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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税法取消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两税合并,结束了内外资企业长期待遇不公、税负不均的现象。同时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的较大变化迫使企业从方方面面做出新的筹划思路调整,科学合理的节税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1企业设立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1.1注册地和设立地点的选择
  新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概念,指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判断标准采用了国际惯例的“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需就来源于全球所得向中国政府交税,这使得原本国外注册“返程投资”变成外资企业获得优惠的做法失去意义。其仅仅满足了注册地的标准,却未满足实际管理机构地的标准,这里的管理机构地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组织机构所在地,而非企业的生产场所所在地,一般指企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设立地。由此企业若想成为非居民企业仅就境内所得交税,还可以通过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开会场所设立在国外的做法而实现。
  新税法仍然保留了“老、少、边、穷”和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新办企业或新设分支机构可以考虑设立在这些地区或民族自治地区,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2设立方式的选择
  1.2.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都非新税法的法定纳税人,只需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一次税金即个人所得税,而如选择设立公司,不仅公司作为法定纳税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还需要就税后分配的红利或股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亦即选择公司即选择了双重纳税,如在不考虑公司债务风险承担的情况下或预计公司经营风险不高,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新设企业应选择合伙形式。
  1.2.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新税法以公司法人为独立纳税单位,其中包括子公司,而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非法人,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其生产经营所得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如预计新设企业微利或较高利润从节税角度考虑应设立子公司,因为分公司在盈利情况下不具有与总公司及其他分之机构相互抵亏的优势,而子公司独立纳税从而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或区域性税收优惠。如预计新设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应选择设立分公司,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
  1.3组织形式及规模的选择
  新税法中税率优惠最典型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税率优惠,对于新设企业规模不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降低税负。
  
  2企业投资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新税法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出于节税角度考虑企业应慎重考虑对投资方向的选择。可重点考虑投资在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从而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当企业有闲置资金需要对外投资时,可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投资的方式。新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在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国债及对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新税法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这一抵扣优惠政策无疑是国家鼓励企业踊跃将资金投放在高新技术企业上,企业在投资时可作采用。
  
  3企业筹资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企业可以选择的融资方式有内部资金融资、债务融资及股权融资方式。在忽略风险与收益因素的情况下,债务融资由于具有财务杠杆效应其支出的利息具有抵税作用。为此许多企业利用向关联企业举债代替本应该进行的权益性融资。企业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时应注意有关规定。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4.1收入的筹划
  影响企业税收的直接因素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收入。收入筹划在实际中被许多企业广泛应用,主要是推迟收入的实现。税法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此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合理的实现税款递延。
  4.2工资薪金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来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对工资扣除标准的放宽无疑扩大了企业的筹划空间。但企业在扣除工资支出时需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明显超出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此外,新税法对于残疾人员的工资支出允许企业100%加计扣除,且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残疾或下岗失业人员,既节税又安民。
  4.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先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宽了成本费用扣除的标准和范围。前者允许扣除的比例是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超过部分准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业务招待费也有相应的比例。企业应控制各项费用和支出的规模,使其保持在新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之内,相应的起到节税作用。
  4.4研发费用的筹划
  新税法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中未形成无形资产部分的允许按150%摊销,一项无形资产自行研制相对于外购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开发费用,但比外购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税收优惠通常会超过多付出的开发费用。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积极实施自身研发,既能享受税收优惠,新技术又会增强竞争力。
  
  5企业利润分配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原外商企业再投资退税,故外资企业利用再投资筹划失去意义。可以采用的利润分配筹划方法基本没有变化,如留存利润再投资于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或购买固定资产,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等,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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