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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下的犯罪:进城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民在国家政策与转型期社会变迁生活的压力下为追求利润与自身发展大规模涌入城市,为推进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做出巨大贡献。但是,由于体制固有的遗留问题及其他客观原因,进城后的农民与城市社会、城市居民发生不同程度地“磨擦”,并引发冲突以至越轨行为――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并阻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1〕,是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新型社会阶层。据统计,目前跨出乡镇区域以外流动的大约1.3亿人左右。在现存的制度与体制框架内,这样一个规模庞大、贡献突出的群体却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难以得到维持,他们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面临重重困境。因此,农民工与城市社会和居民的磨擦与冲突时有发生,“农民工犯罪”现象的出现则是各种冲突和磨擦的集中表现,而且对城市的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综合已有材料:制度层面上,由于政府和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导致进城的农民工在城市里遇到困难时“主要依赖的仍然是自己在乡土社会上的社会支持网络。传统的亲缘和地缘关系网络几乎是农民外出务工的唯一可以运用的社会资本”〔2〕,正是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的支持网络的缺失,在他们遇到生计困难、陷入困境时,不得不铤而走险。心理层面上,农民工作为结构性弱势群体,由于他们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不公正对待,使他们感到从“乡村的主人”变成了“城市的被歧视者”,这种角色落差的心理使他们对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和现状产生不满情绪,产生不平感,产生各种攻击性、报复性心理以及反社会心理。由此看来,农民工面临的这一状况如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将会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最终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进城由“农”变为“工”后为什么会引发出诸多社会犯罪现象?笔者认为,由于制度性要素支撑的缺失,农民工在城市中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受到双重剥夺使生活陷入困境后,内心产生了“角色落差”。从表面上看,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生活困难是直接导致他们产生破坏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但是,农民工阶层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为什么会面临着重重困难?对此问题的回答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从进城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外出打工的动机来看,他们从“饥饿逻辑”到“货币逻辑”再到“利益逻辑”〔3〕,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农民工阶层出现以后,之所以出现个体行为的越轨现象,根本原因在于现存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未能为该群体提供一个稳定、安全、公平的生存空间,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阶层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下,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受到城市生活中“显型利益”――经济利益与“隐型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双重“剥夺”,又受到城市不同程度的歧视,与城市居民相比内心产生“角色落差”感,促使该群体中的一部分人发生行为上的越轨现象――犯罪,也就在所难免。
  (一)“显型利益”――经济层面利益的被“剥夺”。从资源配置角度来看,建国后建立起来的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体制,原有功能是从制度上确立城乡之间的身份差别,对城乡居民实行差别供应。城乡二元制度一经确立,国家将国民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区分开来,并据此将国家承担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财政负担和其他一些生活资源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很明显,户籍制度的确立及其后的功能发展改变了设置前的初衷,在此情况下,农村居民即使突破地域限制进入城市,但无法突破身份限制,因而无法与城市居民一道共享国民待遇。首先是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限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各类城市特别是大中型城市的户籍管理特别严格,非城市户口落户大、中城市的制度性成本很高,基本上属于“购房移民”、“技术移民”,即便如此,有些城市还要看农民工是否达到政府提出的进城务工最低年限。其次,附着于户籍制度之上的各种制度对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造成了间接性不利影响。正是通过户籍制度这个载体,就业制度、教育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从各个方面对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直接构成了障碍。对农民工来说,一个根本性的事实就是:“政策与制度对具有城市户口的人与农村户口的人仍然持有双重的标准;对前者是保护,对后者是限制”〔4〕。“没有户口,那他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都没有。越是社会底层的人,户口对他的影响也就越大”〔5〕
  (二) “隐型利益”――政治层面与精神层面利益上的被剥夺。城乡二元制度不仅从经济上排斥了进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起分享国家资源的机会和可能,并在政治层面和精神层面上,也对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首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行的是根据户口确定选民资格的选举制度,基于现有户籍制度,一般不会将农民工登记为城市社区选民。尽管户籍制度赋予了农民工参与农村政治生活的权利,但由于进城的农民工信息不通、利益相关性不大或往返成本过高等原因,他们又很少参与农村的政治生活。因此,农民工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无法实现政治参与。其次,在城市或打工单位里,农民工没有自己的利益组织,没有合法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参与身份,无法影响国家和城市社会政治和行动的偏向。因此,不论在乡村或是城市,农民工基本上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成为“城乡双重的边缘人”。精神层面上,受城乡二元制度影响,农民工群体难以融入城市社会。首先,城乡二元分割制度体系,直接导致的较浓色彩的城市封闭性和集体排斥性对城市居民产生不良导向,使他们长期以来的“一等公民”身份意识难以转变,而不能平等地看待进城农民工,这一优势身份意识使部分市民倾向于跟农民工保持一定的“距离”,在心理上将农民工视作“外来人”,在认识上表现出偏见,在行为上表现出歧视。其次,城市政府出于维护城市市民既得利益的考虑,对进城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采取限制政策,农民工群体基本上是在非正规就业领域就业,收入水平低,经济地位低,使他们身处城市生活的“经济边缘”。第三,进城的农民工工作之余,除了与城市居民的“业缘”接触外,与城市居民几乎没有任何的互动与融合,客观上进一步扩大了与城市居民的距离。从近几年出现的农民工犯罪具体情况来看,很多原因并不完全在于他们的贫穷,而是与他们对不公平的待遇和身份的不被认同有着更大的关系,城市的这种群体性偏见与歧视伤害了农民工的人格和尊严,也抑制了他们与城市群体的交往与互动,感情上的伤害和交往的缺乏使他们无法建立起对城市市民的信任,无法融入城市主流社会和主流文化,成为游离于城市社会之外的边缘群体,生活在城市的底层。农民工“边缘人”和“底层”的社会身份,及其进城所遭受的歧视,使其产生一种“仇视”的心态。这种“仇视”本地人心态的存在,以致他们做出越轨的行为。
  (三)“角色落差”心理的出现――“显形利益”与“隐形利益”双重剥夺的后果是农民工产生心理上的角色落差。这种落差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角色换位。进城前农民长期在乡村生活,自家的土地和院落,加之乡村中平等、融洽、自由的生存和生活空间,使农民处在乡村的“主人”地位。而进城后的农民工,由于缺乏市场经济的竞争力,在城市中生活屡屡碰壁,让其感受到恰如从乡村的主人而沦落为城市里的“被歧视者”。二是角色差异。进城后的农民工,看到自己周围不同阶层的人住的是高档社区,吃的是豪华饭店,穿的是名牌服装,想到自己整天干的比他们多、工作比他们累,为城市做出的贡献那么大,却不能和他们同样享受城市的生活,因此内心产生一种失落和不平,这种感觉从困惑到苦闷再到冲动,从而引起行为越轨。
  
  三、结论:解决问题的理念、思路与对策
  农民工犯罪问题是农民工问题更深层次的“衍生”,这不仅是农民工自身的问题,也是涉及到整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政府和社会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制定政策、完善措施,以消除由农民工问题而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确立科学理念――社会公正。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中国农民工因公正缺失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充分认识到关注农民工弱势群体是党、国家和城市居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是对社会弱者的恩惠或施舍。农民工问题之所以引发出一系列犯罪犯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根源在于城乡二元制度的存在及其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面对该群体产生的不公正待遇。就户籍制度来说,它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是“一种以先赋身份而并非后天的努力状况为依据建立起来的社会屏蔽制度显然缺乏合理性与公正性。〔6〕”它所屏蔽的对象是进入城市、为城市繁荣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因此,改革现存制度、进行制度创新,真正构建完整、系统、健全和公正的国民待遇制度,重要的是确立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缺乏公正理念的支撑,建立的制度和制定的政策对弱势群体来说便失去了意义。”〔7〕
  (二) 明确基本思路――以思想政治教育为纽带,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党的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提出“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中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8〕,体现了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的宗旨和与时俱进的创新。因此,新时期把农民工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范围不仅拓展了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扩大了教育对象,而且对社会稳定有着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以社区和单位为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地把思想教育移入农民工群体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中,对他们做到既教育、又引导,既鼓舞、又尊重,既理解、又关心,把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在行动上落到实处,从而化解他们心中对城市社会的不满,而不仅仅只在口头上提出和倡导“善待农民工”。
  (三)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农民工犯罪现象是由农民工问题引发的衍生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各级职能部门形成联动机制,联合整治,综合治理。首先,要抓紧解决当前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最主要的是权益保护问题、劳动就业问题。从农民工的违法犯罪可以看出,与其用法律的手段惩治违法犯罪者,不如用法律的手段帮助贫者弱者。如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已建成一个集“法律培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研究”四位一体的农民工维权体系,从而为北京近400 万农民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援助后盾,为全国农民工维权工作做出了榜样。针对农民工就业问题,就业政策应着重考虑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平等的就业服务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要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培训,努力做到与城市职工同酬、同时、同权。二是大力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的管理。由于我国城市化发展严重滞后、农民工数量庞大且自身素质相对低下,非正规就业领域极不规范,政府部门必须大力加强管理,为农民工从事非正规就业做好服务工作;同时运用行政、法律手段规范劳资关系,杜绝针对于农民工的各种侵权事件的发生。其次,逐步探索和解决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深层次问题。一是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二是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地、有条件地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第三,政治上,赋予农民工参与城市政治生活的权利,促进农民工的政治参与。一是在打破户籍和身份的限制之前,以暂居身份为基准,以居住地为依据,赋予在城市居住一定时间的农民工参与城市政治生活的权利,一定比例地吸纳农民工进入城市各级人大、政协和群体等组织之中,通过正常的政治参与行使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切实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例如,今年上海、广东、重庆三省市分别选出农民工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事例的出现,为全国农民工行使政治民主权利开了好头〔9〕。二是建立农民工进行政治参与的组织渠道。缺乏组织参与的农民工群体力量分散,声音微弱,在同其他市场主体或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处于劣势,把他们纳入到用人单位和城市社区的组织中去,使他们通过组织的力量表达利益诉求,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改变管理理念,从精神上关怀、照顾农民工。以往,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模式是把他们看作是城市的“另类”而实行防范式管理,这种“固有的歧视”很大程度上促使部分农民工越轨行为的产生。因此,城市社会管理体制要以人性化、服务化为主旨,要从“管制”转变到服务引导、从相互排斥转变到相互融合、从歧视转变到关爱上来。总之,通过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加强与改善,增进农民工向城市社会、城市居民靠拢和融入的动机和效率,增强农民工对“城市大家庭”的认同感、归属感。
  农民工犯罪问题的本质还是农民问题,是转型期中国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免的社会问题。亨廷顿指出: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的冲突和动荡。〔10〕无论从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经验看,还是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发展趋势看,我们都必须承认,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农民工与城市政府、城市居民的冲突和摩擦将会长期存在,农民工越轨行为也会不时出现,只有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政策措施,增进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之间的理解与沟通,消除彼此的误会与歧视,才能避免冲突与越轨行为的出现,从而保证我国社会长期稳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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