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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最初是经济学的概念,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20世纪6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在西方发展起来,80年代后开始影响企业管理方式及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作为其两大理论基础的产权理论和契约理论,本是“股东至上”理论最坚实的思想根基,却在历史发展中成了批判“股东至上”理论的靶子,从而证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正确。目前利益相关者的界定还存在争议,但要旨不外乎:在现代社会中,公司不应仅仅作为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应视为最大限度顾及和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公司的权力来源于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委托,而非之根植于股东的授予;公司的管理者应对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限于惟对股东负责。(注:卢代富:《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载于《公司法评论》2002年卷。)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下构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的“单边治理”,现代企业中,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同时也分散了一定的经营风险、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因而都拥有企业所有权。企业在其经营决策和治理架构中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并给予他们相应的发言权,否则他们就会威胁撤出其投资,从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转引自陈宏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实证研究》,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利益相关者理论“把企业看作是一个不断演化的利益集合体”。全球企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普遍遇到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伦理问题、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环境管理问题等。这些问题都与企业经营时是否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密切相关,迫切需要企业界和学术界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注:任海云、李丽:《对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必然性的分析》,载于《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年4月。)实例证明,在这些方面处理得当的企业,往往在赢得商业价值的同时,也赢得社会价值,而且后者较之前者来说,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坚实基石。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公司治理目标由“股东利益最大化”向“公司价值最大化”转变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传统的“所有与控制框架”的突破。现代企业中,公司的股票往往分散掌握在众多股东手中,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在很大程度上分离,经营者实际控制公司运作,债权人、职工、社会也为公司提供了一定的专用性资本并承担公司运营的风险。这些主体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甚至经常存在冲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等于公司价值的最大化,甚至还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恶意收购。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的目标也应考虑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职工、供应商、顾客、政府和社区等,公司治理应当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平衡协调利益冲突,使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公司治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
  公司治理广泛关系到各相关者的利益,公司的存在和运行需要股东、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等相关利益人的投入和支持。尽管他们的投入在法律性质上不同,支持的出发点也有异,但他们的共同投入和支持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公司。缺少任何一方,公司都难以正常运转。玛格丽特?M?布莱尔认为,公司应该承认利益相关者的所有权并吸收其参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主体已不局限于股东,而是越来越多元化。虽然如何确定相关利益主体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远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有许多实践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例如,职工持股计划、职工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结构的重构以及发挥机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作用等等。有些措施也已得到立法上的认同与重视。比如德国的“主银行制”,日本企业的“交叉持股”。
  (三)公司权力在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过程中重新分配
  现代公司的特点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公司的经营者掌握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是二者利益并不一致,而且经营者由于 “内部人”的地位,往往会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这样就必须建立一种对经营者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随之又产生了 “代理成本”问题。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就是既有效地监督和制衡经理人员,又使代理成本最小化。传统的方式有调整董事会的维度结构,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提高股东的控制权,加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发展机构投资者,从而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注: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但这些主张只能从一个方面部分地解决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公司治理的现状,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需另觅他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改革的要点在于:不应把更多的权利和控制权交给股东,相反,公司管理层应从股东的压力中分离出来,将更多的权利交给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债权人。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方案就是增加职工的所有权和职工对公司资产的控制权,赋予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注:②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公司实际上是每个利益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载体,正是这种利益驱动机制的存在,才使公司有了直接的发展动力,各利益主体都试图在公司治理中掌握“话语权”,从而在博弈中达到一种力量的均衡,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
  (四)人力资本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传统理论认为,向公司提供资本进行投资的人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目标是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这里所说的“资本”仅限于物质资本,而不包括人力资本。如果说这种“资本强权观”在早期的机器大工业时代还具有说服力的话,那么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已经越来越不合时宜。无论是经营者掌握的经营企业的才能,还是工人掌握的先进生产技术,已经越来越多的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现代的立法不仅允许投资者以技术入股,而且管制日趋放松,在高科技企业,技术等人力资本对企业的贡献更是远远超过物质资本。公司治理中表现在经营者地位的提升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
  
  二、如何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在20世纪90年代后成为了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但绝大部分的研究者都将目光停留在主流企业理论的框架之中。“股东至上主义”实际上支配了我国企业改革的进程,有学者称这种改革思路“既违背了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原则,又过于简化,甚至扭曲了现代公司的制度特征”。(注:转引自陈宏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实证研究》,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
  任何制度安排,包括公司治理制度的安排,都是特定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历史、文化等环境因素的产物。各种类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之所以能够长期共存,正是它们能最好地适应各自的环境,平衡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在全球化背景下选择合适的公司治理模式对于像我国这样正处在转型期的国家来说更有现实意义。与英美等国相比,我国现阶段的公司治理外部市场还很不发达,证券市场、经理人市场、劳动力市场、接管市场的发育情况都存在多种问题。与此同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也不完善。所以,从我国企业外部市场的发育程度、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立法传统与社会文化习俗、转轨经济的路径依赖程度等维度来看,日本和德国的利益相关者模式也许能够给我们更多的启示。
  (一)国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制度设计
  在政府扮演所有者角色条件下,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形成了“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这使国有企业改革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一是由于政府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当由政府对企业实施所有权约束时便会陷入“管”则干预过多,“不管”则失去控制的两难之中;二是行使监督权的政府官员可能与经营者“合谋”,侵蚀国有资产;三是职工和小股东难以行使监督权,其利益易受到损害。为此须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其核心是扬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遵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历史潮流的“共同冶理”逻辑。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防止国有股“一股独大”,充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给予他们更多“话语权”。第二,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如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等,重视和加强工会和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第三,政企分开,建立完善的经理选任机制,减少行政委派,聘任职业经理人,完善对其的激励约束机制,减少内部人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财务、审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证券市场不够发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够严格,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现象,严重损害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应注意:首先,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司给予严惩。第二,加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防止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第三,完善经理人市场,改善经理选聘机制,减少和防止内部人控制,完善经理激励及约束机制。第四,建立和完善职工参与制度,由立法规定职工进入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第五,重视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建立“主银行制”。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民营企业(主要是家族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制度设计
  近年来,民营企业的规模和影响日益增大。民营企业大多以家族企业的形式进行运作。因此这些民营企业涉及的相关者并不多,但是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大,很多民营企业也采取了公司甚至上市公司的形式,这些企业的影响已不仅仅局限于企业本身,在公司治理中应更多考虑利益相关者的要求。第一,由于民营家族企业的股东与实际管理者基本上一致,或者两者之间具有血缘关系,因此大股东和经营者利益的实现不存在太大问题。可能受到侵害的是小股东利益,在公司治理中应当防止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侵害小股东利益,所以应赋予小股东权利行使与救济机制。第二,现代企业对经营者素质的要求已越来越高,因此民营企业应引进职业经理人,以克服家族经营的不足。第三,应当建立职工参与制度及银行监管制度,此原理同上市公司,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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