇款人除了可以将外汇资金分别汇给境内多人进行结汇,逃避个人结汇限额管理的方式以外,还可以一次性汇给某个境内个人,通过外汇资金直系亲属划转分别结汇的方式进行。而在第二种分拆方式中,银行应当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对该分拆行为进行阻止,但往往有某些银行为了小部门的利益或者疏忽,直接造成了对我国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冲击。
  四是难于进行监测。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不结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仅仅依靠个人结售汇系统难以进行有效监测,因为个人结售汇系统重点关注结售汇行为,对结汇资金的境外来源无法录入系统。
  1.3分拆结汇的危害性
  通过分拆的方式进行结汇,每笔近5万美元的金额虽然不大,但是汇集起来,金额也相当可观。据《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2月15日报道:“2007年全年个人结汇规模高达1172亿美元,同比增长43%,其中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占五成,监管部门已经对此表示关注。”通过调查发现,目前个人外汇资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入股市和房地产的现象相当普遍,无疑会给当前炙手可热的资本及房地产市场火上浇油,加之这些资金流动性极强,极易造成资本及房地产市场价格异常变动,给境内经济安全构成隐患。[2]
  
  2个人外汇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个人收汇、结汇管理的主要规定有:(1)1998年9月颁布并实施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后的一些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的通知;(2)2004年3月和4月施行的“两个通知”,意在加强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遏制“热钱”通过因私渠道流入;(3)2007年2月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然而现状反映出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仍存在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对个人资金流入管理宽松导致结汇政策难于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个人涉外收汇主要实行申报制度,从银行收汇操作情况看基本对境外流入的外汇难有实质性限制,境外外汇可以循私人渠道自由流入境内,如许多个人的跨境外汇收入都是由境外公司汇入,被申报为“侨汇”、“资本撤回”、以及“其他”等,现行法规并没有对这类收入进行限制。由于个人收汇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有限,目前仅从交易编码无法了解居民个人大额收汇的真实来源和非居民大额收汇的资金用途,增加了对外汇资金流入的监管难度。由于我国境内不允许外币计价结算、本外币利率差异等原因,境外流入外汇目的主要是为了结汇使用人民币,外汇流入的大额资金除小部分提取外币现钞、存定期和用于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外,大部分收汇资金用于结汇。[3]因此,受资金趋利因素影响,个人外汇流入实际的不受控制,必然导致结汇的难于控制。
  2.2个人结汇的管理政策仍有缺陷。
  从结汇的情况看,新的个人结汇规定主要是降低了设置审批的权限,但从外汇管理局及银行操作看,均存在缺陷。[4] 新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此规定过于笼统,不利操作。由于嫌超限额结汇的手续繁琐或是境外资金的逐利行为,一些人直接将资金分拆为多笔进行收汇,并通过多人身份证进行结汇。同时还有凭证真实性审核的问题。由于各国的商业单据、凭证等没有固定统一的样板模式,现行法规对于单据、凭证的有效形式并无明确规定,银行对伪造的材料的甄别能力也有限,因而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其真实性,增加了审核的难度。
  2.3部分银行对个人结汇管理政策执行不力。
  外汇从业人员缺乏对外汇新政策的学习和掌握,对相关外汇管理政策不了解。随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也不断增加,特别是一些基层行的分理处、储蓄所都开办了个人结汇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最近几年来,我国的个人结汇网点设置增长迅速,与个人售汇业务相比,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个人结汇业务的网点多而分散,有的延伸到辖区县级行,绝大部分网点的经办人员对相关外汇管理政策不了解。加之一些网点柜台人员更换频繁,经办个人结汇业务的质量难以保证。此外,个别银行为了本身经济利益,有意放松对居民大额资金的监管和审查,甚至弄虚作假,帮助客户逃避国家外汇政策的约束,欺骗外汇管理机关。
  
  3改进个人外汇管理中对于分拆结汇监管的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分拆结汇既有真正意义上的单方面资金流,也有隐性的双向流动,而这种双向流动潜在的风险短期内还难以精确估计。笔者认为,应未雨绸缪,把好流入关、控制汇兑关。具体建议如下:
  3.1加强个人外汇收支监测。
  结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对于像境外同一汇款人大量频繁给不同境内人员汇款并结汇、与其业务性质不符的,或境内收款人大额外汇资金通过分拆划转其直系亲属结汇的行为进行重点监测。同时设置对重点、大额交易项目的监测预警指标,如经常转移项下可对赡家款、工人汇款以及侨汇等种类设置科学的关于存量、流量、频度等预警参数,通过对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外汇账户信息系统、结售汇统计三大系统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能够及时对异常资金情况跟踪分析,构建较为完备的非现场监测网络。[5]
  3.2完善个人资金结汇的管理政策。
  首先,应在《外汇管理条例》层面,强化对个人经常转移收入的真实性审核要求,严格履行按实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原则,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监管职责,增加个人非法使用外汇的法律责任,对以经常转移为名从事各类违规投机投资活动的行为,以及对国际收支申报资金性质与实际资金用途严重不符的行为,可由外汇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罚,增强法律的严肃性;其次,修订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建议对一定数额以上的个人捐赠资金则需要我国公证机关的证明,同时对个人项下非公益性的捐赠款征收一定比例税收;第三,细化《个人外汇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进一步明确银行及个人分拆结汇的审核要求,便于外汇指定银行规范操作,减少审核漏洞。
  3.3积极做好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
  各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应通过新闻广播媒体、发放宣传单及银行柜面咨询等手段,进一步加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新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自觉接受和规范个人外汇收支行为,有效提高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的执行效果。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使业务人员正确认识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熟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各项贸易、投资业务,通过从业人员各种渠道的广泛宣传,使外汇客体充分认识到提供外汇真实性来源的意义,做到银行经办人员明确政策法规;另外要督促银行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和完善银行代监管系统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3.4加强查处力度。
  对于使用分拆结汇方式逃避限额监管行为的个人,依照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查处,并将此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于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的银行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取消其外汇业务的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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