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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竞争环境的影响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可谓是十年磨一剑。从1994年财政部着手对两税合并进行调研以来,历经10多年的多方努力,新的所得税法最终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从此也揭开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新一页。
  
  1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是在一方面对原有“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加以合并;另一方面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出台的税收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加以清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可以认为新所得税法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统一,新旧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也就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点统一上。
  第一,统一税制,即新所得税法将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两种立法层次不一的税法统一起来。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执行25%的税率,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20%的照顾税率;统一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广告费用等项目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第二,统一了纳税人的分类,新法将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分类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实行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企业的身份进进认定。
  第三,将新法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机理相统一。实行法人税制改革的方向,取消了原有内资税法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
  第四,统一税收优惠,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扶持的重点。
  
  2 新旧税法的变更给内外资企业竞争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进行了统一的规定,是对长期以来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平等导致诸多弊端的有力回应,也是对内外资竞争环境的一种调整。
  2.1新税法对内资企业发展所造成的影响。
  在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模式下,存在着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双重不公平。与外资企业相比,内资企业存在着实际和名义税率高、税收优惠条件少、税前扣除标准苛刻等劣势;而较之国有企业,小规模的民营企业虽说有着27%和18%的两档照顾税率,但也同时存在着税前可扣除费用少、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条件限制多的特点。从而导致了长期以来,外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处于14.89%左右,而内资企业实际税负处于24.5%左中的水平。
  内外资企业税负的统一,有助于改变内资企业普遍存在的成本费用补偿不足、影响企业实际经营的税负,使内资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这种统一有利于振兴民族产业,减少税收对于市场竞争的扭曲作用,促进公平市场的形成发展。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间差别性税收待遇的统一,给予小型微利企业的特殊照顾,有效弥补了民营企业在资金和人才上的不足,增强了其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形成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也从侧面激发了国有企业积极应对市场竞争的活力。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不仅有助于减少过去由于不同企业间税负差异大而引发的一系列税负逃避心理,而且也有助于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正当竞争,减少市场寻租行为的动机,同时也有利于有效遏制征税机关内部的腐败。
  2.2新税法对外资企业引入所造成的影响。
  新的税法出台后,随着外资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的提高,税法的优惠条件逐步由地域优惠向产业优惠倾斜,现行税法将会对外资企业在我国的竞争环境产生一种什么样的影响,是否会对我国的外资引入造成一种负面作用,已成为税法改革后人们关注的焦点。
  2.2.1外商投资中国更看重的是中国的投资环境和市场。
  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针对我国投资的外国公司所作的调查,外国投资者到我国进行投资最看中的并不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我国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巨大的国内市场等其他有利条件。我国拥有庞大消费人口,年均保持8%的经济发展速度,相对稳定的政局、日渐发展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廉价的劳动力等,都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
  2.2.2税法出台后外资的税负水平仍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根据OECD、荷兰财政文献局所提供的数据,2005年至2006年度世界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8.64%,其中有116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25%。因此,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虽定为25%,但外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仍低于世界平均税率,也低于东南亚一些投资条件与中国相似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因此,即便是单就改革后的税负水平而言,我国在吸引外资上与条件相当的国家和地区相比也不存在着劣势。
  2.2.3新法在实施过程中给予了外资企业以适当的缓冲。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部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增长,也使得外资企业的总体经营成本增加。为避免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经营造成过大的冲击,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一些积极的预防措施。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高新技术企业、环保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有所扩大,保留了基础设施投资、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将原有的直接减免税优惠改为间接优惠,对“两税合并”之前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和西部大开发地区设立的外资企业还保留五年的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外资企业仍可以享有根据当时税法规定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因此,短期内外资企业的财务成本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对外资的税后利益影响甚微,部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反而有所下降。
  2.2.4“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提高了外资引入的质量。
  原有所得税法实施十多年以来,改革初期投资资金紧张的局面已经得到根本缓解,国内资金已经成为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在引入外资方面,其重心已从“量”转到“质”方面,引入高端、先进的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引入外资的新重点。与此相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了税收优惠的方向和重心,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我国当前发展较为薄弱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等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新税法的这种制度安排不仅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也将使我国外资的引入更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更有利于提高外资的利用效率。
  总而言之,对企业的竞争环境而言,新的所得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与统一可谓是两赢之举。这种合并与统一一方面促进了内资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对外资企业的产业升级创造了更加成熟的条件。因此,可以认为新的所得税法是对原有所得税制度体系的成功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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