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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院校法学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G65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0)03― 0113 ― 02
  
  师范院校开设法学专业是我国高等师范教育改革发展的结果,具有特殊的背景:一是为了完善学科门类,向综合性院校转变;二是为了满足社会不断变化的人才需求,按生源状况调整部分文科专业的招生规模。在师范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在师范院校法学教育学科平台建设、培养目标定位、课程设置方面作出新的探讨。
  
  一、 师范院校法学教育需要综合学科平台
  
  目前我国师范院校主要是围绕基础学科开展教学和科研,而法学则属于非师范专业并且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在师范院校开设法学专业容易形成简单化的认识,认为法学教育与师范教育是泾渭分明的。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割裂了法学教育与师范教育的联系。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除了一些单独开设的法律系或法学院,一般开设在政法学院或政法系。这很容易造成法学专业与政治、哲学或历史专业在同一个院系并存的局面。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保持法学专业的特色,又要形成与师范类专业的良性互动?本文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师范院校法学教育的学科平台建设。
  一般而言,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1)掌握法律学科基本的知识体系;(2)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职业素养;(3)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1〕。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高校的法律教育只完成第一项,而后两项较为欠缺。尤其是与综合性大学或政法院校法学专业相比,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存在明显弱势,主要表现在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学科门类不齐全,实践条件不完备,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此外,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开设历史较短,培养法律人才的经验不足。但是,师范院校也有自身的独特优势,那就是为各级各类学校培养或培训教师。所谓“学高为师,身高为范”。这就决定了教师是具备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一方面是“学高”即要掌握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把握教育规律;另一方面是“身高”即要有学养、有修养。鉴于此,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必须充分利用师范教育这个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学科优势,搭建综合学科平台。具体可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打造法学专业的应用型学科平台。前文已经提及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围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来开展。有学者提出,法学教育应该由五个方面组成:一是法学专业理论教育;二是法律职业素养教育;三是法律职业教育;四是统一司法考试;五是法律知识的终身教育、终身培训〔2〕。因此,师范院校的法学教育不能脱离法律职业的要求,应当搭建应用型的学科平台。这就需要根据法律职业的要求不断完善法学专业的学科方向,比如强化诉讼法部门的学科地位、突出法律实践教学、建立高效应对司法考试的培养模式等。
  第二,完善法学专业与相关师范专业的互动平台。在师范院校,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师范专业主要有政治学、哲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如前文所述,师范院校法学专业一般开设在政法院系,往往形成与思想政治教育、哲学等专业并存局面。我们应当充分利用院系内的学科资源,建立学科之间的互动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比如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哲学思维;历史学专业则有利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制度史的兴趣等。
  第三,构建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文素质学科平台。师范院校的文科专业主要集中在文学、历史学、哲学等基础学科。这些学科不仅是应用型社会科学的基础,而且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基本人文素养。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十分必要。因为法学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其归根到底是一门与人打交道的学问。在这个人权意识高涨的时代,法学专业学生不仅要知书本上的人权概念,更重要的是领悟“人权”一词背后的人文关怀。这就必需开设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文素质平台课,把法治观念的培养、法律思维的训练同人文素质教育结合起来。
  
  二、师范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是“双师型”人才
  
  师范院校法学教育若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关键在于人才的培养质量。这是赢得社会认同的最为重要的标准。这就涉及到师范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问题。本文认为,应当结合时代背景和师范教育的实际,同时考虑到法学专业的特点、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提出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即“双师型”人才。所谓“双师”即法学专业的学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与法律职业资格证,具备从事教师和律师的资格与能力。当然,这只是理想状态下的目标定位,实际状况可能会有差距。但是确定了这个目标意味着师范院校法学教育要围绕这个目标开展,尽量使学生具备“双师型”人才的资格或潜能。那么如何实现“双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师技能训练。高等师范院校与非师范高校相比最大的特色和优势在于师范性。师范院校法学教育要体现师范性, 在突出师范性教育的同时开展多样性的法学专业教育, 以适应师范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渠道多样化趋势。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应当依托师范教育这个综合学科平台,充分利用师范专业的“说课”比赛、教学技能大赛等活动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师技能。同时,这也为法学专业学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提供了训练的渠道。
  二是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培养。从目前高校法学教育现状看, 实践教学环节普遍比较薄弱。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在此方面更为突出。可以从两方面解决此问题:一是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硬件建设。这需要加快以“模拟法庭”为核心的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为专业实践提供条件。二是依托社会资源引导学生接触法律实务。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比如德国的法学教育以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为分界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法学基础教育,第二阶段为法学职业教育〔3〕。由于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不健全, 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机构较少, 且主要是面对在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实习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具有的职业教育优势。
  三是处理好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养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由于高等校院法学专业连续多年的扩招,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2008 年司法部宣布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导致很多法学专业学生甚至一入学就把目标定为通过司法考试。此外,社会上大量涌现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通过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与高校法学教育争夺学生。对此,不少高校法学教育无所适从,难以厘清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当然,司法考试通过率也是衡量办学水平的一把重要尺度。当务之急是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专业技能训练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不能因为要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而顾此失彼。虽然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为“双师型”人才,但这是建立在理论教学和专业技能培养的基础之上,不能脱离这两个前提。
  
  三、 师范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教学需采用“集约型”模式
  
  在社会科学中,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律规范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中介。法学教育通过课程体系把具有理论性的法律规范传授给学生。建立一个科学与合理的课程体系对于实现教学目的至关重要。目前师范院校法学教育,特别是开办法学教育时间较晚的师范院校普遍存在法学专业师资紧缺,教师担任的课程门数、授课班级和课时较多,难以保证授课质量。值得注意的是,法学专业年轻教师居多,或已成为专业教学的主力军。由于缺少必要的培训和实习,许多刚毕业的研究生直接走上讲台,缺乏教学经验,无法对课堂教学做出适时的应变。面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进行优化,要有利于青年教师的成长,要为专业的长远发展储备人才。本文认为,根据师范院校法学教育的实际,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采用“集约型”模式。
  第一,利用师范教育的综合学科平台把公修课集中开设。法学专业公修课主要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当代世界政治与经济,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大学英语,计算机教程,思想道德修养,心理学,体育,公文写作等。可以考虑将与法学专业联系较为紧密的课程如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当代世界政治与经济等在院系内部集中开设,以充分利用政法院系的相关学科资源。在开课时间安排上,由于大一学生法学专业课较少,最好把这些公修课集中在大一开设。对于大学英语、计算机教程这些公共基础课,也尽量安排在前两个学年完成。这样可以为法学专业学生在大二、大三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学习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法学专业课进行“体系化”设置。所谓“体系化”是指按照各部门法知识结构的内在逻辑,有组织的设置课程和开展教学。法学专业课程由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构成。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主要是教育部指定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法学专业选修课程主要为: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文书学、法社会学、中西法律思想史、法律伦理学、犯罪心理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险法、证据法学、侦查学、公证与律师制度等。本文认为,这些课程按照“体系化”的要求设置,将法学专业课按大类划分,具体而言,将法理学、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法律逻辑学、法社会学作为一类;将民法、商法、经济法作为一类;将宪法、行政法作为一类;将刑法、犯罪学作为一类;将诉讼法学作为一类;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类。对法学专业课程这样划分不仅有助于学生建立法律知识体系,而且有利于整合师资力量和形成明确的教研方向。
  第三,法学专业课教学实行有条件的“弹性”授课。所谓“弹性”授课是指根据任课教师的时间安排,可以对一门专业课在一个时段内集中讲授。比如法律社会学等内容较少专业选修课,可以在一至两个月内讲授完毕。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老师集中精力备课、授课,把最精华的内容传授给学生,防止学生出现厌学情绪;另一方面,也为开展专业核心课和实践课教学节省了时间,抓住法学专业教学的核心环节。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任何专业课程都可以“弹性”授课,这要根据授课内容和任课教师的能力而定。比如内容较多专业核心课程需要学生理解、体会,其不宜集中授课。如果是教师刚接手的新课,或没有相当的资料积累和授课经验,也不易实行“弹性”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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