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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探究

  
  1广西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支持的作用
  1.1农村金融机构为广西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
  民族地区的经济要想有所提升,金融支持必定先行并且贯穿始终。农村金融是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命脉。近年来,广西各金融机构加大了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为了加快推动新农村建设,国家还成立了一系列的新型农村金融结构,这些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广大农村地区初步形成了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金融服务格局,为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同层次的资金需要提供支持。
  1.2农村金融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
  从广西的情况看,2008年广西农业人口数为514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数的81.2%。解决好广大农民的增收问题,既是扩大内需、激活农村潜在消费市场的重要途径,又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突破口。而有效的金融支持是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农村金融支持农户采用新技术、引进新品种以发展养殖业、渔业、林果业等高收益生产活动,开发一些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的金融产品,帮助农民发展生产进而提高农民收入[1],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对农民增加消费信贷,及时向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将极大地促进农民生活设施的改善,从而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1.3农村金融为广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动力支持。
  要想发展广西的现代化农业,农业产业结构必须要不断调整和优化升级。民族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必须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分配农业资源,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培育壮大主导产业[1]。在这一过程中,农村金融对于推动广西新农村建设、调整和优化全省经济结构、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民族地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重点支持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的一批项目,如一些特色农产品的培育、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以及优势农产品出口等,对其注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吸引商业性资金的跟进,为当地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动力支持。
  1.4农村金融为广西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农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是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改善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条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2]。近年来,广西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信贷投放和发行金融债券支持了以小型水利设施为重点的农田基本建设,支持了农村道路、饮水、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建设。例如,2009年以来,农发行广西分行作为我区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广西来宾市投资项目累计批准贷款14.83亿元,已发放贷款4.26亿元,支持来宾市6个市政及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使来宾市新农村建设步入全面发展新阶段。
  2广西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现状
  2.1新农村建设中资金需求量增加迅猛。
  广西是一个农业产值和农业人口比重较高的省区,城乡差距较大,5000多万人口,3000多万在农村,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比例为3.78:1。随着广西农村经济产业不断优化升级,结构不断调整以及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目前我区农业生产正从原有的简单再生产转向扩大再生产,并由发展劳动密集型向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也由传统的粗放型逐步转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这些都对资金产生越来越大的需求[3]。
  2.2金融产品不断拓展,融资渠道不断拓宽。
  一方面,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广西各金融机构在国家指导下积极研究推广农村信贷,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和联保贷款的办法,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多层次的服务,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精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例如,从2010年8月起3年内,农发行广西分行将向广西来宾市投放80亿元贷款,重点支持来宾市新农村建设项目,并根据来宾市辖区内贷款客户的行业特点和金融需求,在信贷、资金配置、融资结算等方面提供有特色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区内县域金融机构纷纷拓展融资渠道,开办个人、企业委托贷款业务,通过金融手段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流动。鼓励和积极培育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大力发展非政府专业小额贷款机构,拓展了商业银行的资金回流制,增加了农村可使用的资金量。
  2.3农村资金需求日益多样化。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农村的金融服务需求已由满足农户生活需要向满足经营性资金需要转变;其次,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村住房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智力教育和培训、医疗保健等事业项目,也都需要有多种资金来源的支持[3]。同时,随着农村经济战略型的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已不再局限于一般的普通农户,农村的种养大户、各种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等各行各业也都十分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新阶段广西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日益多样化,对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4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民族地区经济的弱质性特征,带来金融制度安排不尽合理,表现为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力度不强。到2008年末,广西农业贷款仅占所有金融机构贷款的8.0%,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固定投资总额的11.39%,这说明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还存在量少、资劣、金融资源配置不对称等现象,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另外,民族地区的扶贫贴息资金总量过少,不能满足贫困村产业发展的需求。2008年广西各市、县申报到户贷款计划为8.6亿元、扶贫项目贷款计划为9.3亿多元。而实际能安排用于到户贷款的贴息资金只有2900万元,计划引导扶贫到户贷款5.8亿元,仅为全区各县申报计划的67%,用于扶贫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也只有2100万元,计划引导扶贫项目贷款7亿元,[4]仅为各县申报计划的75.3%,不能满足实际贷款需要。
  2.5农信社承担着较重的新农村建设任务。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开始成为广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在新农村建设中承担着较重的任务,呈现“一农支三农”现象。2009年12月,广西农信社三农贷款余额为728.74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三农贷款余额的95%,累计发放小企业贷款余额396.89亿元,占全区小企业贷款总额的50%。广西农信社以占全区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6.3%的存款支撑着占广西全部生产总值超过20.3%的第一产业和42.6%的第二产业的发展,支农任务较重,资金缺口仍然比较大,国家和地方对农信社的扶持政策虽然在近3年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还是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
  3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弱化的成因分析
  3.1农村金融体制失衡。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调整,各商业银行纷纷将县以下涉农经营网点大量撤并收缩,基本退出广西农村金融市场。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是支持“三农”的主要力量,在农村金融中,90%以上的农业和农户贷款都是农村信用社发放。但由于历史原因,农信社的资产质量不高,历史包袱沉重,业务拓展缓慢,改革效果滞后,影响了支农的深度和广度,而仅凭农信社一家也难以独支“三农”。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撤离,引发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漏出”,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投入的逐年减弱,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农民的消费性金融需求几乎不可能再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满足,从而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3.2民间金融发展缓慢。
  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与资金外流并存,制约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诱使非正规金融异常活跃,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并成为农村发展的重要资金补充。一方面民间金融对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民间金融存在的内在缺陷以及某些制度的不尽完善,民间金融的存在削弱了金融宏观凋控的力度,潜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民间金融活动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诱发了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正规金融体系,分流了正规金融资金,减弱了正规金融的支付能力,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更重要的问题是,对民间金融如何有效监管的问题一直未很好地解决。
  3.3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
  目前,广西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小,数量较少,供求结构失衡,农民的购买力较低,赔付率居高不下。所以,一般的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不愿开办此项业务,只有政策性银行经营此项业务。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的风险评估,成为“惜贷”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的状况,使举步维艰的农村金融体系面临更大的困扰,而且严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进程。
  3.4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绩效的高低。当前,维系农村信贷资金借贷链条上的信用环节相对薄弱,从而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缺乏效益和安全两方面的保障。由于广西金融生态环境的法律环境、信用环境不佳以及担保体系不完善,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滞后,信用文化缺失,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诚信意识淡薄,导致逃废金融债务现象屡有发生,再加上农业贷款担保机制缺乏,贷款安全难以保证,从而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对新农村建设投入的积极性。
  4金融支持广西新农村建设的对策思路
  4.1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壮大金融支农实力。
  一是要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公路、水电、教育、医疗、文化等基础和公共设施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化经营等提供政策性金融的扶持。二是加强农业银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农业银行的自身优势,开发更多的金融产品,扩充服务功能,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牵制力,对农村经济形成强有力的拉动作用。三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产权改造,促进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其自身运营的能力,提升其金融服务水平。四是规范农村邮政储蓄的发展。应在放开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金渠道的同时,建议规定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的存款,按与其它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同等的条件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再由中国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的形式贷给农村信用社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以缓解农村资金供给不足的局面。
  4.2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为农业融资提供风险分散机制。
  首先,必须大力开拓农业保险市场,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其次,建议由国家组建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作为政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广大农村按自愿互助原则建立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作为最基本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再次,在农业保险实施方式上可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以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保险实施强制性保险,其他险种则实行自愿保险。同时尽快将商业保险的领域扩大到农村,在农村建立起医疗、养老、失业、财产等整套商业保险体系。
  4.3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长效发展。
  首先,要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政府要把创建农村信用工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组织有关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坚持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等信用创建活动,延伸和扩大农村信用工程创建的对象与范围[2]。其次,建立和完善农村征信服务体系。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综合分析和评估农村信用环境,加大农村经济相关内容的监测分析,通过多种手段、多种方式的监测,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增加信贷投入创造条件。最后,积极探索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激励机制,为诚实守信的单位或农户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制定落实严格的奖惩措施,把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到部门考核范围中,形成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5]。
  4.4规范发展民间金融,促进农村金融充分竞争。
  一是要引导农村私人钱庄、民间金融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从“地下”走向“地上”,向规范化、合法化金融转变。一方面,政府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农村私人钱庄、金融合会等,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使其转变为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在条件具备时,政府要引导小规模的农村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农村正规金融的改制,截断地下钱庄的社会资金供应来源。二是要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的经营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对于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机构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三是要依法建立农村民间金融管理协会,负责对民间金融实施管理。
  4.5建立多样化、灵活化的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机制。
  长期以来农村经济基础薄弱,信息不畅,自我发展能力较差,农民中从事种养业的人数众多,金融机构很难提供合理要求的贷款抵押物品。为此要发展创新更多的抵押品,在风险适当的前提下,来解决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贷款难的问题,建立灵活的调整信贷额度和信贷周期的三农信贷机制。积极开发“订单农业贷款”、“农民建房及消费贷款”、“农民创业致富贷款”、“农业基础设施贷款”、“农产品产供销封闭贷款”等多样性的信贷品种,推行“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协会+农户”、“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等多元化的农业产业化支农信贷模式,建立多样化灵活化的新农村金融支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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